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律文书案例分析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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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请根据以下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2007年1月31日深夜,XX县XX村女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该案经XX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王XX、刘X调查,觉察李XX是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经主管局长批准,侦查人员隐私提取了李XX的指纹,交由该局技术部门及现场遗留罪犯指纹进展比对。经鉴定,李XX右食指指纹及现场指纹一样。经批准,侦查人员搜寻了李XX的居处,在其炕席下提取了李XX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有血迹。经XX市公安局对此裤进展血迹检验,该血是人血,属AB型,及死者叶XX血型一样。在搜出有血迹的长裤后,侦查人员实行措施对李XX进展了监控。李XX,男1978年10月20日诞生,原籍XX省
2、XX县,现为XX县XX乡XX村农夫,住在该村,汉族,初中毕业。李XX自XX年至XX年在XX乡XX村上小学,自XX年至XX年在XX乡XX中学上初中。XX年XX月XX日李XX在XX市打工期间因及别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自XX年至案发时止,李XX在XX乡XX村务农。附:刑法第232条规定:成心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假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三在身边或者住处觉察有犯罪证据的;呈 请 拘 留 报 告 书X公刑拘字2007X号李XX,男,1978年10月2
3、0日诞生,民族:汉族,原籍贯XX省XX县,现住址XX县XX乡XX村民,职业:农夫。简历:XX年至XX年在XX乡XX村小学读书;XX年至XX年在XX乡XX中学读书;XX年XX月XX日在XX市打工及工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XX年至案发时在XX乡XX村务农。拘留的理由和根据:2007年1月31日深夜,XX市XX县XX村女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XX右食指指纹及现场指纹一样。并在李XX家炕席下提取了李XX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上的血迹及死者叶XX血型一样,侦查人员已实行措施对李XX进展了监视。李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涉嫌成心杀人罪。综上
4、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XX刑事拘留。妥否,请批示。承办单位:XX县公安局刑警队承办人:王XX、刘X2008年9月10日案例二:请根据以下材料拟写一份公正申请书.申请人郭XX,女,1962年8月20日诞生于XX省XX县,现住XX市XX区XX街XX号楼X单元X号。郭XX1980年9月考入XX高校中文系学习,1984年7月本科毕业,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起在XX高校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果突出,1993年,郭XX被破格评定为副教授,并授予了高级职称证书。郭XX申请XX市公证处对其学历、职称予以公正。申请书制作日
5、期为2007年12月20日公正申请书申请人:郭XX,女,1962年8月2日生于XX市XX区XX街XX号楼X单元X号。本人1980年9月考入XX高校中文系学习,1984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在XX高校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果突出,1993年被破格评委副教授,授予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正。申请人:郭XX1997年12月20日附:本人所获高校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案例三:请根据以下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2007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
6、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紧急。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快速组织力气,赶赴现场,进展勘查。现场勘查觉察,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
7、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很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后门反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全部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此案长勘查状况进展了具体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醒悟
8、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XX先将两个孩子支配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徐XX当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明,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很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
9、,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7年5月2日将犯罪分子朱XX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管所。 原来这个犯罪分子是受害者的侄子, 1989年12月5日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03年前随父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常常耍流氓。2003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照旧不改。4月10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愿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XX家
10、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藏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特别扫兴,同时因潜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他在徐XX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静静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觉察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及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及现场指印亦一样。鉴定人
11、员出具了相应的形式技术鉴定报告,邻居也出具了证词。XX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7年5月7日确定以第104号起诉意见书将此案移送XX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X公诉字2007104号犯罪嫌疑人朱XX,男,1989年12月5日诞生,汉族,诞生地:XX县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XX的侄子,2003年前随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常常耍流氓。2003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照旧不改。2007年4月10日因涉嫌成心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看管所。违法犯罪阅历: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愿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
12、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XX家大门边的上堆房,乘徐XX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藏在灶间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特别扫兴,同时因潜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了一把菜刀,静静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从朱X
13、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觉察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及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及现场指印亦一样。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成心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此致XX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印2007年5月7日注:1、犯罪嫌疑人朱XX现押于XX县看管所。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案例四:请根据以下材料拟写一份第二审刑事裁定书。2007年5月间,鲁成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及秦浩、李屡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展违法交易。2007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
14、,秦、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逼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秦浩将钱装入自己衣兜里后及鲁成、李平分。此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李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秦、李按约定向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鲁成。案发后,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后于2007年7月20日被抓获拘留,押回后关押在市看管所,7月22日被逮捕。秦浩、李于2007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关押在市看管所。2007年8月3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提起公诉。2007年8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秦浩犯抢劫
15、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以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秦浩、鲁成不服第一审讯决,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市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讯长吴,审讯员许、张不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秦浩的辩护人叶、鲁成的辩护人王也出庭参与了审理。 经过审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秦浩、鲁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判决,确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秦浩,男,22岁1985年5月26日诞生于省县,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号。鲁成,男,23岁1984年7月12日诞生于
16、市县,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李,男,20岁1987年8月13日诞生于省县,小学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单元号。秦浩、鲁成、李三人被捕前均系市厂工人,一审讯决后仍关押在市看管所。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7X刑终字第XX号原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X浩,男,生于1985年5月26日,汉族,诞生地XX省XX县,初中文化,原XX市XX厂工人,住XX市XX街XX厂宿舍楼X栋X号,因本案于2007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管所。辩护人叶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X成,男,生于1984年7月12日,汉族,诞生地XX
17、市XX县,初中文化,原XX市XX厂工人,住XX市XX街XX厂宿舍楼X栋X号,因本案于2007年7月20日被拘留,7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XX市看管所。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李X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X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X浩、原审被告人鲁X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讯长吴XX,审讯员许XX、张XX,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X浩、及其辩护人叶XX,上诉人
18、鲁X成及其辩护人王XX等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鲁X成于2007年5月间,得知王XX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屡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展违法交易。2007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二人乘王XX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XX家,对王妻持械威逼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X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及被告人鲁X成、被告人李X平分。此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X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X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
19、人鲁X成。案发后,被告人鲁X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至2007年7月22日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鲁X成、被告人李X全部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X成勾结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的供述等。原判认为,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
20、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上诉人秦X浩、上诉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第一审讯决,量刑过重。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抢劫罪的指控。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及一审一样。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X成、上诉人秦X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承
21、受。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讯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讯长:吴XX审讯员:许XX审讯员:张XX2007年11月12日院印本件及原来核对无异书记员:XXX案例五:请根据以下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杰男,1946年8月21日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及孙林男,1985年5月3日诞生于省县,系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原系叔侄关系,2002年8月,孙杰经孙林的父母恳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孙林为养子。同年9月1日,孙杰将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
22、孙林找了工作。孙林先后在公司和制药厂当工人。孙杰及孙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林将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杰,孙杰那么每月给孙林200元零花钱,还给孙林购置衣服、鞋子等物。他们互相照看,关系始终较好。2005年5月以后,由于孙杰及孙林在孙林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产生了一些冲突。2005年8月,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杰家,自此孙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杰也不再给孙林零花钱。2007年3月,孙杰因病住院。由于孙杰正及其妻闹离婚,无人照看,孙林虽及孙杰有了冲突,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看孙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
23、生活用品。2007年10月上旬,孙杰及孙林因孙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猛烈争吵,孙杰声称孙林结婚时将不给孙林任何资助。孙林特别生气,便于2007年10月23日晚及其生母一道趁孙精彩去闲逛的时机将孙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松下牌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杰觉察后大为不满,在要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状况下,于2007年11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林归还电视机。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讯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孙林提出,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杰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孙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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