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公招考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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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绪论1, 教化法学又称教化法律科学,是以教化法,教化法律现象及其开展规律为探讨对象的发学分支科学。2, 教化法学的特征1教化法学的探讨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2教化法学具有综合性。3教化法学具有边缘性。3, 我国教化法学探讨的内容主要有1教化法学根本理论。2教化法学关系主体的权利及义务。3教化法学责任及法律救济。4, 教化法学及教化学都是以教化现象为探讨对象,但侧重点有所不同。教化法学是为保证教化活动的正常运行,而在教化法律关系,教化机构的管理,老师及学生的权利及义务方面对教化活动进展的探讨。教化学是对各种形式,各种类型,各种模式的教化事实,教化活动,教化问题,教化理论等方面进展的探讨。5
2、, 1957年,德国学者黑克尔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化法学著作。6, 学习教化法学的意义1深化了解现行教化法的须要。2完善教化法学学科的须要。3促进依法治学的须要。7, 学习教化法学的根本方法1自学法2文献阅读法3调查探讨法4比拟探讨法5系统思索法6案例分析法二, 教化法学根本原理1, 教化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调整教化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首先,教化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标准。其次,教化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标准。最终,教化法是调整教化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标准。2, 教化法的根本原那么1教化的方向
3、性原那么2教化的公共性原那么3教化的同等性原那么4教化的终身性原那么。3教化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4, 教化法的效力。1教化法的时间效力2教化法的空间效力3教化法对人或组织的效力。5, 教化法律标准的含义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关于教化方面的行为规那么。依据教化法律标准为人们确定的不同模式,可将其划分为义务性标准,制止性标准,授权性标准。6, 教化法律标准的构造指构成教化法律标准内容的各个局部的有机构成。包括1假定法定条件2处理3奖惩。三教化权及受教化权1教化权是法律赐予肯定主体有权承当教化任务的资格;受教化权是
4、法律赐予肯定主体有权享受教化的资格。2国家教化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肯定的教化目的,依法对教化行使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利。3学校教化权是指国家赐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展教化教学活动的权利。内容:依据规章自主管理学校的权利;组织实施教化教学活动的权利;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化者的权利;对受教化者进展学籍管理,实施嘉奖或者处分的权利;对受教化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聘任老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嘉奖或者处分的权利;管理运用本单位的设施及经费的权利;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化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4社会教化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化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5、,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化方面要求的权利。5家庭教化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化方面要求的权利。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化方面要求的权利。6公民的受教化权的含义是指他是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化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化方面要求的权利,或要求他人为其教化权而二者都是教化法的实力或资格。7公民受教化权的内容体系1从受教化权的来源来看,受教化权属于人权的范畴。因此,在世界范围内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对受教化权的规定是必需遵守的。2从国家来看,宪法是根本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又实施嘉奖或者处分的权利,任何关于实施嘉奖
6、或者处分的权利都不得及宪法相违反。3从教化自身来看,其相对的教化法体系,反映公民受教化权的详细内容。8受教化权向保障弱势群体受教化开展包括1)对子女受教化权实施嘉奖或者处分的权利实施嘉奖或者处分的权利2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受教化权实施嘉奖或者处分的权利3对残疾人受教化权的法律保障4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化权的法律保障5对流淌人口子女受教化权的法律保障。9教化权及受教化权的共同特点表现:1二者都是教化法所确认的和保障的肯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2二者都是教化法所赐予肯定主体的一种资格。3二者都是教化法所保障或允许的 ,肯定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肯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肯定
7、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不同特点表现:1主体不同。教化主体主要是国家,机构,组织的身份存在的,受教化权主体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2来源不同。在教化主体中,国家教化权是公民所赐予的,他须要以公民成认政府的权利作为根底,不行转让和放弃的。而受教化权来源于人的生命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的。人人有资格同等享有这项权利。10教化权及受教化权的根本特点是二者相互依托的根底主要表现:1受教化者的存在是教化权及受教化权相互依托的根底。2教化权主体及受教化主体通过肯定的权利及义务使教化权及受教化权相互依托。3教化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肯定主体的受教化权。四教化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标准调整
8、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及义务。2法律关系的特征有:1法律关系是由于法律标准的存在而建立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标准的存在,也就不行能形成及之相应的法律关系。2)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形成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3教化法律关系是指教化法律标准在调整社会教化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及义务关系。教化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教化法律关系及一般法律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主要表现在具有综合性。详细包括1政府及学校间关系2学校及老师间关系3学校及学生的关系4老师及学生关系5学校及家庭关系6学校及社会关系4教化法律关系由教化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9、三个要素构成5教化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在教化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当义务得人。种类:1公民自然人2机构或组织法人3国家6成为教化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1)权利实力2行为实力7教化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化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及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种类1物2行为3人身利益8成为教化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1)必需是一种资源,能够满意人们的某中须要。2必需具有肯定得稀缺性3必需具有可限制性,可以被须要他的人为肯定目的的而加以占有和利用。9教化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化法律关系主体在肯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及承当义务,也就是教化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应当履行的责任。10教化法律权利是指教
10、化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有行为权,要求权,恳求权等表现形式。11教化法律义务是指教化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当的某种责任。通常有:不作为,主动行为,承受国家强制等及教化法律权利行对应的形式。12教化法律权利和教化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从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行分割的统一体;从微观方面讲,二者存在构造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关系。权利及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也是教化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13教化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及歼灭的条件,两个方面:1抽象的条件,即法律标准的存在,这是教化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及歼灭的前提及依据。2详细的条件,即教化法律事实的存在,他是教化法力标
