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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第一编 导 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填空、选择(1)行政:广义的行政是泛指政府的各种实际活动,而不专指政府的任何一方面,包括整个政府的活动在内;狭义行政仅指行政机关的活动而已。(2)行政法: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 进展标准和限制的法律标准的总称。(3)行政关系: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 关系称为行政关系。(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担当义务的当事人。(5)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宝。(6)行政法律关系的内
2、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行政法律关系既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由权利、义务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不行缺少的要素。简答阐述(1) 行政法律关系及行政关系的区分;答:1、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法律关系,表达了国家的意志,由国家强迫力作保障。违背、破坏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那么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而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不反映国家的意志。2、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根底,但不等于行政关系。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才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未经行政法调整,不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均不能转化成行政法律关系。(2)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答:
3、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标准预先规定。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及义务具有统一性。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3)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答: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担当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宝。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行政法律关系既然是一种
4、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由权利、义务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不行缺少的要素。(4) 行政法律事实的分类;答: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务和法律行为两大类:1、 法律事务。是指及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主要包括:1人的诞生、死亡2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3时间的消逝和物的灭失2、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能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活动。它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5)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了必需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外,还必需具有两个根本的条件: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行政法律标准的存在。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5、6)行政法的几种法源形式;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及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说明。(7)行政法的特点; 答: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好的法典 2、行政法标准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标准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标准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标准具有明显的易变性5、行政程序性标准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标准,及行政实体性标准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8)行政法的分类 答:1、一般行政法及特殊行政法;这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来划分的。2、实体行政法及程序行政法;这是以行政法标准的性质为标准划分的。3、行政组织法、
6、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视法;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而进展划分的。(9)行政法的作用。答: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展政主体依法行政,进步行政效率;2、贯彻施行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文化建立,疼惜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第二章 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填空、选择:(1)行政法根本原那么: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标准之中的,是调整和确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根本准那么。(2)行政合法性原那么: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利的设立、行使必需根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及法律相抵触。(3)行政合理性原那么: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
7、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确定,而且要求这种确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允正义等法律理性。简答阐述 (1) 行政合法性原那么的内容及其详细要求答: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执行这一原那么的制度是回避制度。 2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赐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时机。 3确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时机。行政合法性原那么的详细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需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这是指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行政专业部门及综合部门的权限划分、上级及下级的权限划分等都必需根据法律确立。各部门不能超过法律赐予的
8、职权范围,否那么即构成违法。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根据法律、遵遵遵遵守法律律律律,不得及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利不仅应遵循实体法标准,而且应遵循程序法标准,两者不能偏废。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托付及其运用都必需具有法律根据,符合法律宗旨。(2) 行政合理性原那么的表现及详细要求。答:主要表如今:1法律不行能标准全部行政活动2法律对行政活动的标准,应留出确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详细状况灵敏处理。假设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得四平八稳,毫无裁量余地,那么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手足无措。行政合理性原那么的详细要求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值考虑的根底上,要有正值
9、的动机所谓正值考虑、正值动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某一行政行为,在其最初的动身点和动机诱因上,不得违背社会公允观念或法律精神,必需客观、实事求是,而不是主观臆断,脱离实际,或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追求。第二编 行政法上的主体第三章 行政主体概述填空、选择:(1)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担当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2)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担当义务的当事人。(3)行政职权: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施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4)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
10、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利。(5)行政职责: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需担当的法定义务。简答阐述:(1) 行政主体的特征;答: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利,施行行政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分开来。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确定和嘱咐,独立实行行政措施等。3行政主体是可以独立对外担当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2)行政主体及行政法主体、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答:1行政主体及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一切可以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
11、义务内容的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方以及行政法制监视主体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范围要大于行政主体范围。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仅仅包括行政主体,还包括相对方和行政法制监视主体等。 2行政主体及行政机关行政主体及行政机关不能简洁地等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并不是惟一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假设得到法律、法规的受权,也会拥有确定的行政职权,享有及行政机关同样的法律地位,成为行政主体。此外,并非全部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如政府某些临时设置的机关只负责管理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也不担当相应的责任,因此,不能成为
