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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劫罪教学目的:1.通过教学 ,将理论与课堂学习结合起来,真正使法律学问深化学生实际生活,使学生真实地感受到法律施行的过程,培育学生的法律人意识;使学生可以在情境中理论、体验和探究相关的法律学问。2.进步知法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增加法制观念;3.熬炼学生的思辨实力和表达实力。教学重点:抢劫罪概念;抢劫罪的特点;教学难点:抢劫罪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法、情景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教学课时:2课时教学过程:导课:经过法律讲坛这一课程的学习,我们对一些法律学问已经有所理解,知道了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可以用法律来爱护自己。来看下面这个案例(引入案例):被告人陈号,男,现年16岁,汉族,家
2、住西城区建立路,是西城中学高一年级学生。自2009年9月份在西城中学就读住校后,陈号便无心向学,由于缺少家长的监管,他就把大量时间都消耗在网吧、嬉戏机房内。2009年12月13日,花光了家长给的生活费后,陈号由于无钱上网,想快速找钱来花,遂起了歹念,来到西城区小学门外的一巷道内,采纳持刀威逼和殴打的手段,对放学回家的学生张东、赵宏明二人进展抢劫,抢走张东现金人民币10元,抢走赵宏明现金人民币5元。在抢劫的过程中用刀将张东的手划伤了,经法医鉴定为稍微伤。所抢人民币均供陈号上网挥霍之用。 2009年12月14日,被告人又再次来到西城区小学外打算抢劫时被被害人张东发觉向学校教师报告后,教师将被告人陈
3、号抓获后移送公安机关。思索1、该案例中陈号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假设是,犯了什么罪?新课:抢劫罪一、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全部人或保管人当场施行暴力或者以当场施行暴力相威逼,或者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两个当场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和占有行为的突出特点,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当场”,都不能构成抢劫罪)二、特点 (1)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运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方法,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目的行为。(2)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分辨限制实力的自然人。(3)主观上具有抢劫的有
4、意,还要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三、惩罚: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屡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宏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思索2、假设你是案例中的张东或是赵宏明,你应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中常常用的一个词汇就是“诉讼”
5、。那么原委如何用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今日我们就把课堂变成一个“法庭”。四、模拟法庭剧本表演 1、人物角色确定 2、参与庭审人员对号入座 3、剧情环节(剧本另附)小结:今日这节课我们学了抢劫罪有关的内容,而且进展了模拟法庭的表演,信任大家对这抢劫罪有了深入的理解。盼望大家能走好青春的每一步,今日的课堂我们就到这里,谢谢大家。作业:写一篇心得(200字左右)模拟法庭剧本人物:审讯长:1人审讯员:2人书记员:1人公诉人:1人辩护人:1人被告人:1人,被告人陈号,西城区中学初一学生。被害人:1人,被害人张东,西城区小学五年级学生。证人:1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1人(被告人的母亲)法警:2人一、庭审打
6、算阶段书记员:(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公诉人:已到庭。辩护人:已到庭。被害人:到了。法定代理人:到了。(二)如今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全部人员应听从审讯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遵守法律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需保持安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讯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审讯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背法庭纪律,阻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峻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请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入座。(四)全体起立, 请审讯长、审讯员入庭。审讯人员入座后,审讯长:“请坐下”
7、。(五)待审讯人员就座后,向审讯长报告:“报告审讯长,被告人陈号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打算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后坐下)审讯长:(敲响法槌)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讯庭如今开庭,传被告人陈号陈号到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审讯长:被告人陈号,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 ?是否还有其他名字?陈号:是。没有其他名字。审讯长:年龄多少?家住何处?如今的职业?陈号:我今年14岁,我家住在西城区建立路。被逮捕以前我是西城区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审讯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陈号:没有。审讯长: 这次你是何时因何缘由被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因为涉嫌抢劫一案于2009年12月14
