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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展标准和限制的法律标准的总称。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法律标准所规定的可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歼灭的客观事实。3.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担当义务的全部当事人。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宝。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指权利义务。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
2、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9. 行政机关: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10.司法机关的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讯机关的人民法院承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恳求,根据法定的审讯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订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视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1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担当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施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13.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
3、过程中,必需担当的法定义务。14.国家行政机关:自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根据选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15.国家行政机关的构造:国家行政机关各个要素的排列组合的方式。16.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责都赐予一人担当的制度。17.委员会制:委员会议集体确定并担当的制度。18.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一样,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19.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范围大体一样。20.公务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中依法行
4、使国家权利,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21.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2.行政受权: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23.行政托付: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托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24.行政相对方: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主织。25.行政法律监视:指国家权利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
5、关、特地行政监视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遵遵遵守法律律律为所进展的监视。26.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可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27.行政行为的内容: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法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详细影响。28.行政立法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订规章和法规的活动。29.行政执法行为:国家行政主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到实际生活的活动。30.行政司法行为: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来裁决双方纠纷的活动。31.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需根据法定方式进展或者必需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32.不要式行
6、政行为:不须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33.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施行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嘱咐、通知、通告、决议、确定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34.详细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施行的行政行为。通常以详细、完好的行政确定的形式表现出来。35.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主体有明显或者重大违法的情形,自始自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36.行政行为的撤消: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有一般违法或者不当的状况下,申请后,被有权机关撤消的活动。37.行政行为的废止:已经
7、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某种法定情形而被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的活动。38.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39.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和对于行政立法支配的说明、说明等,不涉及到国家隐私,任何公民都是可以去理解的制度。40.行政立法主体:依法获得行政立法法,可以制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机关。41.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主体根据法定的权限制订行政法规和规章所必需遵循的步骤、方式和依次。42.行政容许: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对方的申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容许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
8、种资格和实力的详细行政行为。43.行政容许的施行主体:行使行政容许权并且担当相应责任的行政主体。44.代执行:指行政强迫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迫执行措施。45.执行罚:指行政强迫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行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迫执行措施。46.行政强迫: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确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当进展,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实行的强迫性的详细行政行为的总称。47.行政强迫执行: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实行强迫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详细行政行为
9、。48.间接强迫执行:指行政住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到达与履行义务一样状态的行政强迫措施。49.干脆强迫执行: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迫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迫力,干脆强迫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迫手段到达与义务人履行义务一样状态的一种强迫执行措施。50.即时强迫:指因状况紧急,为了到达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的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迫的活动或制度。51.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样,而确立、变更或歼灭互相权利与义务的协议。52.行政
10、合同的变更:行政主体对于现有的合同主体、客体或者内容所作出的相应的修改、限制的活动。53.行政合同的解除: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完全履行的状况下,作为当事人提早完毕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活动。54.行政指导:指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行非强迫的手段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顾实行确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确定的行政目的、主动的管理行为。55.行政惩办:指行政主体对违背行政法律标准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赐予制裁的详细行政行为。56.申诫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背行政法律标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精神上的指责和戒备。57.人身罚:指特定行
11、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惩办形式。58.行为罚: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实力的惩办形式。59.财产罚: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与的剥夺财产的惩办形式。60.一般行政监视: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视,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展的监视,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视。61.行政监察: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别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确定、嘱咐的状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展监视、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特地活动。62.行政监视:指行政机关施行的法律监视,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之间的法律监视,
12、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特地监视机关的法律监视。63.行政法制监视:是指国家权利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特地行政监视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遵遵遵守法律律律所进展的监视。64.行政法制监视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遵遵遵守法律律律进展监视的国家权利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特地行政监视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65.审计监视: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于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状况,作出的客观评价和报告的监视活动。66.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
13、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背行政法律标准的行为。66.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68.行政责任: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背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担当的否认性的法律后果。69.行政救济: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详细行政行为干脆损害其合法权益,恳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施行订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疼惜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70.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恳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详细行政行为进展订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
14、救济途径。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救济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实现的。71.司法机关救济:行政相对方提出申请,作为人民法院对于行政主体的行为予以订正并追究其责任的救济途径。72.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详细行政行为依法进展审查并作出处理确定的活动。73.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详细行政行为损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74.复议被申请人: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75.行政
15、复议管辖: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76.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置的特地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77.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包括详细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78.行政追偿:就是国家向行政赔偿恳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有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托付组织和人员担当邵分或全邵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79.被追偿人:是施行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托付的组织和个人。80.紧急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原则,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是侵扰了向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管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担当赔偿责任。81.行政先行原则:指在
16、行政赔偿恳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展处理。82.行政赔偿: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扰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赐予赔偿的法律制度。83.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详细行政行为进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84.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所进展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85.