12、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的身分从事民事活动而成为民事主体,如租用办公用房、购置办公用品等时,它就不是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 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虽然是通过各个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得以实现的,但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因为公务员所施行的公务行为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施行的,公务员只是详细的操作者;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不干脆由公务员担当,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担当。(3)行政职权的特征;答: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外部表现形式,它具有以下特征:1强迫性2不行处分性3职权及职责的统一性另外,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还享有行政
13、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4行政职责的内容;答: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详细内容包括:1行政主体必需根据法定职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渎职、越权或滥用权利。2行政主体施行的行政行为,必需严格遵遵遵遵守法律律律定的程序,防止程序违法。3行政主体还必需遵循合理、适当的原那么,防止行政失当。(5) 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关系。答:概念: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施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需担当的法定义务。关系: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具有亲密的联络,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利的详细表现,而行政职责那么是行政主体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详细表
14、现。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需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歼灭而在相应变更。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案例:运用有关行政法上的主体的理论和学问,分析相关案例。第四章行政机关填空、选择:(1)国家行政机关: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2)地方行政机关:活动范围及于国家确定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 (3)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利和责任赐予一人担当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4)委员会制:赐予委员会议集体担当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5)层次制:层次制又叫层
15、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假设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一样,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6)职能制: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假设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一样。(7)集权制:指行政权利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根据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8)分权制: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确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确定的事项不加干预。简答阐述:(1) 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答: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迫性质的社会组织 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调的组织 3、国家行政机关必需按确定的层次和构造组织起来(2)国家
16、行政机关的种类 答:1、根据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按行政机关的工作权限划分,可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特地权限机关3、根据行业和产品不同划分4、根据行政管理活动的环节划分,可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扶植机关、询问机关及监视机关(3)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根本内容答:法律根据;隶属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4可以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范围答: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5国务院拥有的行政职权;答:制定行政法规权;指导各级国家行政
17、机关权;指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权;国家最高权利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6) 国务院的各组成部门答:国务院除办公厅外设29个部委,即外交部、国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化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平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立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第五章公务员简答阐述:(1)公务员的双重身份:任何一个公务员,不管其职位上下、职务大小,首先是一个公民
18、。(2)公务员的权利P55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撤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3、获得劳动酬劳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4、参与政治理论和业务学问的培训;5、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指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指责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根据本法的规定辞职;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3)行政职务关系歼灭的几种状况。答:职务关系的歼灭,是指由于发生某些事实或行为致使职务关系不能接着存在。主要有以下几种状况:死亡、丢失国籍、辞退、开除公职、被判刑罚、离休退休等。第六章 被受权的组织和被托付的组织填空、选择:(1)行政受权:行政受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
19、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2)行政托付:行政托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托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简答阐述(1)行政受权的特征 1、行政受权是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2、行政受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受权的组织在承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需承受行政职责。3、被受权的组织在被受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2)行政托付的特征1、行政托付的托付人必需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非行政机关的托付不能称为行政托付。 2、行政托付中的托付事项必需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不能超出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3、
20、在行政托付中,被托付的对象可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3)被托付的组织及被受权的组织的区分。1、性质不同。被托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被受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2、产生的根据不同。被托付组织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托付行为产生,被受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由法律、法规的受权而产生。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托付组织的行为后果由行使托付权的行政主体担当,被受权组织那么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担当法律责任。第七章 行政相对方填空、选择:行政相对方: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及行政组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简答阐述:(1)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21、A提出申请的权利B参及行政管理的权利C听证的权利D理解状况的权利E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2)行政相对方的义务。A听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B扶植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C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第八章 行政法制监视主体填空、选择:(1)行政法制监视:行政法制监视是指国家权利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特地行政监视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遵遵遵守法律律律行为所进展的监视。简答阐述:(1)行政法制监视的构成;行政法制监视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部分构成的。行政法制监视的主体是国家权利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特地行政监视机关以
22、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行政法制监视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法制监视的内容是监视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视国家公务员及被受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遵遵遵守法律律律。(2)国家权利机关的监视;我国宪法和组织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由权利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视,因此,国家权利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视是全面的,具有最高权威性的。国家权利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视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A法律监视B工作监视C人事监视(3)国家行政机关的监视; 可以成为行政法制监视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监视方式不同于权利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外部监视,它
