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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想及学问产权爱护之关系探讨兼论学问产权劳动学说冯晓青 中国政法高校 教授 关键词: 学问产权/思想/劳动学说内容提要: 学问产权是对学问产品享有的专有权,而学问产品可以看成是一种思想的产品。学问产权除了涉及有形的物质表达外,还涉及到无形的思想方面。思想的公有特征保障了学问产品的生产和流转,也折射出学问产权制度的正值性。智力创建性劳动及体力劳动的区分在于前者是一种“思想的活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脑力劳动, 智力劳动。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将智力产品这一学问产权的客体称为“思想的产品。在智力创建中,既包含了人类公有的思想,也包含了创建者本人的独创的思想。公有的思想明显不能由某一特定的智力创建者独
2、占。对于创建者独创的思想,在学问产权的不同的形式中,对其爱护的看法和程度那么不同。如著作权法中爱护思想的表达形式, 不爱护思想本身,以激励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建而不垄断思想本身,已经成为各国著作权爱护的最根本的原那么之一。在专利法中那么不存在思想及表达形式的区分。专利法中对技术方案的爱护事实上涉及到对思想内容的爱护。在这点上,商业隐私的爱护及专利具有相像的特点。由于学问产权涉及到“思想的产品的爱护,正确相识“思想及学问产权爱护的关系,对于理解学问产权制度的本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结合国外学者的有关观点和理论对此作一初步探讨。一, 智力创建物中及“思想有关的财产权关于思想及有关的财产或者
3、财产权的关系,早期的学者曾有探讨。例如,19世纪的美国学者斯波纳(Spooner)指出,我们拥有的思想和我们的感情, 感觉都是我们自己的财产。他提出思想能够被我们正值地占有,即思想能够成为我们自己的财产,而不能被他人占有。以下的论述即说明白这一思想:“假如一个人生产的思想不能被其正值地占有,而是被同等地赐予其他的人,他们将强制性地要他把他的思想赐予他们,而没有补偿;而且假如他拒绝的话,他们将有权把他视为罪犯来惩处他。 1他建立的根底观点是:思想是财宝,而全部的财宝是智能的产品,思想作为财产来说就是无形的客体。假定思想预先存在于自然中,而且很少被发觉(如科学原那么或者自然发生的物质),那么“的确
4、做了发觉的人,或者首先占有了思想的人,从而会成为法律上的正值的全部人。另一方面,假如思想不预先存在于自然中,而是一个主动的智力的产品,那么在其中的财产权属于创建了这些思想的人他们自己。 2的确,在学问产权中涉及到及思想有关的财产或者财产权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学问产权涉及智力产品的爱护,其爱护的客体就是负载思想的学问产品。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学问产品中负载的思想是否具有专有性,或者从更广的意义上说,一般的思想, 抽象的思想能否被赐予财产全部权。在当代的著作权和专利法中,美国国会和法院一般确认抽象的思想不存在全部权 3。赐予智力创建者拥有抽象的思想会损害后来的创建者。在学问产权制度中,思想特殊是抽
5、象的思想本身是不能被拥有的,但其物质或者有形的表达却可以,这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原那么。抽象的思想在转化为有形的表达之前,涉及到一个所谓“思想的实施的问题。在抽象的思想转化到人类能够运用的详细的现实世界的过程中,或者说将抽象的思想转化为人类能够接近的形式中,须要添加人类的劳动。这一过程就是思想的实施的过程。现行的学问产权制度即偏向于将学问财产权授予被获得了实质上实施的思想。如专利被授予没有被包含在任何技术申请中的表达,不会被授予还没有表达于肯定有形的形式, 仅仅存在于人的大脑的思想及灵感。思想及物质财产不同,它不能以物质财产被占有的方式来获得,也不能以物质财产消耗的方式来运用。例如,某一个人有某
