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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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第一章一, 刑事诉讼的特征: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明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处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 普遍性与深刻性的特点)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行缺少的诉讼主体.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二 ,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三 , 侦查权, 检察权与审判权由特地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 法条(3)+主要内容第4条: 国家平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平安的刑事案件
2、,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四,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第6条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需依靠群众,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同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1. 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建了最根本的条件.2. 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 ”纵”现象的
3、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式案件的质量.五, 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 检, 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六, 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一) 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二) 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三) 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七,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1, 称谓: 提起公诉前-犯罪嫌疑人 提起公诉后-被告人 从而避开将其视为“有罪者”, “人犯”或“罪犯”。 2, 疑罪从无3. 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证明与判决有罪之前,应视(推定或假定)其无罪。一, 立案管辖 (一)公安机关干脆受理的刑事案件一公安机关干脆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
4、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 人民法院干脆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2, 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3, 国家平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平安的刑事案件4, 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属人管辖为原则,以属事管辖为例外)5, 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犯人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二)人民检察院干脆受理的刑事案件1, 贪污贿赂的犯罪案件(刑法分则第八章)2,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 1. 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分则第九章) 2.非法拘禁案 3,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扰公民人身权利 3.非法搜查案与民主权利(破坏选举案)的犯罪案件 4. 刑
5、讯逼供案 5. 暴力取证案 6. 报复陷害案4,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上述第3类以外)重大犯罪案件,须要检察院干脆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确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三)人民法院干脆受理的刑事案件【简答题】二, 审判管辖审判管辖的概念(p127)三 级别管辖(一)法条19-221、 基层人民法院-除上级法院管辖以外全部的第一审一般刑事 案件 2, 中级人民法院- (1)危害国家平安, 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的案件。3, 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 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二)法条23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
6、,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 困难须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四、 地区管辖第26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 犯罪行为实施地, 犯罪结果地与销赃地等。1.犯罪地法院管辖原则-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假如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原则-25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
7、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三章 回避一、 回避的概念(p138)二、 回避的种类1. 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指令回避三 回避的理由(适用情形, 条件)【简答题】四、 回避适用的人员(是否须要记再详细的内容)1. 审判人员 2.检察人员 3.侦查人员 4.书记员 5.翻译人员 6. 鉴定人五、 回避的提起(一) 申请回避的人员28条: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当过本案的证人, 鉴定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
8、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31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 翻译人员与鉴定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 申请复议。(二) 回避的审查确定第30条: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 检察长, 公安机关负责人确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检察长与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确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确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确定,当事人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一 辩护(一)辩护的概念(p147)(二)辩护的种类(34条)(1)犯罪嫌疑人, 被告
9、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缘由没有托付辩护人的,本人与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救济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救济条件的,法律救济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供应辩护。(2)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是盲, 聋, 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丢失辨别或者限制自己行为实力的精神病人,没有托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救济机构指派律师为其供应辩护。(3)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没有托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救济机构指派律师为其供应辩护。(三)辩护人的范围【简答题】(四)辩护人的责任(35条) 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 罪轻或者减轻
10、, 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与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其他合法权益。(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第36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供应法律扶植;代理申诉, 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与案件有关状况,提出意见。1.权利(1)职务保障权 (2)阅卷权 (3)会见, 通信权(4)获得开庭通知权(5)调查取证权(只有辩护律师有此项权利)(6)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权(7)拒绝辩护权(必需提出正值理由) (8)其他权利2.义务(1)忠于职守的义务(2)保守隐私的义务第46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托付人的有关状况与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