23、属于内部监视,有较大的监视范围。A行政监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遵遵遵守法律律律状况进展监视。B国家审计机关。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进展监视。C上级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活动负有指导和监视职责。第三编 行政行为第九章 行政行为概述填空、选择:(1)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可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5)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需根据法定方式进展或者必需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6)不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指不须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
24、思表示可生效的行政行为。(7)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施行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嘱咐、通知、通告、决议、确定的行为等。(8)详细行政行为: 详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施行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容许、行政强迫、行政处分等行为。简答阐述:(1)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附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受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确定的裁量性。3行政主体在施行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及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
25、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迫力保障施行的,带有强迫性,行政相对方必需听从并协作行政行为。(2)对行政行为进展分类的各种不同标准以及根据不同标准对行政行为所分的不同种类;1、根据施行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2、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确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3、根据行政行为施行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详细行政行为。4、根据行政行为的施行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及依申请行政行为。5、根据确定行政行为时参及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
26、准,可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3)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详细影响。主要有:1、赐予权益和剥夺权益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3、确认法律事实及法律地位(4)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1、公定力。2、确定力。3、拘谨力。4、执行力。(5)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主体合法2内容合法3程序合法案例:运用有关行政行为的理论和学问,分析相关案例。第十章 行政立法填空、选择:(1)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4)行政立法主体: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获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
27、行政规章的 国家行政机关。简答阐述:(1)行政立法的特征行政立法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A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及行政管理亲密关联的事务; 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施行和执行权利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B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a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行政法律标准的活动。b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那么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根本特征,即普遍性、标准性和强迫性。c行政立法必需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2)行政立法的分类1、职权立法及受权立法2、中央行政立法及地方行
28、政立法3、执行性立法及创制性立法(3)行政立法的原那么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需遵循以下两个根本原那么,一是民主原那么,二是效率原那么。1、民主原那么:A、情报公开制度B、询问制度C、听证制度2、效率原那么:A、时效原那么B、代理制度(4)行政立法程序的主要步骤1、起草2、征求意见3、审查4、通过5、签署6、发布及备案(5)对行政立法进展监视的几种形式。1、权利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视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视3、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视。第十一章 行政容许填空、选择:1行政容许:行政容许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容许证、执照或批准
29、、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实力的详细行政行为。2排他性容许:排他性容许又称独占容许,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容许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容许,最具代表性的是专利容许、商标容许。3非排他性容许:非排他性容许又称共存容许,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申请并获得的容许,大部分行政容许是非排他性容许。4一般容许:一般容许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容许申请人干脆发放容许证,无特殊限制的容许,如申请驾驶执照的容许。5特殊容许:特殊容许是指除符合一般容许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殊限制的容许,又称特许。(6) 行政容许设定权支配:行政容许
30、设定权支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容许上的权利配置。简答阐述:1行政容许的特点1、行政容许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容许的内容是国家一般制止的活动3、行政容许是行政主体赐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详细行政行为4、行政容许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5、行政容许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2行政容许的作用1、行政容许是国家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展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干脆嘱咐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容许的法律手段;2、行政容许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袤消费者及民众的权益;3、行政容许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平安和社会秩序;4、行政容许有利于限制进出口贸易,疼惜和开展民族
31、经济;5、行政容许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疼惜,促进人及环境的和谐安康、协调开展。3行政容许的根本原那么1、合法性原那么 2、公开、公允、公正原那么 3、便民原那么 4、救济原那么5、信任疼惜原那么 6、行政容许一般不得转让原那么7、监视原那么(4) 行政容许的设定原那么 1、设定行政容许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律2、设定行政容许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动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3、设定行政容许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开展。(5) 行政容许监视检查的种类行政容许监视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视和行政机关对被容许人的监视两种。1、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
32、视2、行政机关对被容许人的监视A、 书面监视B、 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及实地检查C、 被容许人的自检制度D、 对获得特许权的被容许人的监视检查第十二章 行政强迫填空、选择:(1)行政强迫:所谓行政强迫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确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当进展,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实行的强迫性的详细行政行为的总称。(2)代执行:代执行是指行政强迫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迫执行措施。(3)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迫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行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迫执行措施。(4)即时强迫:这是指行
33、政主体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平安,疼惜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免受损害,依法定职权,预防或制止某种可能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害社会及公民个人平安的行为的紧急性的行政行为。简答阐述:(1)行政强迫执行的特点1行政强迫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2行政强迫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来施行3行政强迫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4行政强迫执行不允许进展执行和解(2)行政强迫的种类A以行政强迫行为所调查的对象和内容为标准,可分为:a对人身的强迫b对财产的强迫 c对行为的强迫B以行政强迫行为的目的和程序的阶段性为标准,可分为:a即时性强迫b执行性强迫 (3)行政强迫执行的性质 1
34、、行政性2、强迫性3、执行性 (4)行政强迫执行及行政处分的区分A性质不同。B目的不同。C原那么不同。第十三章 行政合同填空、选择:(1)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样,而确立、变更或歼灭互相权利及义务的协议。简答阐述:(1)行政合同的特征 A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需是行政主体B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C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需一样D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2)行政合同的缔结原那么;依法原那么是行政合同缔结的根本原那么。在何种状况下须要实行行政合同的方式必需有