6、一特定的物质财产后,其他人就不能重复地占有。但一个人在获得一个思想以后,并不能解除他人的占有。这样一来,思想能够在同一个时间被很多人同时占有。并且每一个思想能够被其他多数的人所运用。但是,思想被其他人利用会不会损害思想的最初的创建者,却不能简洁地答复。一般地说,在学问产权制度建立之前,在任何意义上都不会损害公有的积累。另外,及有形的物质财产相比,思想本身是无形的。正是基于思想的占有的非独占性, 运用的非对抗性和本身的无形性,在学问产权制度出现的较早的时候,一些人借此反对学问产权制度 4。关于这一点,我们还可以再联系一下斯波纳的关于学问产权的观点。斯波纳对学问产权观点的阐述或者说对学问产权正值性
7、的说明,在相当的层面上是建立在对反对者的驳斥的根底之上。例如,有人提出思想是无形的而反对学问产权制度。斯波纳指出,财产权的客体也包括了其他的无形的实体,像劳动, 一个人的声誉。针对思想中的财产权在思想被公开或者思想在从一个人转到另一个人后会被终止因为另外一个人从而会完全占有该思想,就像最初的全部人一样的反对意见,他认为这种观点错误地确信了“假如一个人信任他的财产被另外一个人保存时,他就会失去对该财产的全部权 5。占有不等于权利的运用,因为“当一个人信任自己的财产被另外一个人所占有时,另一个人没有运用的专有权,除非他获得了财产全部人的同意 6。针对有些思想在自然中是社会性的反对意见,他认为社会在
8、生产思想中的作用是零。思想是由个人所创建的,而仅仅是个人对它们享有权利。正如斯波纳所指出的,“就其本质和性质而言,没有什么东西比一个思想在专有的占有方面更甚。思想起源于单个的个人。他只是在其意志容忍的范围内离开他的头脑。假如他这样选择的话,思想将随着他的死去而终止。他说,甚至在反对意见是正确的状况下,我们是否因为有形物的创建者利用了从前存在的学问,或者在他们的生产中及其他人有了合作而否认有形客体的私人财产权 7。他也反对思想在消费中是非对抗的反对意见。即,一个人对于思想的运用不会削减另外一个人的运用,假如在适用于有形物时看看其中的后果,可知思想不适合于列入财产之列。因为假如劳动和生产不赐予财产
9、的专有权,而且通过任何人生产的每一个商品,在不经过生产者同意的状况下应当被效劳于它能够效劳的多数人,而不会使不同的人在运用中相互冲突这是一个真正的原那么的话,那么这一原那么要求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人中都能够自由地运用。就像道路或隧道应当在不发生冲突的状况下同时自由地让尽量多的人通过一样,思想应当在同一个时间被选择运用它的人尽量多地运用 8。斯波纳所主见的关键是,否认财产依靠于稀缺, 被解除的中间模式和防止暴力冲突的须要的共同作用。他写到,“财产权利或者限制的权利,不依靠于反对者所提出的在占有和运用商品中人们相互之间防止政治的或者暴力冲突的须要 9。相反,财产权或者限制权,依靠于每一个人供应自己
10、的物质和华蜜的须要和权利;以及每个人对其劳动果实实现自己的专有的肯定的须要和权利 10。斯波纳的探讨说明他把自然权利适用到了财产,特殊是学问产权,因为财产权或者限制权依靠于每一个人对自己的劳动果实实现自己专有的和肯定的须要。尽管这种探讨是建立在道德须要的根底之上,他的关于及思想有关的财产权和学问产权的观点,对相识学问产权的本质不无启发。思想及学问产权理论视野中的“学问共有物或者“公有的概念亲密相关,因为学问产权本身是专有的,而思想本身一般地说属于学问共有物或者公有的范畴。原那么上,公有是对财产的一种安排形式。在公有观念中,公有是一个及财产相联系的概念,而这个概念又及安排问题有关。财产的形成方式
11、和利用模式影响到对公有的安排。公有范围的大小明显及对财产的专有权利的界定有关。特殊是在学问产权上,虽然像专利一样在早期是作为一种政府授予的垄断特权的形式出现的,但它在逐步的开展和演化中却成为一种“私权。世界学问产权组织(WIPO)的及贸易有关的学问产权协议(Trips协议)即明确地将学问产权界定为“私权,要求各成员予以确认。在早期的哲学思想中,也可以找到这种私权的影子。例如,休谟指出,在个人的思想和思想的客体之间有一个结合,并且在以后一个新的道德联盟将通过权利或者财产被产生出来,而这归于该人 11。私权意味着对公有的解除。但是,在学问产权作为一种私权的意义上,私权对公有的安排仍旧是存在相当大的
