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旅游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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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旅游产品学问的产权爱护姓名:魏泽羽学号:104432429班级:维专104学院:中语学院指导老师:严峰论旅游产品的学问产权爱护摘要旅游产品学问产权的爱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旅游产品内容的综合性确定了其学问产权爱护方法的多样性,旅游产品的商业效劳特性确定了其创意的不行专利性。面对猛烈的旅游行业竞争,旅游经营者可以采纳全面的创名牌战略辅之以商标法律爱护, 著作权法律爱护,以及主动参与旅游市场公允竞争辅之以反不正值竞争法律爱护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 关键词旅游;旅游产品;学问产权 一, 问题的提出 中国入世后,依据效劳贸易总协定GATS 和及贸易有关的学问产权协定TRIPS 协定 的要求,我国除了须要
2、逐步实现商品贸易自由化以外,还须要逐步开放效劳贸易领域。旅游业那么是其中领先对外开放的领域,为了适应日趋猛烈的国际和国内旅游市场的竞争,旅游经营者争相开发新一代的旅游产品。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严峻,因此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由此给旅游界和法律界带来的深层面的思索是:旅游经营者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确立自主开发旅游产品的学问产权,应当如何防止类似的“搭便车行为;在现有的中国学问产权法律体系框架内,对于“旅游产品这一特殊对象如何爱护。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二, 旅游产品及其法律属性 一对旅游产品的界定旅游产品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旅游产品是旅游经营者干脆为旅游者供应的,
3、能够满意其旅游包括旅途生活和巡游, 休闲 须要的物质设施和效劳,包括在旅游经营者的组织下,由旅游景点, 交通, 住宿, 餐饮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向旅游者供应的产品和效劳的组合体。 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旅游产品主要是指旅游经营者为满意旅游者的巡游及休闲等旅游需求,通过开发, 利用旅游资源而形成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点, 旅游线路或游乐工程 , 旅游商品及相关的旅游效劳的组合。 为了重点探讨旅游行业的法律问题,我们将视角集中于上述狭义的概念上,即仅限于旅游经营者经营的旅游产品,而不包括交通, 住宿, 餐饮, 购物, 消遣等非专业旅游经营者供应的效劳或商品。并且,此处的“产品也不限于通常意义上的商品,而
4、是由旅游吸引物, 旅游商品和效劳组成的集合体。 二 旅游产品的表现形式及核心要素 旅游产品的表现形式多样,一般我们按其物质表现方式将其分为有形局部和无形局部,其中有形局部包括: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供应的旅游吸引物如旅游景点, 旅游线路 和商品如旅游纪念品;无形局部那么主要表达为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供应的旅游效劳。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终究哪一局部是旅游产品的核心构成要素?为此,我们有必要从产品的根本特性入手对旅游产品进展一次剖析。我们知道,产品的根本特性就是能够满意消费者的某种需求,而核心要素那么是产品中能够满意购置者必要需求的局部。详细到旅游产品上,旅游消费者的必要旅游需求不是一件件详细的物品,而
5、是其花费肯定的时间, 货币和精力所购置的一次完整的旅游经验和体验。 从这个意义上衡量,旅游吸引物和旅游商品均不具备构成核心要素的条件。首先,旅游吸引物不是旅游者干脆消费的对象,而是吸引消费者购置旅游产品的原动力;其次,旅游商品也只是旅游者在行程中附加选择购置的物品,不是旅游消费的根本目的。只有旅游效劳这一旅游经营管理效劳人员以旅游资源, 设施, 设备为物质根底向旅游者供应的效劳性劳动才能最终满意消费者获得一次完整旅游经验和体验的需求,它是旅游者的干脆消费对象。所以,我们认为旅游效劳是旅游产品的核心构成要素。 值得指出的是,在旅游者消费旅游产品的过程中,旅游效劳虽然常及其他非旅游经营者供应的各类
6、效劳一起作用并满意旅游者的不同需求包括交通, 导游, 客房, 餐饮, 购物, 消遣等根本效劳需求和理发, 医院, 洗衣, 金融, 保险, 通讯, 询问, 出入境手续, 托运, 签证等协助效劳需求,但是相对于其他效劳而言,旅游效劳无疑是处于根底和核心地位的,是旅游效劳将各类效劳和商品经营者有效组织和联系起来,满意旅游者的须要。 三 从法律角度看旅游产品的法律属性 既然我们已将旅游产品的核心要素确定为旅游效劳,那么旅游经营者及消费者之间围绕旅游产品发生的行为事实上可以简化为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一方面是旅游经营者凭借其独特的旅游物质条件和专业技能,依据旅游者的要求,对其旅游过程中的行, 游, 住,