35、法律法规上的根据。首先,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法律法规假设明确规定了必需承受行政合同这种特定行政行为的话,那么行政主体不得随意变更,行政主体必需根据有关规定施行行政管理,不能以强迫代替协商。其次,从行政合同内容上看,行政主体必需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第三,行政合同的缔结必需严格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不得擅自违背,否那么所缔结的行政合同无效。第十四章 行政指导填空、选择:(1)普遍的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所进展的行政指导。(2)个别的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所进展的行政指导。(3)调整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相对方之间
36、发生利害冲突,而又协商不成时,由行政机关出面调停以求达成妥协的行政指导。(4)助成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方出方法以疼惜和扶植行政相对方利益而为的行政指导,又称为出方法型行政指导。领悟:(1)行政指导的特征1行政指导是非权利行政活动2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4行政指导是一种适用较大幅度的弹性的管理领域5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那么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2)行政指导及行政合同的区分 1行政指导是单方面的行为,行政相对方可以听从行政指导,也可以不听从行政指导,并不因此影响行政指导的成立。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意思表
37、示一样的产物。行政相对方不情愿签订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便不能成立。2.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的一种事实行为,它不产生任何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行政合同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样而签订的关于确立、变更或歼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3行政指导对于行政相对方不具有法律上的强迫力,不管行政相对方是否听从行政指导,均不受约束和处分。而行政合同一经成立,就是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需信守合同,如有违背,应负违约责任。第十五章 行政处分填空、选择:(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行政主体对违背行政法律标准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赐予制裁的详细行政行为。 (2)人身罚: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
38、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3)行为罚:行为罚又称实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实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分措施。(4)财产罚:财产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赐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分形式。 (5)行政处分的主体: 行政处分必需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施行。(6)行政处分的听证程序:行政处分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处分确定在被作出之前,在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主持下,实行由该案的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参及的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及调查人员辩论的听证会。简答阐述:1行政处分的特征A行政处分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
39、务为目的。 B行政处分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 C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2行政处分及刑罚、行政处分的区分P151行政处分及刑罚区分:1制裁的性质不同。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3惩罚的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4制裁的机关不同。5作出处分的形式不同。行政处分及行政处分的区分:1制裁的对象不同2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3制裁的原那么不同4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5实行的形式不同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3行政处分应遵循的各项原那么的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 A处分法定原那么,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a处分根据是法定的 b施行处分的主体是法定的 c
40、施行处分的职权是法定的 d处分程序是法定的 行政机关适用行政处分时,必需根据法定的行政处分程序进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处分机关在适用途分中假设不严格根据法定的程序进展,如立案、调查取证、听证、期间、送达处分裁决书等程序,就会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违背程序所作出的处分是违法的、无效的。 B处分公正、公开原那么 公正,是指公允、正义。其根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正不循私情,同等地对待不同身分、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人。公正是国家活动的一项根本原那么,也是公民所应享有的一项根本权利。在行政处分中,公允原那么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必需依法裁判,公允地处分违法的公民、法
41、人或其他组织,做到同样的违法行为受到同样的处分,不同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同等的处分。同时,必需以公正而无偏私的程序到达公正的结果。 行政处分公开原那么是指行政处分的根据及处分中的有关内容必需公开。详细表现为: 作为行政处分根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律文件必需事先公布,否那么不能成为行政处分的根据; 施行行政处分的主体及详细人员的身分必需公开 行政主体在作出处分确定之前,必需向被处分人公开处分确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分的听证会必需公开。 C处分及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那么,其详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处分的种类及违法行为相适应。 行政处分的轻重程度及违法
42、行为相适应。 行政处分的减免及违法行为相适应。 D处分及教化相结合的原那么 行政处分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具有惩戒及教化双重功能。处分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分到达教化的目的。行政主体在行政处分的适用过程中,对违法者要始终坚持教化及处分相结合的原那么,分别不同状况,区分对待、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对于情节显著略微,主动成认错误并能刚好改正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对于应予以行政处分的行为,也要留意轻重之别,施以必要的,恰当的处分,从而到达特殊预防和教化的目的,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E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那么 这一原那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分,其违法行为对别
43、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分。 F救济原那么 这一原那么是“无救济,那么无权利力 这一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在行政处分中的详细落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赐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赐予行政处分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行政赔偿要求。4对行政处分设定权限划分的界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的行政处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只能由法律来设定。2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
44、分。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分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行政处分行为、种类和幅度来规定行政处分。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撤消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分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分行为、种类和幅度规定行政处分。4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处分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详细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确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分。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5、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关于行政处分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详细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上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背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确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分。罚款详细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标准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处分。5行政处分适用的条件和方式适用的条件:行政处分适用必需具备确定的条件,否那么即为违法或无效的行政处分。1行政处分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2. 行政处分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托付的组织。3. 行政处分适用的对象是违背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确定得责任实力。4行政处分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施行行政处分,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超过法定的追究时效,那么不得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分。适用方式:行政处分适用方式是指行政处分的施行主体依法确定赐予处分以及赐予何种处分的方法。1一事不再罚款 行政相对方违背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赐予处分的,那么必需依法处分,不得姑息。但在一些状况下,那么应区分状况详细处理。P1626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和详细程序适用条件:根据行政处分法第42条规定,听证只适用于行政处分较重的行政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