12、余地的。现行的学问产权的形式不会支持对非全部人的完全解除,公有中总是存在肯定的容量,而且这种容量是在不断地增加的。完全解除非全部人的学问产权制度无论从理论的还是现实的角度看都是不行能存在的。有学者对此分析了两个缘由:第一,从思想中完全解除第三方的任何财产制度必需以我们的私有和个人自由的观念不能匹配的方式实施它的限制。第二,这种解除的胜利限制是不行能的。这种不行能性可以被认为是要么有技术上的缘由,要么有经济上的缘由。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实践中的考虑将会限制人们被从智力商品中解除的方式。通过任何一个标准,深度的审查将要进展。这种深度的审查自然不是有效果的本钱 12。另外,思想的产品涉及的思想是从公有
13、中被占有的,通过思想的抽走,该公有并没有被贬值。前面已经探讨了思想及物质财产的不同。从增加价值的角度看,两者好像存在着肯定的共性,即物质客体被改造成财产的行为过程中和思想被开发利用的过程中都涉及到增加的价值。但必需看到,在涉及到“公有时,两者的区分就很明显了:前者的增加的价值干脆进入的是个人财产全部权,而思想被开发利用的增加的价值,或者说新思想的增加的价值,却不是天经地义地进入学问产权人的私有范围,相反,它增加的是社会的“公有的容量。我们即使假定思想被确定为某一个人的财产,它仍旧可以被其他人所获得。特殊是,及物质财产不同,一个思想被开发后,可以在此根底上产生更多的思想,从而可以大大扩展公有社区
14、的“势力范围。以计算机语言的开发为例。在这种状况下,一个人对社会的奉献使其他奉献成为可能。着手从事创制一种新语言的工作,是一个比利用现有的语言编写程序更具有雄心和困难的工程。这不是大多数计算机科学家情愿承当的。在那种意义上,它更是一个独特的思想而不是现有语言中的新程序。这种新语言可能以没有那种语言程序就不能进展的方式刺激程序的开发。此外,这种新语言对于编写这些程序供应了刺激。这样一来,它是对公有的扩大。在这种公有中,很多人具有新的实力去创建更多的财产,甚至进一步扩大了公有的总量。美国闻名学者诺齐克(Nozick)曾设想物质占有制度以类似于思想膨胀的方式有利于社会 13。在物质财产世界中,这是难
15、以做到的。终归物质公有及思想公有的膨胀是不同的。依据劳动增加价值理论的观点,物质被改造成财产的行为增加了财产的价值。但是,这种增加的价值是干脆地由该财产全部人来享有的。像英国哲学家洛克提到的耕种土地和增加生产的例子就是如此。所以设想物质占有制度以类似于思想公有的方式膨胀是不大可能的。即使是从价值增加的角度相识了学问产权制度的正值性,也应看到学问产权制度本身对于新思想的增加价值却没有赐予新思想的创制人,它也不要求新思想的创制人把思想进入公有。另外,在某一思想产品及另一思想产品之间,假如在思想的开发, 利用方面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那么就思想产品之上的学问产权而言,会存在相应的制约关系。此时后一思想
16、在前一思想的根底之上产生的增加的价值受到前一思想产品全部人的限制。像专利制度中的附属专利, 著作权制度中的演绎作品,就属于这种状况。有学者将这种思想及思想之间的独立或者制约的关系提炼了以下两个原那么:第一,假如思想能够从要求有重要的独立性劳动或者创建性的“母思想中被别离出来,该思想属于劳动者。第二,假如新思想及母思想之间太具有相像性,那么母思想能够对新思想的利益进展限制。最终,这两个原那么受这样一种情形的限制,即后来的思想包含了全部的母思想,就像运用专利方法的新机器把专利方法作为几个步骤之一。在这些状况下,在母思想中的全部人的利益必需调整到由前面两个原那么供应的平衡以下 14。思想,被认为是人
17、类的集体财产。思想是不能被占有的,这在于它应当在公有中为任何人能够利用。一般思想不能被垄断的局部缘由也正是人们关注的爱护公众免受损害。赐予作者, 创建者等思想的创建者对于纯粹的思想的限制被认为会削减社会总体效用。但是,在思想的产品中赐予财产权,由于不但没有完全地解除其他人运用该思想,反而会增加思想的产出和增加新的价值,那么依据在私人生产中增加必要的公益观点就显得不那么必要了。不过这可以理解为赐予个人以经济上的利益以弥补在公有中的损失。思想本身从源头来说,来自于公有。由于每一个思想都能被多数人利用,而且每一个人的利用都不会耗尽公有的积累,思想的不行耗尽性的条件是简洁被满意的。思想由于其区分于物质
