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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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复习题: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21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觉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新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恐吓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伴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当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展处理? 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1答:(1杨某不应当承当刑事责任。因为依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
2、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确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范歹徒而打算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值防卫?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务。即主观上既不
3、是成心,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值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相识。因为事实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值防卫。在这种状况下,赵某并没有相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成心,而且赵某的相识错误在那种状况下不行防止,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21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愿。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挡,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
4、无效而死亡。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成心,其行为构成间接成心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盼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成心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峻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看法。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成心。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21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觉有盗窃分子,他们马上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状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
5、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睬,张某在此状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值防卫?为什么?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值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值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 本人或他人的人身与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展的不法侵害,而实行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值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21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跟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旁边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
6、。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打算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缘由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分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那么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打算工具, 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那么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跟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打算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视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展运输,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
7、物。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成心犯罪。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成心。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干脆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到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运用。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与工作,女
8、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觉其亲笔书写, 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7答:1遗嘱有效。25万元作如下分割: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全部,25万元为遗产。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全部;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有其妻, 母, 儿甲, 女乙同为第一依次继承人。同一依次继承人,安排时原那么上均等。应为胎儿保存1份,待胎儿诞生后最终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诞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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