8、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3日被逮捕。审讯长:被告陈号,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被告人:于2010年4月12日收到。审讯长:西城区人民法院如今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号抢劫一案,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进展审理。审讯长:下面法庭宣布法庭组成人员的名单。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审讯员李平、马海、吴刚三人(宣布时应伸手分别示意上述人员)组成,由审讯员李平担当审讯长,书记员王华担当法庭记录;承受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文伟出庭支持公诉;西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9、何进出庭为被告人陈号辩护。被害人张东作为代表出席法庭。(审讯长在宣布上述人员时,被宣布的人员应举手表示示意)审讯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假设上诉人员与本 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恳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终陈述。上述各项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被告人:听清了。法定代理人:听清了。被害人:听清了。审讯长:被告人陈号及法定代理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不申请。法定代理人:不申请。审讯长:被害人张
10、东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害人:不申请。二、法庭调查阶段审讯长:如今开场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起立):如今我宣读起诉书。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西检刑字(2010)第2号被告人陈号,男,现年14岁,汉族,家住西城区建立路,捕前系西城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现押于西城区看管所。被告人陈号涉嫌抢劫一案,经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被告人陈号自2009年9月在西城中学上初中住校后,不好好读书,因无家长监管,就把大量时间都消耗在网吧、嬉戏机房内。2009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号将家长给的生活费全部上网玩嬉戏用光后,因无钱上网,遂起恶意,来到西城区小学门外的一巷
11、道内,采纳持刀威逼和殴打的手段对放学回家的学生张东、赵宏明二人进展抢劫,抢走张东现金人民币10元,抢走赵宏明现金人民币5元,并在抢劫过程中用刀将张东的手划伤,经法医鉴定为稍微伤。所抢人民币均被被告人陈号上网挥霍。2009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号又再次来到西城区小学外打算抢劫时被被害人张东发觉向学校教师报告后,教师将被告人陈号抓获后送交公安机关。上述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号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别人财物为目的,采纳暴力手段抢劫别人财物,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人稍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
12、1条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办。此致西城区人民法院公诉人:审讯长,起诉书宣读完毕。审讯长:被告人陈号,起诉书听清晰了吗?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样?被告人:一样。审讯长:被告人陈号,你可以坐下答复问题。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吗?被告人:没有意见。审讯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公诉人:被告人陈号,今日法庭不公开审理你涉嫌抢劫一案,你要照实答复法庭提问,知道吗?被告人:知道。公诉人:被告人陈号,你在西城区小学外抢劫学生钱财,是事实吗?陈号:是事实。公诉人:总共抢了多少学生?共抢得多少钱?陈号:抢了2个学生,有15元钱。公诉人:你是在西城区小学什么地方抢的?陈号:在学校外面通
13、往学校的一条小巷道内。公诉人:被告人陈号,我问你,你是用什么方法让学生把钱拿给你的?陈号:我手里拿着一把弹簧跳刀对着那两个小孩,让他们拿点钱给我花,两个小孩开场说没有钱,我就用刀将其中一个小孩的手划伤,他们怕我,就自愿把钱给了我。公诉人:他们是自愿给你钱的吗?陈号:是。公诉人:审讯长,请允许我询问在坐的被害人。审讯长:可以。公诉人:被害人张东,请你说出当时被告人陈号对你抢钱的状况。被害人:我们从学校出来后,在小巷子里遇到他,他就问我们有没有钱。当时他拿着一把刀要我和赵宏明把钱交出来,还喊道:有钱拿来给哥子用用,以后可有你的好处,但你要是敢报给教师,我这刀可认不得人。我们两个说没有钱,他就用刀在
14、我的右手上划了一刀,我和赵宏明胆怯了,就把钱给了他,我有10元,赵宏明有5元。公诉人:他问你要,你就给他了是不是?被害人:不是。是他用刀将我的手划伤后,我们胆怯假设不给他,他就要用刀杀我们,所以才把钱给了他。公诉人:当时你有没有抗拒?被害人:不敢抗拒,他手里拿着刀。公诉人:我的问话完了。审讯长: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辩护人:案发后,你是否向公安机关照实交待了抢劫学生钱财的事实?被告人:我全部照实地向公安局做了交待。辩护人:为什么要抢学生的钱?陈号:因为上网玩嬉戏没有钱了,我住校我妈每星期给我的生活费只够吃饭,没有多余的钱让我上网。为了能有钱上网,我就产生了抢小学生钱的念头。辩护人:不去上网