18、财产的特有性质,对思想产品赐予财产权不会垄断思想。即令是在学问产权全部人能够完全解除他人运用自己的思想的状况下,依据诺齐克的所谓重构理论,公众的状况仍旧是比拟好的,因为公众依旧能够购置从该思想中开发的商品和效劳 15的境遇更好是因为他们可以获得更多的思想,至少在一局部意义上,这供应了产生更多的学问产权的理由。新的思想,甚至大局部成为私有财产,仍旧能够通过马上为人知晓,并且在某种意义上为全部的人知晓而增加公益。这并不须要财产全部人主动地将其引入公有领域 16。而且,只要思想的完全解除不能够发生,思想哪怕是成为他人的财产的一局部时,也可以由人们以自己的思维方式来获得。思想的领域还有一个特点是,它的
19、运用不仅不会穷尽思想的公有领域,反而会随着思想的运用而不断膨胀。在智力领域尤其如此。当新的思想进入智力社会时,人们对该思想的获得会导致学问社区的主动的膨胀,或者成为可以接近的公有物,并最终使学问共有物不断扩大。这也就是通常说的,“两个人各自交换自己的一个苹果,结果每个人手中还是一个苹果,而两个人交换自己的思想,每个人将获得两种思想。二, 思想的公有及学问产权制度的正值性思想在内容上存在不同的层次。有一般的像日常生活中的思想,也有对社会重要的思想。从性质上分,思想有抽象的思想和非抽象的思想。在及学问产权有关的方面,我们注意的是抽象的思想的探讨。上面的论述已说明,在思想的产品中赐予财产权,没有解除
20、他人利用该思想。思想被某作者或者创建者创制出来后,通常也被公开。但是,不解除他人利用思想,以及思想进入公有领域也不等于说作者, 创建者等思想的创作者放弃了对思想创作物的一些权利。因为对思想的运用仍旧是有限制的。例如,主见另外一个人的思想是自己的,这首先存在道德上的障碍。这样一来,相对于物质财产制度,学问产权制度更适合于从思想的公有的角度说明其正值性,因为不断被创制出来的核心的思想从来没有被容许成为私有财产,而是以长久公有的形式存在。阻挡这些特定的思想的私人限制,学问产权制度解决了一个在物质财产制度中被提出来的主要的不公允问题。在本质上,思想是反财产化的。结合洛克劳动学说关于财产权制度的正值性的
21、根底观点 17,我们可以从“思想的公有这一点上说明学问产权制度的正值性。洛克的劳动理论,是对物添加了劳动使个人获得了对物的全部权,但这种财产权的获得存在一个“先决条件,即要求占有者在占有后,必需为他人留下“足够而良好的局部。在效果上,假设其他人有更足够的同样的东西,这种占有就不会损害其他任何人的地位。依据先决条件的要求,抽象的思想是被制止授给该思想的创建者的。理由是,赐予创建者以抽象思想的全部权,会阻碍后来的创建者的后续创建。抽象的思想作为一个特定的事实或者过程,被个人垄断将会使公有的资源枯竭,或者说个人的垄断性限制对社会有害。可以设想一下在纸上画画的思想被授予第一个有这种思想的人,在美术这一
22、艺术领域中留下的公有将是极少的,这也不行能满意“足够而良好的先决条件。即使是一个抽象的思想不能被重新发觉,假如这种思想对社会很重要,授予全部权会违反表达先决条件的创建性自由的同等性。在现实中,我们不允许财产以任何思想的形式表达,一个实际的缘由是这样将会导致对思想的财产全部人的财产的重新安排。这些“思想的财产的安排在实际的操作中是不行能的。从先决条件来看,思想被个人专有,也就是解除了足够而良好的思想资源在公有中被供应的可能性。有人可能会从有形财产积累的零收益性质的假定动身,假定在自然状态以外的全部财产的类型都具有财产观念的零收益条件。他们认为这必定会违反洛克的先决条件。但是,某些种类的无形财产其
23、专有的条件不会须要零收益的条件(以及相应的不须要零收益的概念)。就某些种类的无形财产而言,排他性条件独立于限制条件,并且其本身不须要零收益条件,这时状况又会怎么样把这样一个问题放在一个不同的方式中:是不是存在无形财产,该种财产马上可以取得专有性但在总量上是不行消耗完的假如是解除性的,它可以是私有的财产。例如,某人可以对其实施限制。假如是没有被耗尽的,它符合洛克的先决条件。它满意洛克的先决条件在于,不考虑存在多少,总是为他人留下了“足够而良好的局部。换言之,我可以有一项财产,可以解除你的运用,但是这种财产有无限的总量供你占有。你只是去占有一些供你自己去运用。在不考虑我已经占有了多少的状况下这也是
24、对的。财产的非耗尽资源的存在对于私有财产, 作为财宝的财产的累积和福利的安排正值或者不正值有很强的道德上的含义。从对洛克的劳动学说的分析,的确可以推断出对抽象物的全部权也被洛克的劳动学说所制止,思想被纳入公有的范畴。正如学者格登(Gordon)所分析的一样,假如劳动会引起财产,在创建性的个人方面,必需涉及到一些目的和实质性的内容。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一个观念适用于第一个艺术家。如第一个人雕刻了一作品,他是否创建了艺术的思想,他是否应拥有它一方面,第一个艺术家的行为是有目的的,并且他对于世界增加了一些价值。此外尽管他仅仅运用了艺术的很小的一个领域,洛克并不认为占有者总是占有了全部被占有的财产,假定没
