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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辩论题目请分析, 阐述以下两个问题:一, 行政主体及司法主体在行使的职权上有什么区分?说明理由。享有行政处分权, 能够实施行政处分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需是行政机关;2必需具有外部管理职能;3必需取得特定的行政处分权;4必需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可以成为行政处分实施主体的有:(一)行政行政机关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分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受托付的组织受托付依法行使行政处分的组织必需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
2、识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须要进展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展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受托付的组织必需在授权范围内,以托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分,不能再托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分,实施行政处分行为的后果由托付机关承当法律责任。司法权的功能主要表达在以下几方面(一解决纷争刑事责任之争, 民事权利之争, 行政侵权之争等等!纠纷的发生总是难免的而纠纷的发生!伴随而来的便是纠纷裁判者的产生 选择司法权作为纠纷的最终解决者。一是维护社会平安从社会平安的角度看!为了防止社会的无序状态! 国家须要垄断一种权力来维持秩序!变私力救济为公力救济!这种权力就
3、是司法权 司法权的行使一方面使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借助于强大的公权力而得到同等而有效的爱护%另一方面将爱护权利的行为纳入了法制的轨道,避免私力救济必定造成的对秩序的破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四保障权利权利的保障是通过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行使得以实现的!一是通过司法权的行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在民事诉讼阶段各方当事人两方对立#对峙法庭#法官依照法定的审判程序#对查明的事实适用实体法作出裁判!二, 行政主体及司法主体在行使权力的目的上有什么区分?说明理由。一, 行政主体的概念和法律特点。第3-6 页一行政主体概念。 第3页二行政主体法律特点 。第4页二, 探讨行政主体的法律意义。第
4、6-7页一依法行政的须要。第6页二确定效力的须要。第6页 三确定的须要。第6页四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 统一性的须要。第7页三, 行政主体及司法主体的区分。第7-9页四, 行政主体的法律职权。第9页一概念和内容。第9页二行政法律职权的含义, 内容及特征。第1011页内容提要行政主体理论在我国的产生及开展主要的干脆的须要是来自行政诉讼立法和实践中对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在法律上,行政主体理论仅是一个学术用语,但在实践中,该理论尽管有一些瑕疵,却不行否认,它在确认行政诉讼被告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笔者从行政主体的概念论述了中西方学术界的一些不同观点,又从我国及西方国家行政主体的异同及优劣,及但笔
5、者认为,从长远看建立以行政分权为核心的行政主体制度非常必要。行政管理活动是行使行政权的活动,这种活动必定对社会产生肯定的影响。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组织管理时,有可能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必需依法行政。确定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是否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标准之一就是确立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从相识司法机关主体和行政机关主体之间的区分,相识了它们的性质和各自的职责。通过对各级行政主体职权的相识和驾驭是笔者认清了行政机关主体的工作职责,以便更清晰的相识行政
6、机关主体。浅议行政主体 甘肃电大临夏分校 2021秋法学本科2 何耀南一, 行政主体的概念和法律特点一行政主体概念1, 概念行政主体作为学术用语,在有些国家如法, 德, 日,运用该概念,而有些国家如英, 美,并不运用该概念。在国内,学者观点也不尽一样。有学者认为,行政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地组织公务,享有行政权力,负担行政义务的组织,其具有行政实力和责任实力,能通过意思自治,通过其设立的组织独立对内对外活动并承当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学者认为,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当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但总的来说,学术界一般将行政主体界定为依法承当行政权的单个行政
7、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主体一般应具备法律要件和组织要件。法律要件有三项;第一,行政主体须为有行政职权的组织;第二,行政主体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或不作为;第三,行政主体须能独立承当法律责任。关于行政主体的组织要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的学者认为须要正式的批准手续,有的学者认为行政主体需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经费等。二行政主体法律特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是一种理论抽象,没有及之相对应的行政主体制度,及国外相关理论比拟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产生的背景和根底是不同的,这就确定了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特殊。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某个社会组织才有可能成为行政主体。任何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特
8、殊须要说明的是,行政法中的行政主体不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其行政主体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点:1, 行政主体是具有, 实施行政活动的。并不是全部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宪法, 组织法规定的行政职权,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非经法律, 法规的特殊,不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和实施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 行政主体必需是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展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是判定一个是否行政主体的。比方被托付的组织虽然在托付范围内也可以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施某些行政行为,但它们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而是以托付它