15、不行吗?陈号:不行,那东西太好玩了,人一碰上电脑,连饭也不想吃了。我可以在里面玩个通宵。辩护人:你是未成年人,网吧老板让你进去吗?陈号:怎么不让进去,这年头,只要给钱,哪个网吧不让进?见钱不要,那不叫傻子吗?辩护人:我再问你,你知道抢学生的钱是违法的吗?陈号:(摇头)不知道,我只知道,反正他们家里有的是钱,拿来给我用点也不错吗?辩护人:你的父母是做什么工作的?陈号:我父亲在我很小的时候就已经去世了,母亲下岗后始终在到处打工。辩护人:你的母亲知道你上网吗?陈号:不知道,她一天忙着到处打工挣钱,没时间管我,所以才让我住校的。辩护人:我的问话完了。审讯长:当庭陈述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6、157条的规定,公诉人应当就自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庭举证,辩护人应当就辩护被告人无罪的事实当庭举证。下面由控、辩双方进展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进展举证。公诉人:我的举证分为以下几局部(用几张纸代替):1、出示被告人陈号抢劫时运用的作案工具弹簧跳刀一把以及被告人陈号指认抢劫现场的笔录及照片;2、被害人在派出所分辨被告人陈号的分辨笔录及照片;3、被告人陈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4、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号的抓获经过说明和被告人陈号的户口证明。5、学校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陈号系西城区中学初中一年级的在校学生。6、法医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害人张东手上的刀划伤系稍微伤。以上证据证明了2009年12月13
17、日,被告人陈号在西城区小学旁的一条小巷道内持刀拦截学生抢劫钱财的事实。对以上证据请法庭组织质证。(递交法警转给审讯长)审讯长:被告人陈号,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被告人: 是事实,没有意见。审讯长: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法定代理人:没有意见。辩护人:没有意见。(合议庭组成人员轻声口头评议,即互相窃窃私语。)审讯长:刚刚在法庭指导下,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上指控证据材料逐一进展了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并能客观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对以上指控证据法庭经合议庭口头评议后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审讯长:公诉人是否还有
18、证据向法庭举证?公诉人:审讯长,为了证明被告人运用暴力威逼这一方面,我申请让证人出庭作证,请允许?审讯长:可以。传证人出庭作证。审讯长:证人,你要照实为法庭作证,假设供应伪证,造成干扰法庭公正裁决的话,要负法律责任,知道吗?证人:知道。审讯长:请在责任状上鉴字。(证人鉴字)公诉人:证人,你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被告人陈号对学生抢劫?当时你在哪里?状况是怎样的?证人:我是在学校门外面的巷道内看到他(指陈号)抢学生的钱,时间也许是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当时我在小巷口摆摊修自行车,看到这个人(指陈号)很凶的,拿着刀,问路过的两个学生要钱。公诉人:你看到学生抗拒吗?证人:没有抗拒,因为有一个学生
19、讲了一句话,就被他用刀在手上划了一下,后两个学生就掏出钱给他了。公诉人:审讯长,我的问话完了。辩护人(先举手):请问证人,当时你是否看清晰了就是这个人(指陈号)抢学生的钱?不会看错吧?证人:不会错,这个人烧成灰我都相识,因为第二天他又来学校外面,就被学校的教师抓住了。辩护人:那么,当时你看到这些不法行为,为什么不出面制止呢?公诉人:反对!辩护人问了与本案无关的话题。审讯长:反对有效。辩护人还有什么要问的吗?辩护人:没有了。审讯长:证人出庭作证完毕,可以退下。审讯长: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须要出示举证?被告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没有。辩护人:没有。审讯长: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
20、和被告人是否有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要求新的证人到庭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恳求。公诉人:没有。辩护人:没有。被告人:没有。三、法庭辩论阶段审讯长:法庭调查阶段完毕,下面进展法庭辩论阶段。审讯长:如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进展法庭辩论。请辩论双方留意:第一、发表意见应当观点显明、语言精练。已经说明的观点和理由不避重复,不得进展人身攻击;第二、辩论应针对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问题绽开。法庭已查明的事实无须重复。审讯长:首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公诉人:今日审理被告人陈号抢劫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
21、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视职能。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一、标准、完好合法的证据体系,精确全面地证明了被告人陈号的犯罪事实,在刚刚完毕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讯问了被告人,证明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询问了被害人、证人,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现已特别明确。二、被告人陈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施行暴力胁迫手段在西城区小学外对学生施行抢劫,虽然抢劫数额不大,但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稍微伤的后果。其性质是严峻的,符合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22、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屡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宏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被告人陈号的行为已触犯了该条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被告人陈号作案时未满16周岁,属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系未成年人犯罪,具备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的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