25、有被运用的财产没有被毁坏和具有危急的话。另一方面,很值得疑心,艺术家把“艺术的创建概念化作为自己的目的。假如他真的有这种目的,他不能就全部被占有的艺术存在充分的利益。一个单个的艺术家不能占有艺术的全部,就像一个农场主不能够占有全部的土地一样。艺术本身不能是相宜的报偿,而在这种状况下,一个特定的艺术作品的全部权却可以。基于这些缘由,仅仅是劳动性质(甚至不考虑先决条件)将制止对艺术的广泛的思想授予全部权。洛克的劳动学说和他的先决条件是一样的。潜在地可以用于说明在现行的学问产权法中存在着言论自由和公共领域。关于及思想的公有相关的问题,密雪莫(Michelman)教授曾提到“反公有的观点。所谓“反公有
26、,是指“一种纯粹的社会财产制度。在这种制度中,每一个人对每一个资源都有专有权。在没有经过其他每一个人同意的状况下,没有人能够运用任何资源 18。不过,在他对财产的分类中,未涉及到每一个人都可以自由地接近全部的学问而不须要其他任何人的同意这样一种思想的公有。事实上,这种思想的公有是特别重要的。特殊是在信息社会,社会的开展及进步越来越依靠于更多的思想的公有。人们很难想象越来越依靠于思想公有的社会有越来越少的公有客体。有些思想在最初可能是财产全部权的客体,但随着这种思想在社会上的传播,基于该思想的增加价值也越来越大,致使社会对该思想的须要变得越来越剧烈。即令一个很抽象的思想不能被重新发觉,这种思想对
27、社会来说如此重要,以致授予其全部权会违反表达先决条件的创建性自由的同等性。在这种状况下,将该思想从私有领域中延长到公有领域具有更大的价值,因而不宜再由私人限制,否那么公有将不能满意足够而良好的条件。即使是一般的思想,对其赐予全部权也将阻碍后来者对有形世界的利用。可以再设想一下第一个种植小麦的人被赐予关于农业的思想全部权,就不会有后来的小麦种植方面的开展。事实上,农业的开展是由数代人的创建慢慢改良的。由于利用种植小麦开展农业的思想对社会变得如此重要,它就不能为最初拥有该思想的人垄断。从一般的规律看,思想进入公有及思想在社会中的价值相关。一个思想假如愈被社会所须要,它对社会的价值就愈大,就愈少被作
28、为财产的标的 19。作为一个极端的状况,那些特殊有价值的思想也不在学问产权的爱护视野中。在学问产权制度中,对单纯的思想的爱护的确是不被准许的。以专利而论,思想特殊是抽象的思想和科学原理是不具备专利性的。创建创建者要获得专利爱护,必需将其详细的思想渗透到产品或者方法中,而且必需包括实际的专利申请。特殊是,公有领域的思想和那些已经成为公共文化一局部的思想将永久性地被解除在学问产权爱护的范围外。即令像有的学者一样将思想假定为总是或者常常是劳动的产品,而主见虽然人们不能在物质上占有或者限制思想,思想本身中的财产是正值的,他们也会发觉这个正值性存在一个巨大的缺陷是其他人也须要自由地接近我们的思想这种财产
29、。依据洛克的说法,是存在一个足够而良好的条件。“法律一般不会为那些开发新颖思想和建立判例的律师供应学问产权 20。缘由就在于,这种观点是关于法律制度或者世界的根本事实,它不能由有这方面经验的律师来垄断。将思想本身解除在专有之外,可以导致“共有社区的不断膨胀,同时也不影响创建者获得和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这一制度建构,“足够而良好的要求将被满意。由此可见,通过确保思想的公有,学问产权制度获得了正值性。注释:1 Spooner , The L a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Or A n Essay on the Right of Authors and Inventor
30、s to a Perpetual Property in their Ideas , in 3 The Collected Works of Lysander Spooner (C. Shively ed. 1971) , 28.2 Spooner , The L a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Or A n Essay on the Right of Authors and Inventors to a Perpetual Property in their Ideas , in 3 The Collected Works of Lysander Spooner
