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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学问产权的特殊性及爱护【作 者】王军明 【作者简介】王军明江苏南通市委党校 学问财产包括一切智力成果在现代社会特殊是经济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一种最重要的资源。对学问的开发, 利用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因而也成为竞争的关键环节,对学问产权的爱护也就成为特别重要的问题了。但如何确定学问财产的权利内容,随之如何爱护这一权利,却存在着肯定的困难,正象闻名的学问产权法学者郑成思说的:“学问产权作为民事权利中一类极特殊的权利,不管过去还是现在,不管过去还是现在,也不管在国际上还是在中国,均引起并将接着引起众多的问题和争议。1为此, 有必要对学问产权的特殊性作进一步探究,以便更好地理解
2、和完善现行的学问产权爱护工作,激励和促进学问成果的涌现,为人类进步效劳。 一, 从信息论看学问财产 要理解学问产权的特殊性,首先要分清学问财产及物质财产的区分。物质, 能源, 信息是人类社会的三大支柱,人类从一开场就离不开它们。但直到近几十年来,人们才相识到信息是比物质, 能源更重要的资源。是指人们对事物的知晓和相识上的提高,它分为最根本的两类,一种是实体信息,指客观物质本身包含的各种性质;另一种是非实体信息,是人类相识实体信息的结果,包括各种科学学问, 学说,看法甚至心理体验,这是狭义的信息,即我们平常理解的信息2。 信息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但依附于肯定的物质载体上,并通过这些物质媒介耗废肯
3、定的能量而传播。信息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同的形式也能表现同一信息内容。信息最大的特征是可共享性,如很多人可同时获得一张报纸包含的信息,而报纸的信息不会削减。 人类财宝分为信息财宝及物质财宝。信息财宝也即学问成果,就是能指导人们实践活动,提高实践效益的信息。如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著述,文学艺术作品是人们相识, 探究自然, 社会和人类自身的结果,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是对自然性质相识的深化和仿照利用,商业隐私即是企业内部的各种信息,商标是特殊的学问成果。 因此,可以从人及客体的关系方面在法律上划分出两类根本的权利:物权和学问产权,其标的分别是物质财宝和信息财宝。现在人们通常理解物权指向的是有体物,学问产权
4、指向的是无形财产,但“无形并不能概括学问财产的全部信息特征。能源中如电也是无形的,开场人们对这种特性没有足够的相识,导致对窃电行为从传统的立法体系上无法认定,但电及物质一样,是不行同时共享的, 可耗尽的, 用完了就不存在了,因而窃电案的麻烦对传统法律体系以及权利概念没有造成太大的冲击。 但学问财产的信息本质却大大变更了传统的观念。首先,学问财产是人们用文字, 色调, 图案, 声音等形式对客观存在的反映, 或是对自然规律的仿照利用,学问成果一经形成并经检验,就积淀在人类的精神财宝中,永不磨灭。从这方面讲,学问财产在本质上是人类共同的财宝,只不过由某些人首先提出, 获得而已。 第二,学问财产的产生
5、是一个创建性过程,不仅特别困难,而且需花费很大的代价。但一旦制造出来,只要具备肯定的条件, 根底,驾驭利用这一学问成果却是较为简洁的,如一种新药的研制需投入巨资, 耗废很多时间,而仿制那么是很简洁的。从另一方面看,不同的人可能会独立地获得或提出同样的或类似的学问结论,但这及不同的人制造出同一种类的物品是完全不一样的。一样的物品都有各自的价值,但一样的学说, 创建并不会增加其信息量。因此,学问成果也只有在第一次提出的时候,最有意义和价值。新奇及独创是学问财产的重要特性。尽管学问财产是人类共有之财宝,但这种创建性的工作是必需得到成认的。 第三,学问财产能够为大家同时共享。在现代,借助于各种先进的电