23、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有意杀人、有意损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惩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故应当对被告人陈号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惩罚。今日,我们盼望,对被告人陈号通过审讯,使其仔细反省自己的行为,必需明白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学校带来严峻的危害结果,给西城区小学的学生和家长造成心理上的恐惊在长时间内无法消退。也盼望陈号彻底地悔悟,重新回来到和善的人性中来,把握自己正确的人生方向。 谢谢!审讯长:下面由
24、被告人陈号作自行辩护。陈号:我不会讲,请我的辩护人为我辩护。审讯长:陈号的法定代理人,你有什么须要为你儿子辩护的意见吗?法定代理人(哭着说):由于自己下岗,生活很困难,陈号的父亲又已去世,为了便利自己打工,我就把他送了住校,平常疏于对他的管教,没有刚好理解他在学校的所作所为。他犯了罪,只盼望法庭看在他还年幼,给他一个改正自新的时机,对他从轻惩罚。审讯长:下面由辩护人阐述自己的观点。辩护人:敬重的审讯长、审讯员,我作为西城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承受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我作为被告人陈号抢劫案的一审辩护人。承受指定后,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今日又参与了庭审,现就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陈号抢劫案
25、指控辩护如下:一、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号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东城中学学生钱财,存在主观上的有意和客观上的行动,符合刑法第263条规定,构成抢劫罪。其实,公诉人无视了三个最根本的事实,被告人陈号在作案时不满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作案,他根本不行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明确的是非推断。也就是说,我的当事人还没有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只有到达肯定的年龄,才具有区分重大是非实力。一个缺乏是非推断实力的人,又怎样存在主观上的犯罪有意呢?抢劫罪应当以明显的暴力倾向和胁迫方法作为标准,而我的被告人陈号在作案中运用了很稍微的暴力,仅只造成被害人稍微伤的后果,这种行为不能叫做暴力。我曾经到过各学校去调查,发觉学生之间大同学
26、抢小同学的钱比比皆是,同学们在学校用钱普遍感到担心全,但是又有多少抢别人钱的学生被判为抢劫罪呢?这一状况又引起多少司法机关、学校、家长的重视呢?所以,我的被告人同样是一个未成年人,他的行为就可以被判为抢劫罪,这种重判的结果是毁掉了一个少年的前途,没有给他一个改正自新的时机,这不违背了对未成年人“教化为主,惩办为辅”的原则吗?因此,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只能是严峻干扰西城区小学正常的学校教学、生活秩序来定性,而不能作抢劫罪定性。谢谢!审讯长:请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观点进展辩论。公诉人:刚刚辩护人讲到被告人陈号还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没有是非推断实力,对自己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真是这样的吗?让
27、我们来澄清一个最根本的法律常识,要弄清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实力,对于认定某一个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有重要的意义。(一)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负刑事责任必需到达的年龄。我国刑法根据一个人年龄增长的不同时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不满14岁的人,一概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负少数几种严峻刑事犯罪的责任,即只犯有意杀人、有意损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岁的人,对自己所进展的一切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二)刑事责任实力,是指一个人有分辨自己行为的性质,有限制自己行为的实力。在一般状况下,到达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
28、龄的,就具有了分辨自己行为、限制自己行为的实力。从以上法庭调查中我们可以发觉,被告人陈号在抢劫学生钱物时已年满14周岁,就是到达刑法规定的应当对几种严峻刑事犯罪担当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具有了刑事责任实力。被告人陈号又不是精神病患者,根本不存在不能分辨和限制自己行为的实力。辩护人说,被告人陈号在作案中运用了很稍微的暴力,仅只造成被害人稍微伤的后果,这种行为不能叫做暴力,真是笑话:一个蓄意抢劫的人只要他手里拿着一把明晃晃的刀,哪怕不指向谁,谁不胆战心惊呢?更何况还有意将被害人的手划伤。至于说到各学校里学生都被大同学抢钱,而且都不被惩罚,如今我问问大家,我市各个学校里每天是不是都发生着暴力抢劫案呢?唯