11、准中假定局部所规定的各种状况,一旦这种状况出现,教化法立法规中有关权利及义务的规定及其有关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作用,从而使肯定教化关系形式,变更或歼灭。14教化法律事实的种类1时间和行为2)单一的教化法律事实和教化事实构成。五, 教化法的制定,实施及监视1教化法的制定有成教化立法。广义的教化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标准性教化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教化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标准性教化法律文件的活动。2教化立法权限的划分,以下几层次: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教化法律的权限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12、制定教化行政法规的权限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教化法规的权限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教化资质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5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教化规章的权限。3教化立法程序程序四步骤: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草案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4教化法实施是指教化法在现实中的实现,两种方式:教化法的适用和教化法的遵守。5教化法的遵守是指教化法律关系主体严格依据教化法律标准行事,市教化法的已实施的活动。遵守法律是针对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宪法的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需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五条的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公民都不
13、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 遵守教化法,除了遵守宪法和法律外,还应当遵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6教化法的说明是指对教化法的内容和含义所作说明。正式说明:又称法定说明,有权说明和官方说明,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赐予的权利,对法律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非正式说明:又称学理说明,无权说明,是指学术界,社会团体即公民个人对有关法律所做的法理性,学术性的说明。7教化法制监视,广义上讲,指各类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教化法运行状况进展的审查,监视,订正的活动。狭义上讲,指国家特地法制监视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化法运行的审查,监视,订正的活动。8教化法制
14、监视的作用1教化法制监视是保证教化法正确运行的有效手段。2教化法制监视是保证各种教化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必要途径。3教化法制监视可以推动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9教化法制监制的类型有:国家监视;社会监视。10国家监视: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视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利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教化立法和教化法实施状况的监视。包括:1国家权力机关对教化立法的监视2国家权力机关教化法实施的监视。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视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教化行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教化法实施状况的监视。1各级政府的监视2教化行政部门的监视3行政检查和审计监视4有关政府部门的监视。三:国家司法部门的监视是
15、指国家检查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对教化法实施状况实行的监视和制裁活动。1国家检察机关的监视2郭建审判机关的监视。11社会监视1)中国共产党的监视2民主党派的监视3人民政协的监视4社会团体的监视5社会舆论的监视,简称学制,也称学校教化系统。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详细规定着学校的性质, 任务, 入学条件, 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教化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化, 初等教化, 中等教化, 高等教化的学校教化制度。2义务教化是国家统一实施的全部适龄儿童, 少年必需承受的教化,是国家必需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目前,我国义务教化的学制分为“九年一贯制“六三制“五四制等不同状况。3义务教化法规定
16、的国家, 社会, 学校, 家庭, 适龄儿童和少年的义务:一国家和社会的义务:1归家有设置义务教化机构的义务。2.有承当义务教化经费的义务。3.有开展师范教化,为义务教化机构供应合格师资的义务。4,社会有为是适龄儿童和少年创建良好环境的义务。二学校的义务:学校是实施义务教化的主体,具有贯彻国家的教化方针,努力提高教化教学质量,促进适龄儿童, 少年全面开展的义务。学校的教化工作应当符合教化规律和学生身心开展的特点面对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 智育, 体育, 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化教学活动中,注意培育学生独立思索的实力, 创新实力, 和实践实力。促进学生全面开展,学校要依据去顶的教化教学内容和课程
17、设置开展教化教学活动。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及教化教学之中,开展及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 家庭, 社会相互协作的思想教化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家庭及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适龄儿童及少年有承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化的义务,在此期间不得辍学。4职业教化学制和现实意义:职业教化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依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开展水平和教化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化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化及职业培训并举,并及其他教化相互沟通,协调开展的职业教化体系。同时规定::职业学校教化分为初等, 中等, 高等职业学校教化。职业学校教化及职业培训并举是我国职业
18、教化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职业培训师依据工业人员从业岗位的须要,遵循“先培训,后就业的原那么二进展的最根本的, 多层次, 形式多样化的职业教化,是更新学问和技能的非学历教化。对考核合格者发给培训证书,残疾人职业教化除由残疾人教化机构实施外,其他职业教化机构, 培训机构及教化机构都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一般中学也可以因地制宜的开设职业教化的课程。5教化评估的类型包括:合格评估, 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合格评估是国家和教化行政部门对新建学校的根本办学条件和根本教化质量鉴定认可的制度。目前主要评估对象是一般高等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师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展的常常性, 综合性评估,选有评估是在办学水
19、平评估的根底上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的评比选拔活动。6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的法律地位指其作为实施教化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并以此在详细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对于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理解:1学校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法律规定取得的2。学校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权力和义务的设定取得的。学校的法律地位要在详细的法律关系中得以实现。7,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学校法律地位的重要条件。权利包括;依据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化教学活动,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化者, 对受教化者进展学籍管理,实施嘉奖或处分, 对受教化者方法相应的学业证书, 聘任老师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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