17、行政诉讼根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用以指导整个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根本准则。86.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人详细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变更该详细行政行为的权利。87.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88.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89.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90.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91.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
18、工和权限。92.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干脆利害关系而参与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93.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讯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94.行政诉讼当事人:事指因详细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与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95.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或与详细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96.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扰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详细行政行为,而由人
19、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97.行政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详细行政的损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恳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讯权,依法疼惜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98.执行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短暂不能进展或者根本不能进展的特殊状况。99.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提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展重新审理程序。100.审讯监视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觉察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背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展审理的程序。101.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
20、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强迫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102.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缘由,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展审理和裁判。103.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详细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详细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104.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需经过复议的状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确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确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干脆向人民法
21、院起诉。105.行政诉讼强迫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讯活动的正常进展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当执行,对有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实行的强迫手段。106.执行回转:是指执行程序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法被撤消,或者出现其他缘由,又由执行人员实行措施,复原到执行前的状况。107.再执行:指执行程序完毕后,因发生某些特殊状况须要再执行的,称为再执行。108.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状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109.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需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担当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22、。110.举证责任分担原则:被告对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供应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根据的标准性文件。111.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详细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112.撤诉:就是在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前,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放弃其起诉权的活动。113.诉讼中止: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抑制和难以避开的特殊状况,人民法院短暂停顿诉讼程序的进展。114.诉讼终结:在诉讼过程中,发生某些无法抑制和难以避开的特殊状况,作为人民法院短暂停顿诉讼程序的进展。115.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根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
23、体裁判。116.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117.行政确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118.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详细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维持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判决。119.撤消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的否认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120.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受权范围。121.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122.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标准性文件的
24、总称。123.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制定的标准性文件的总称。124.行政法的根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标准之中的,调整和确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根本准则。125.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行政权利的设立、行使必需根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126.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局部。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确定,而且要求这种确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允正义等法律理性。127.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标准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
25、理推断的根底上确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利。128.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129.行政收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利益条件。130.行政组织:指一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的综合,是行政机关体系的总称。131.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132.中央行政机关:指活动范围涉及于全国的行政机关。133.地方行政机关:指活动范围及于国家确定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134.行政机关组织法:就是规定行政机关任务、地位、职责、组成与编制等的法律标准的总称。135.国务院: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中
26、央人民政府。136.派出机关: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确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组织与管理该区域内全部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137.被受权组织: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的受权行使某些行政职权并担当相应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138.被托付组织:是指受国家行政机关的托付代为行使该行政机关某项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139.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方的申请既能主动施行的行政行为。140.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方提出申请后才能施行的行政行为。141.单方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机
27、关单方面确定,无须获得相对方同意的一种行政行为。142.双方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互相协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样后才实行的行政行为。143.职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干脆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144.受权立法:是指根据特定法律、法规受权或根据国家权利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特地决议的受权,制定标准性法律文件行为。145.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标准性文件所作出详细规定。146.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规定的个别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展的立法。147.行为容许:是指行政
28、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容许证、执照等形式,赐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详细行政行为。148.资格容许: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确定的考核程序核发确定的证明文件,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实力的容许。149.独立的容许:指容许证已经规定了全部容许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容许。150.附文件的容许: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须要附文件加以说明的容许。151.权利性容许:也称无条件放弃的容许,指申请人获得行政容许后,并不担当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容许的权利,并且并不因此担当任何法律责任的容许。152.附义务容许:也称有条件放弃的容许,
29、是指被容许人获得容许的同时,亦担当确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担当确定法律责任的容许。153.排他性容许:又称独占容许,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容许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容许。154.非排他性容许:又称共存容许,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申请并获得的容许。155.一般容许: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容许申请人干脆发放容许证,无特殊限制的容许。156.特殊容许:是指除符合一般容许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殊限制的容许,又称特许。157.合法性原则:设定和施行行政容许,应当根据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158.注销行政容许: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由行政机关
30、根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容许证件或者公告行政容许失去效力。159.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机关基于职权对犯有违法渎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160.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背行政法律标准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办。16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迫违法者担当确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确定期限内交纳确定数量货币的惩办。162.申请复议期限:是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间。163.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殊管辖”,是指根据详细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者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164.移送管辖:即指某
31、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觉察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165.共同管辖: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166.指定管辖:即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行政案件。167.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扶植当事人进展诉讼活动的人。168.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利。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两大类。法律事务。法律事务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主要包括:(1)人的诞生、死亡。如人的诞生、死亡会导致户口登记、注销等行政法律关系。(2)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如斗争可以导致兵役征集和财产征用等行政法律关系;自然灾难可以导致税收减免、社会救济等行政法律关系。(3)时间的消逝和物的灭失。如物的灭失可能导致行政赔偿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能产生相应法律效果活动。它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行为,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为行政相对方的行为,如行政主体撤消相对方营业执照的行为;行政主体没收、征收财物的行为;行政相对方申请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等。第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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