7、食, 购, 娱以及其他活动进展系统的组织支配并供应效劳;另一方面那么是旅游消费者为了获得旅游效劳而向旅游经营者支付约定的酬劳。 在明确了旅游产品及旅游效劳的关系以及界定了旅游效劳及非旅游效劳的范围根底上,我们完全可以对旅游产品的法律属性进展归纳,即旅游产品主要表现为其生产主体旅游经营者 凭借肯定的旅游资源和设施,通过自己的劳动向产品消费对象旅游者 供应的可以满意该对象特定旅游需求的效劳。这种效劳本身就是无形的产品,旅游者需因此及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并向其支付相应酬劳。从某种意义上说,旅游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活动均是围绕“旅游效劳这一根本环节绽开,并由此在旅游经营者及旅游消费者以及旅游经营者相互之
8、间形成了一系列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旅游产品的学问产权爱护问题主要涉及的是旅游经营者相互之间因行业竞争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三, 旅游产品涉及的学问产权爱护 学问产权是国家法律给予智力创建主体并保障其创建的学问财产和相关权益不受侵扰的一种专有民事权利。详细来说,学问产权包括因创建, 发觉, 作品, 商标, 商号, 反不正值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旅游产品作为一种凝聚着旅游经营者及其效劳人员智力及体力劳动的产品,应当受到学问产权法的调整和爱护。下面我们试对旅游产品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涉及的学问产权爱护类型和范围进展比拟和分析。 一旅游产品开发过程中形成的设计及创意不能适用专利法爱护 旅游产品
9、的开发是建立在旅游资源开发根底之上的。旅游产品的开发首先是旅游产品的设计和创意,其中供应什么样的旅游活动工程是核心内容。开发者依据旅游资源和旅游市场设计旅游活动工程,通过综合考虑旅游者的闲暇时间, 支付实力, 精力和爱好爱好,把一些有特色的旅游活动工程组合起来,形成旅游线路。在工程的执行过程中,还要考虑选择相宜的旅游效劳设施以及如何向旅游者供应便利, 快捷的效劳。 毫无疑问,这些行为积聚了旅游经营者为此投入的大量人力, 物力和艰辛的思维劳动,因而具备了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明显特征。对于那些旅游商业活动中新开发和设计出来的全新活动工程来说,行为人的思维劳动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新的结果,好像具有了很明显
10、的“创建创建的特征,这从某种程度上激发了行为人爱护劳动成果,获得垄断商业地位的欲望,并且也引发了关于是否可以将“旅游产品创新进展专利爱护的思索,特殊是近年旅游业大量引 入电子商务模式以后,此类争辩屡有发生。笔者认为,从本质上分析,旅游产品创新行为本身不是技术意义上的创新,不能给予其专利性质,授予其垄断地位。该创新行为所建立的是一种新的效劳模式或规那么,其构成要素是各种旅游资源, 设备和人员相互作用下形成的对整个旅游工程的合理搭配及限制,实质是行为人探究商业活动的客观规律所得到的认知以及对该认知的相应表述,或许将其归属于思想概念的表达类学问产权如著作权更为合理。再者,旅游产品的创新活动还具备非基
11、于专利法律意义上的自然科学理论根底而建立,并且通过商业工具和手段实现的本质特征,其实质是经济或商业根本理论的详细表达和实际应用,也可将其归属于商业活动方法范畴。我国学问产权法律目前对商业方法能否取得专利权尚无明确规定,而学问产权界那么持慎重的看法 ,通常认为,商业方法因被视为一种智力活动的规那么和方法,目前暂不宜作为专利权的授予对象。因此,在法律没有对此明确规定以前,我们应当对旅游产品创新的非专利爱护性有充分的相识。 二旅游产品的商标法律爱护途径以及对闻名商标的特殊爱护 商标爱护对于旅游经营者树立自己独特的企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一个闻名的旅游商标品牌能够获得众多消费者的认同及参及,经营者也因此
12、获得良好的竞争优势和附加利益。 我国商标法依据运用领域的不同,将商标分为商品商标, 效劳商标和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四大类。其中商品商标及效劳商标是不同的两个类别,由于旅游产品具有很强的效劳特征,所以商标局在审查旅游经营者的申报时,大多是将其归入类似商品和效劳区分表第三十九类“旅行支配或第四十三 类“供应食物和饮料效劳,临时住宿等效劳商标类别中,并在旅游效劳领域受到爱护。旅游企业有权将其商标运用在营业场所招牌或其他显著位置;标记在效劳设备, 设施上如交通工具, 工作服饰, 消费用品及商品包装 或用于广告宣扬上如报刊, 电视, 广告牌, 宣扬单等媒介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其他旅游企业不能在旅游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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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 产品 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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