6、子设备,信息传递的速度特别快,如通过全球卫星网络,一信息可即刻传播到世界的每一角落,学问财产更易为大家共享,这就很难弄清终究有多少人在驾驭, 利用某一学问财产。 第四,信息必需借助物质媒体来表现, 贮存和传递,通过对物质媒介的限制,也可以限制信息传播的范围,从而到达对某一信息资源的独享。 第五,学问财产的永恒性主要是从人类学问史角度而言的,随着人类学问水平的提高,某些成果会落后, 陈旧,失去利用价值,而为新的学问成果所代替。 二, 学问产权的特殊性 学问产权 的权利概念是从物的全部权借用来的,全部权是最完整, 最充分的物权,这说明一开场人们就试图把“学问及“物同样对待,对学问产权的理解带上了物
7、权概念的框架。 学问产权按一般的理解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基于创建必劳动所产生的,对其所创建的学问产权依法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我国民法也已规定了全部权的标的是有体物,智力成果不是全部权的标的,这已指出了两种权利的差异。但语义的误导仍造成对学问权利理解的混乱,从而带来对其爱护的不同看法乃至争辩。 表现为两个极端,要么把学问产权看成一种物体而赐予过多的爱护,要么不成认对学问产品拥有的权利,更谈不上爱护了。 如前所述,学问是对实体信息的“知晓,而最先知晓, 信息量最大,价值也最大。从相识史而言,作为创建或发觉的人还获得“第一的荣誉称号,享有优先的权利以及由此获得的收益。因此,学问产权产生的依据是独创性的
8、工作,最先获得了某种信息,这及基于对某一有体物的独占而产生的全部权是不同的。 应当看到,实体信息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人都可以获得肯定的信息,创建出学问财宝,只是存在时间先后而已。从这方面而言,全部权有其永恒性,只要主体存在, 标的物不灭失, 不进展交换等,全部权就恒久存在。而学问产品本质上是人类共有的,先驾驭的人并不能垄断,他们不应也不能阻挡其他人进展同样的的创建性活动,而且学问产品的创建性过程本身就必需是在继承前人成果的根底上进展的,因此,学问产权是不应包括完全占有的权利的。当然,在肯定时期里,有可能对信息的传播限制在肯定范围内,而阻挡他人获得运用这局部学问成果,但如他人独立地创建出这些学问产
9、品,那么就不行排斥他享有的民事权利。 但是,产生学问财宝的创建性劳动又是特别困难的,这种独创性的劳动必需得到成认。从人类文明的开展看,成认并激励人们多从事这种创建性的劳动,多生产出学问财宝,特别必要,对文明进程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特殊是在现代,学问财产作为一种特别重要的资源,能带来巨大的效益,具有商品性质,因此学问产权又应包括创建人应享的各种权利。从学问产权的内容来看,其核心是创建权或发觉权,这可统称为优先权。著作, 作品等可广义地称之为创建。从优先权带来另两大权利,一是人身权,作为社会和他人对其创建性工作的成认和精神激励,主要是署名权;一是财产权,如收益权和处分权,许可他人运用,而获得酬劳。
10、这两类权利不肯定同时都能享有,如有的学问成果,仅带来荣誉,只有人身权。对一些保密技术而言,发觉人放弃了署名权等人身权利,但可能享有更多的财产权。这种权利内容的双重性及全部权是不同的。 由于信息的共有性特点,以及能快速传播, 易于驾驭的特点,使得他人可轻易地获得别人的学问产品而进展应用和收益,对权利人而言,主体及标的物处于别离的状态,不同于全部权人较简洁限制权利标的有体物,这给学问产权的权利实现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而更须要社会参及对学问产权的爱护。学问产权的权利实现有两个途径,一是保密,限制学问的传播,对其严密限制,从而独享学问带来的效益。但保密也有可能泄密,而且别人也可能独立地获得这一学问成果
11、,那么独享权利就可能丢失;另一方法是注册登记,作品一经发表,就进入公开状态,类似于登记,事实上也有少数国家发表作品要先登记,通过国家的行政部门确认学问财产的权利人,从而保证权利的实现,这是最主要的途径,这须要通过一系列的社会机构,如注册登记机构, 检查机构, 执法爱护机构等,从而形成一道爱护防线,当然物权爱护也须要社会力气,但相比而言少得多,这方面而言,学问产权又可看作是社会赐予的一种权利。 概括而言,学问产权中,创建人或发觉人的优先地位是不行变更, 永恒的,其人身权恒久享有并为社会成认及爱护。但学问财宝本质上是人类共有的,学问财宝本身也会失去价值,社会只能在肯定时期赐予优先权人收益, 处分,