11、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托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平安, 公共平安以与严峻危害他人人身平安的犯罪的,应当与时告知司法机关。(增加的规定)(3)辩护人不得扶植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隐匿, 毁灭有罪, 最重证据,不得伪造无罪, 最轻证据或者扶植串供;不得威逼, 引诱证人变更真实证言或者作伪证。(4)辩护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 检察官。(5)辩护人有义务遵守诉讼纪律。二, 代理的种类(44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其法代或近亲属,附民诉的当事人与其法代,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与其法代,附民诉的当事人与其法代,有权随时托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
12、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与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第五章 证据一、 证据的概念(48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改)法定的证据种类【简答题】1.物证;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 检查, 辨别, 侦查试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二、 证据的特征1. 证据的客观性 2.证据的相关性 3. 证
13、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需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三, 证据的种类(每一项的特点与概念都要背诵?)(一) 物证的概念(p173)与特征1. 客观性 2.稳定性 3.证明的间接性 4.不行替代性(二) 书证的概念(p173)与特征1. 物质性 2.思想性 3.干脆性 4确定性(常形成于案件之前)两者的区分:书证是以其文字, 图画, 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 物质属性与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假如是既以内容,又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案情,则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三)证人证言1, 特征(1)证人证言通常具有较强的主观性。(2)证人证言具有不行替代性。(3)证人证言具有不稳
14、定性与多变性。2.证人的条件(60条)凡是知道案件状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 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区分是非, 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四)被害人陈述的特征1被害人陈述的主体是被害人2被害人陈述比较简洁收集3被害人陈述简洁夸大犯罪事实与情节,具有倾向性4, 不行替代性5, 干脆证明性(详细, 详细)(五)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特征1, 证明案件事实的干脆性2, 真实与虚伪的双重性3, 不行替代性与辩护性(六)鉴定意见的特征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学问与技能对特地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推断意见,属于言词证据。鉴定结论只能对案件中的特地性问题作出结论,
15、而不能就有关法律问题供应意见,作出推断。 鉴定结论必需是书面形式,必需提出书面结论。(七) 勘验, 检查, 辨别, 侦查试验等笔录新法条有所改动特点还是按原来的写?(八)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新法条有所改动特点还是按原来的写?四、 证据的分类(一)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1.划分标准:证据对案件事实所起的证明作用2.把证据分为有罪与无罪证据的意义:便于全面客观地收集与运用证据,防止主观片面性第50条 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必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与以威逼, 引诱, 欺瞒以与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
16、明自己有罪(增)。必需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供应证据的条件,除特殊状况外,可以吸取他们扶植调查。(二)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划分标准:证据的存在与表现形式(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划分标准:证据的来源(四) 干脆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标准: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注:看一下书上第194页上的例题第六章 强制措施一、 强制措施的概念(p223)(一)据传的对象1.确定机关-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2.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3.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司法机关可以不经传唤而干脆进行拘传。(二)拘传的程序1.审批-办案人员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 -县级以
17、上公检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传证2. 执行-各部门由2人以上人员执行 -出示拘传证,责令其签(盖章) -抗拒拘传的可以运用械具 -只能在被拘传人所在市, 县内指定地点进行期限-一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拘传,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3. 撤销与变更-据传期限到就应撤销,若需变更要在拘传期内办理相关手续。二、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一) 取保候审的概念 指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队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依法责令其供应保证人或交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躲避或阻碍侦查, 起诉与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二)1.确定机关-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2
18、.执行机关-公安机关(65条)3.种类-提出保证人, 交纳保证金(66条)4.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三)取保候审的条件【简答题】(65条)1.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 (2)住址, 工作单位与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增) (3)在传讯的时候与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案件状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
19、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分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 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 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须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先行拘留。(增)2. 保证人未履行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8条)法条与书上有点不一样按那个看3. 在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与审理。对于发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
20、,应当与时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应当与时通知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人与有关单位。(77条第2款)(四) 监视居住1. 确定机关-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2.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72条)3.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77条)三、 拘留(一) 拘留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行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也称刑事拘留。(二)1. 确定机关-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2.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3. 适用对象-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4.期限(89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须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
21、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状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确定。如不批准,公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刻释放,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须要接着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三)拘留的条件1.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望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觉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 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 住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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