29、恐没有吧?审讯长:请辩护人辩论。辩护人:敬重的审讯长,审讯员,今日,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展辩护,我明白我肩膀上承载着沉重的责任。因为我们都痛恨犯罪,遣责对社会造成严峻损害的违法犯罪分子。我也对我的当事人陈号给西城区小学的同学在人身、财产以及心理上造成严峻损害的事实深表担心,也盼望在此代我的当事人向西城区小学的被害学生表示慰问。但是,作为辩护人,法律给予我的职责是依法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和理由,为被告人进展辩护。故作为被告人陈号的辩护律师,我认为,陈号在本案中有几点事实容我细细道来:一、被告人陈号落到今日这个地步,是他对自己放松了要求,放任自流、肆意妄为。但是,造成他今日这个地步又不仅
30、仅是他一个人的缘由,是方方面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陈号的父亲很早就去世了,其生活在一个单亲家庭,母亲为了生计整日奔忙,无暇管教陈号,让陈号住校并很少顾及他;对于一个正处于青春发育期的孩子,他是缺乏家庭的温温煦爱惜的,他的心理是不健全的。对于陈号会走上今日的犯罪道路,其家庭应当担当很大的责任!二、当我们看到陈号想钱想得发疯的样子,他须要钱干什么呢?不是去读书,也不是为生存,而是把钱交给了网吧上网玩嬉戏。网上嬉戏这个恶魔,象精神毒品,在腐蚀着一代又一代天真烂漫的少年儿童。大局部青少年儿童一旦沉溺于嬉戏机,便一发不行整理,家里给的零用钱是不够他们花销的,他们便把一双稚嫩的双手伸到了社会,只要能弄到钱
31、玩嬉戏,什么都敢干,这是一种可怕的力气,是可以毁掉每一个身涉其中的无知少年。和善的人们啊,莫非对社会中存在的这种残害祖国将来盼望的行为和现象熟视无睹吗?敬重的审讯长、审讯员,我今日并不是利用华美的语言为一个被告人解脱罪责。我是想通过我的努力,让大家都来关切和扶植这些失足的青少年挚友,都来关切青少年犯罪这个沉甸甸的社会话题,让各部门、让每一个人都伸出我们的双手,使他们回到暖和的社会中来,悔过自新,自食其力,回来人性。让一个不幸的家庭少一点牵挂和缺憾;让我们的社会少一份惊慌和胆怯;让我们身边多一份盼望和温馨。我的辩护完毕,谢谢大家!审讯长:公诉人还有没有辩论?公诉人:没有了。四、法庭最终陈述阶段审
32、讯长:法庭辩论完毕,如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由被告人作最终陈述。被告人:我知道我做错了,由于我不好好学习,痴迷上网,导致走上了犯罪道路,触犯了国家法律,我罪有应得。我懊悔不该去抢学生的钱,假设我当时不要因个人的一些私欲一时冲动去抢别人的钱物,对别人造成财产损失和身体损害,我也不会站在被告席上。悔不该以前没有学好法律学问,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自己的私欲去损害别人的利益,导致我失去人身自由,不能在学校接着我的学业,我觉得对不起辛苦哺育自己的母亲,如今特别的懊悔。我情愿承受法律的制裁,今后我肯定好好改正自己的坏缺点,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同时我也盼望与我同龄的人汲取我的教训,学
33、好法律知道,做一个懂法遵守法律的公民,好好珍惜自己拥有的华蜜生活。审讯长:在法庭指导下,经过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辩论”,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晰,指控证据确凿、充分。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号犯抢劫罪的指控成立。五、当庭宣判阶段审讯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活动进入下一个程序,即合议庭对本案进展评议,合议庭评议时将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审讯长:将被告人陈号押回候审室候审。如今宣布休庭。10分钟后接着开庭。(特别钟后)书记员:请坐好,请审讯长、审讯员入庭。审讯长:如今宣布接着开庭。传被告人陈号到庭。审讯长:西城区人民检察
34、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号抢劫一案,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当庭陈述”,“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辩论”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辩”后,合议庭对本案进展了仔细评议,作出一审讯决,如今宣判:(审讯长:全体起立)审讯长: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讯书(2010)西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号,男,14岁,汉族,西城区人,系西城区中学学生,2009年12月14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城区看管所。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号运用暴力手段,持刀抢劫西城区小学学生钱物,并致人稍微伤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
35、,构成抢劫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号运用暴力稍微,仅属于扰乱学校正常秩序。陈号的行为后果具有深层的社会、家庭和学校因素。另外,陈号在作案时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作案,应对其从轻、减轻惩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纳暴力的方法强行劫取别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号作案时未满16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在审理的过程中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肯定的悔罪表现,且被告人陈号还系在校学生,本着对未成年人教化为主、惩办为辅的方针,依法可对其减轻惩罚,让其可以早日重归社会,改正自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惩罚金人民币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干脆向西城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讯长:如今宣布闭庭。(敲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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