12、 获得酬劳等权利,作为对其的成认及激励,而不能无限地爱护他的财产权。而且因是社会赐予的权利,所以带有地域性,社会既要爱护创建人和发觉人应有的权利,又要促使学问产品为整个社会效劳,因而爱护有期限,必要的时候强制为社会效劳。因此学问产权既是一种不完全的权利,不是基于全部而产生的;又是一种限制权利,有期权利,不能完全自由处分,其财产权不受永久爱护。在权利产生的依据, 内容, 性质上及实现方式上,学问产权及全部权都有着重要区分。 三, 学问产权的爱护 学问产权的爱护是当代学问界, 商贸界, 法律界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对学问产权的爱护程度和力度,反映了一个国家对学问资源的重视程度。但由于学问产权的特殊
13、性,学问产权的爱护既要能够维护创始人的利益,又要促使学问产品尽快走向社会造福全人类。为此,从爱护的内容来说,学问产权中的人身权反映了一个客观史实,具有永恒性,理应受到完全和永久的爱护,而实现这一点困难并不大,因为社会的良知和道德习俗就足以能够阻挡剽窃等侵扰人身行为的发生。学问产权中的财产权是不完全的权利,对其爱护也有限制,但现代对学问资源的开发利用主要是出于商业目的,因此如何爱护财产权人们更重视。如前所述,学问产权中的财产权是优先获得某一信息而得到的收益,这种收益社会予以爱护。如通过保密方式,这种收益就靠创始人独享这一信息资源而获得,但如通过注册登记向社会公开,那么社会也要爱护创始人在肯定时期
14、能够独享这一信息资源,因此,学问产权的爱护核心是爱护创始人的独占运用权,许可他人运用的处分权和因此获得的酬劳权是独占运用权引伸而来的。 还有一个合理的爱护期限问题。各国对此有不同的规定,这多少出于对各国的传统观念, 科学技术及文化水平, 经济开展状况等的不同考虑。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有必要进展统一,以消退各国的差异。学问产权爱护的有关国际公约如伯尔尼公约规定版权爱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商标注册条约规定10年为期续展,欧洲专利公约规定创建专利的爱护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不过,随着经济的开展,特殊在信息时代,这些爱护期限是否也应变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应留意的是,独占运用权仅是
15、对商业运用而言,即是要爱护权利人获得商业利益,许可他人进展商业利用而获得酬劳,但不能解除他人非赢利以及公益性地运用,如个人学习, 探讨运用,文艺团体非赢利性地演出别人作品等,这不是对其独占运用权的侵扰。这样规定也是出于学问产权的特殊性,学问成果本质上是全人类的。 我国现行学问产权爱护立法根本表达了上述的特点,但隐私技术包括商业隐私的权利爱护还有不同的争辩。从我们的分析看,隐私技术作为一种学问形态的财宝,其权利是不行剥夺的,在以前理解和学问产权法体系中,主要包括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商业隐私及隐私技术等不是学问产权法的爱护对象,因为商业隐私是没有经过有关机构登记的。但从民法体系上及学问产权的产生上看,特殊是我国的反不正值竞争法公布以后,隐私技术也纳入学问产权法的爱护对象,应加强这方面的探讨以及爱护工作。3 注释: 1郑成思著:关贸总协定及海峡两岸版权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 2参阅颜泽贤, 钱捷编信息学,福建人民出版社。 3参阅郑成思著学问产权法通论第四章,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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