9、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因而被托付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3, 行政主体必需是能够承当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的组织。一个组织是否是某项中的行政主体,重要的标准是看其是否承当行政活动所产生的,假如仅仅实施行政活动,但并不负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那么,这个组织就不是行政主体。如某个社会团体承受行政机关的托付从事公务活动,但并不承当由此而产生的责任,责任由托付的行政机关承当,受托付的社会团体就不是行政主体,主体只能是托付的行政机关。再如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来行使,但公务员的,并不由其本身对外承当,在中公务员不能作为被告应诉。公务员实施的职务行为,由其所在行政机关对外承当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由其所在机
10、关为被告应诉。因而,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4, 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和提当。行政主体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担当,但又不限于行政机关,法律, 法规授权某种非行政机关行使某项行政职权,实施某种行政行为,该组织即取得行政主体地位。二, 探讨行政主体的法律意义一依法行政的须要。行政管理活动是行使行政权的活动,这种活动必定对社会产生肯定的影响。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组织管理时,有可能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必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 法规行使行政权,而且还要求其必需承当因其行为所引起的相应。承当法律后果就必需明确主体。主体不明确,必定权限不清, 不明,因
11、而也无法承当责任。所以,依法行政首先要求对困难多样的行政管理部门进展行政主体资格的确定。 二确定效力的须要。假如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那么其行为便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也不能引起所盼望的法律后果的产生,并且可能导致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因此,确定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是否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标准之一就是确立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 三确定的须要。行政诉讼是以为诉讼标的的诉讼活动。四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 统一性的须要。行政活动是由公务员详细实施的,但公务员并不干
12、脆承当其行政职务的履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因为公务员及国家之间存在着,其履行职务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他所代表的国家。依法行政的要求有行政主体存在,由行政主体把众多的先后不一的公务员的行为统一, 连续起来,并承当由各个公务员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三, 行政主体及司法主体的区分司法权是由法官来详细行使的,行政权是由行政官员来详细行使的,因而法官和行政官员从广义上讲都是执法的主体。但是在法治社会中,行使司法权的主体及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在职业化或曰专业化的要求上却并不一样,也就是说,对法官的职业化要求明显强于对行政官员的职业化要求。它们的区分主要是:第一,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生活的日趋困难,法律标
13、准愈来愈变得困难, 抽象,同时,提交给法院裁判的各种纠纷因之也得越来越困难。这就要求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不仅应当具备特地的法律学问,而且应当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否那么便难以作出公正, 精确的司法裁判。所以,法官应当是经过特地学习, 培育和训练的职业化程度极高的法律家群体。行政官员在进展行政活动时,虽然也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学问,但在法律职业化的要求方面,却远没有象法官那样要求严格。第二,为了公正地解决纠纷,就要求法官在进展司法活动时,应当具有通过长期的法学教化及实践体验而形成的独特的, 专业化的思维论证方式。首先表现为法官应当具有一切皆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即不仅对于纯粹的法律问题,而且对于政治,
14、经济问题乃至日常的社会问题,都应当依照法律的普遍性, 形式性的规那么和程序使之转化为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加以调整处理。其次表现为法律家的“兼听那么明的思索方式,即在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 双方辩论的根底上,惯于听取不同意见,而后以其独特的平衡感觉从中找出最正确解决方案并通过说明和论证使之成为具有标准效力的共识或确定。最终表现为以三段论为根底的推理方式,即以法律规定为大前提,法律上确定之事实为小前提,裁判结果为结论,力图通过缜密的思维把标准及事实, 特殊及普遍, 过去及将来织补得完美无缺,以保证裁判结论言之成理, 持之有据,富于劝服力。注: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199年版,第1
15、99-201页;左卫民, 周长军:变迁及改革法院缺席现代化探讨,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108页。行政官员在进展行政活动时,那么不实行或不严格实行这种极富职业化特征的法律论证方式。第三,司法权的独立性必定要求法官的高度职业化。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及司法权的行使主体即法官的高度职业化相联系的,因为法官只有在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条件下,才能够精确地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否那么,司法裁判活动就可能面临灾难性的后果。行政权由于更多地强调上下级之间的依附性和上令下从性,在许多状况下行政官员只须依据其行政领导或上级行政机关的指令来进展行政活动即可,因而在法律素养方面,行政官员的职业化在总体上就没
16、有必要要求其必需到达法官的职业化之高司法主体是指享有司法职权,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行为并承当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司法机关 ;在我国司法主体包括侦查主体, 检察主体, 审判主体和刑罚执行主体。在司法过程中 ,实施司法行为的司法机关同实施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有着本质区分,不应把他们的主体资格混为一谈,广义的司法机关包括公安局, 检察院, 法院, 司法局, 监狱, 劳教所等机关,俗称司法系统。每个机关的职权职能不同,依职权职能不同,公安局, 司法局等假如行使的行政权力,那就是行政主体,假如行使的是司法权力,就不是行政主体。比方,公安局进展治安行政处分或拘留时,就是行使行政权,就是行政机关,假如公安局对
