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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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一、名词说明: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行政活动进展监视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2行政关系: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及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4行政法律事实:是指行政法律标准所规定的可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歼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第二章 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 5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标准之中的,调整和确定行政法律主体全部行为的根本准那么。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需遵循的共同准那么。6
2、行政合法性原那么:是指行政权利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需根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及法律相抵触。是行政法治原那么的核心内容。 7行政法合理性原那么: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确定,而且要求这种确定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允正义等法律理性。是行政法治原那么的另一个重要内容。第三章 行政主体概述 8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担当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9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施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0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需担当的法定义务。第四章 行政机关 1
3、1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法律行使国家权利、组织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简称政府。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体。 12中央行政机关:就是活动范围涉及于全国的行政机关。 13地主行政机关:就是活动范围涉及于国家确定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 14国务院:就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5派出机关:是指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确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组织及管理该区域内全部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第五章 公务员 16公务员: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受权的组织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17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及行政机关之间构成
4、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六章 被受权的组织和被托付的组织 18行政受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19行政托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托付给某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办理的行为。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 20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定受权的组织,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公务的行为。 21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受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22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
5、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 23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需根据法定方式进展或者必需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24不要式行政行为:指不须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25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确定和嘱咐的行为,因此又称之为制定行政标准的行为。 26详细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依法对详细事项和特定的人实行措施及进展处理的行为,又称为实行措施的行为。 27外部行政行为:但凡行政机关对外部管理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作出执行公务的管理行为。 28内部行政行
6、为:但凡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中对行政机关及其内部工作人员作出的行为。 29单方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单方面确定,无须获得相对方同意的一种行政行为。 30双方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及相对方互相协商,经双方意思表示,经双方意思表示一样后才能实行的行政行为。多方行政行为是双方行政的延长,参及意思表示的相对方由一方增至多方。31行政程序:就是由行政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构成的行政行为的过程。第八章 行政立法 32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性文件的活动。 33职权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中所进展的立法活动。 34受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
7、律特殊受权在在受权法范围内,依受权所规定的立法程序和立法目的所进展的立法活动。第九章 行政容许 35行政容许: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证明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实力的详细行政行为。 36行政容许证:是由容许机关向申请人发放的一种证明性文书。第十章 行政强迫执行 37行政强迫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实行必要的强迫措施。 38间接强迫:是指施行行政强迫执行的国家机关不通过自己的干脆强力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到达及履行义务一样的状态,而是承受
8、某些间接手段到达上述目的的强迫执行方式。 39干脆强迫:是指当行政管理相对方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执行机关在适用间接强迫没有到达目的,或在紧急状况下来不及适用其它方法时,而对法定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以强力手段干脆强迫义务,或者通过强迫手段到达及义务人履行一样状态的一种强迫执行方式。 40代履行: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确定中要求其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由别人代为履行同样也能到达目的时,由行政机关自己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一种强迫执行方式。 41执行罚: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而其别人又不能代为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
9、以赐予义务人财产上新的义务的方式,促使其履行的一种行政强迫执行方式。第十一章 行政合同 42行政合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样而确立、变更或歼灭互相权利及义务的协议。第十二章 行政指导 43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那么,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迫性的方法或手段,获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扶植,有效地实现确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第十三章 行政处分 44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及法定的组织对违背行政法律标准的,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施行的制裁
10、措施。 45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 46行为罚:是指行政机关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实力的制裁形式。 47财产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赐予的剥夺财产的处分形式。48申诫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组织对违背行政法律标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赐予的指责和戒备。第十四章 行政监视及监视行政行为 49行政监视:就是行政机关施行和法律监视。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视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特地监视机关的法律监视。 50监视行政行为:是指权利机关、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是否依法办事的监视。
11、51一般行政监视:是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进展的监视。 52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别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确定、嘱咐的状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展监视、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特地活动。 53审计监视:是根据审计机关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状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立的活动。 54立法监视:即国家权利机关的监视,又称代表机构的监
12、视,是指国家权利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全面性监视。第十五章 行政责任 55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背行政法律标准的行为。 56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57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背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担当的否认性的法律后果。第十六章 行政救济概述 58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详细行政行为干脆损害其合法权益,恳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施行订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疼惜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第十七章 行政复
13、议 59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详细行政行为而发生行政争议,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根据相对方的申请,依法对该详细行政行为进展审查并作出确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60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4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详细行政行为进展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第十八章 行政赔偿 61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扰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赐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62行政赔偿恳求人:是指合法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
14、员的违法行政行为的侵扰造成损害,而向负有行政赔偿义务的行政主体要求赔偿的自然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6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负有行政赔偿义务的行政主体。 64行政追偿:就是国家向行政赔偿恳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成心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托付组织和人员担当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概述 65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及人的参与下,对详细行政行为进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66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诉讼及人在审理行政案件中
15、所进展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管辖 67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68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参与人 69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因及行政争议存在干脆利害关系而参与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及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行政诉讼参及人是指除审讯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及行政诉讼的人。 70当事人:是指因详细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与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
16、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71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托付及人民法院的指定,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理当事人进展行政诉讼行为的人。 72原告: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而依法以自已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3被告: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扰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详细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 74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详细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详细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
17、审理的诉讼。 75共同诉讼人:是指在共同诉讼案件中,人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76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及提起诉讼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7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干脆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法定代理是为无诉讼行为实力人进展诉讼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 78托付代理人:是指被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托付为诉讼行为的人。第二十二章 行政诉讼证据 79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状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80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需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那么便担当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第二十三章
18、 行政诉讼程序 81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的损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恳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讯权,依法疼惜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原告行使起诉权的单方诉讼行为。 82受理:是指原先起诉,经受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确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83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缘由,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展审理和裁判。 84执行: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迫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 85行政诉讼强迫措施:是指人
19、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讯活动的正常进展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当执行,对有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实行强迫手段。第二十四章 行政判决、裁定及确定 86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根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 87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行政裁定及行政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8确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第二十五章 涉外行政诉讼89涉外行政诉讼: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二、问答题: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
20、的调整对象(重点) 答: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 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及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是: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标准预先规定。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及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4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歼灭? 答:
2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歼灭分别如下: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必需具备两个根本条件: 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赖以发生的行政法律标准。 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包括: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歼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终止或不复存在。包括: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歼灭。 权利义务内容的消逝。 赖以存在的行政法律标准的废止或替代等。 5行政法的法源? 答:行政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它有以下几种形式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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