17、犯罪嫌疑人进展刑事拘留, 执行逮捕时,就是行使司法权,就是司法机关。只要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就肯定存在承当相应律责任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自己行使,承当行政;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建立的其他行政机关享有肯定的行政权力,其建立者承当由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所做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义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撤销的其他行政机关享有肯定的行政权力,其撤销者承当由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在被撤销前所做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义务。行政主体及司法主体的区分主要是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当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而司法主体就没有国家行政权力
18、。一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 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如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不享有有宪法和法律赐予的的行政权,因而不能成为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享有国家行政权,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肯定得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也可享有一局部行政权,从而成为行政主体。二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的对外发布确定和吩咐,独立实行行政措施等。三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当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一个组织是否能成为行政主体,还应看其是否独立的对外承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的法律责任,即是否能独
19、立的参与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活动,并承当相应法律责任。假如仅仅从事某项公务活动,并不负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如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那么这个组织就不是行政主体。这一特征也是行政主体区分于行政托付。被托付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不是由其自身承当,而是由托付的行政机关承当。 三、 行政主体的法律职权一概念和内容 一般认为行政主体的职权可分为抽象的权力和详细的权力。前者如制定规章和一般标准性文件;后者如对详细的人或事做出处理。另外,行政主体具有优越的地位,享有行政优益权。同时,行政主体的职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 二行政主体职权行政主体职权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权利的实施者。行政主体以其所具有
20、的行政职权和应履行的行政职责来实施各项行政管理活动。行政职责及行政职权具有亲密的的联系,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力的详细表达。行政主体所享有行政职权是及其行政管理的智能严密相连的,行政管理职能和方式的多样性也就确定了行政职权的多样性。归纳起来,行政职权主要以下内容:1, 行政立法权。这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 规章的权力.行政机关通过行使立法权,对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各种状况进展标准, 制约,从而使国家管理有序。并非全部的行政主体都有行政立法权,只有宪法和法律赐予的特定的行政机关方有行政立法权。行政主体除有行政立法权外,还有其他的行政标准性文件的制定权,作为行政立法权的补充。2
21、, 行政许可权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赐予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从事某种事项的权利或资格的权力。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食品卫生管理机构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等。3, 行政确认权这是指行政主体确认或否认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或权利, 义务的权力。如基于行政确认权而产生的土地全部权的确认, 伤残等级的确认, 产品质量的确认, 交通事故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等。4, 行政检查权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方履行法定义务的状况进展监视检查的权力。如交通运输平安检查, 食品卫生检查, 环境污染状况检查等。5, 行政嘉奖权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赐予模范遵守法律或有重大奉献
22、的行政管理相对方以物质的精神嘉奖的权力。行政嘉奖一般不具有强制性,相对方有权自行选择是否承受嘉奖。6, 行政物质扶植权这是指行政主体对有特殊困难或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公民,赐予物质上扶植的权力。行政主体通过行使行政物质扶植权,使那些年老, 有疾病或者失劳动实力,以及须要得到医疗, 入学教化等扶植的公民,得到物质扶植。7, 行政处分权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相对方赐予某种法律制裁的权力。行政处分包括人身拘留,撤消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暂扣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不具有行政处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均不得作出有关的行政处分的确定。8, 行政强
23、制执行权这是指行政主体对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管理相对方,可以依法实行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强制扣缴, 强制撤除, 强制检定, 强制履行等。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时,必需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否那么即构成违法。9, 行政合同的签订权这是指行政主体基于执行公务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须要及行政管理相对方签订合同的权力。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中享有特权。10, 行政复议权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据管理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行政行为进展复查的权力。此外,行政职权还包括行政指导权, 行政决裁权等。参考文献1 任中杰.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M. 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 1997 2 李听. 中外行政主体理论之比拟分析J. 行政法学探讨 1999年第1期3 吉尔兹. 地方性学问:事实及法律的比拟透视M. 邓正来,译. 北京三联书店 19944 赵肖药,张安康. 行政权的定位及政府机构改革J.中国法学 1998年第2期5 杨解君. 行政主体及其类型的理论界定及探究J. 法学评论 1999年第5期6 姜明安. 新世纪行政法学开展的走向R . 中国行政法学探讨会 2001年会论文7 涂远明.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假设干思索J.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2002年第3期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