31、(C. Shively ed. 1971) , 27.3如, 17 U. S. C. 102 ( b) (1988) (Copyright ) ; Nichols v. Universal Pictures Corp. , 45 F. 2d 119 , 121 (2d Cir.1930) . 282 U. S. 902 (1931) (Copyright) 。在一般法方面, 州法院有时对思想的创建者赐予爱护, 但这些思想限于新颖而详细的, 并且当事人之间有某种法律上的关系。参见Melville B. Nimmer &David Nimmer , Nimmer on Copyright , 10
32、6 . 01 (1992) 。4参见Prager , The Early Growth and Influe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34 Journal of Patent Office Society 106 , 108209(1952) (认为作者不象有形的创建人一样, 在作品出版和作品被公开占有后, 会失去对于字句的专有权)5 Prager , The Early Growth and Influe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34 Journal of Patent Office Society 106 , 1082
33、09(1952) .6 Prager , The Early Growth and Influe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34 Journal of Patent Office Society 106 ,P. 52 , P. 106 , P. 79 , P. 81 , P. 81282 (1952) .7 上同68上同69上同610上同611 D. Hume ,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503 ( P. Nidditch rev. Ed 1978) .12参见J ustin Hughes , The Philosophy of
34、Intellectual Property , 77 Georgetown Law Journal 320 (1989) 。13 Nozick , Anarchy , State and Utopia (New York : Basic Books , 1974 , 175) , 1742182.14参见J ustin Hughes , The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77 Georgetown Law Journal 324 (1989) 。15 Nozick , Anarchy , State and Utopia (New York :
35、 Basic Books , 1974 , 175) , 1752182.16参见J ustin Hughes , The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77 Georgetown Law Journal 327 (1989) 。17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是关于财产权的哲学根底的一大理论。由于该理论适用到学问产权领域有巨大的契合性,劳动学说也被用于说明学问产权制度的合理性。这里从思想公有的角度对学问产权正值性的探讨, 也借鉴了学问产权劳动理论观点。18引自Frank Micelman 在1985 年美国高校法学院联合会会议上的论文(1985 年1 月) (转载于Georgetown Law Journal) 。他提出了一种一分为三的财产状况: 公有财产, 私有财产及“反公有。19 Nichols v. Universal Pictures Corp. , 45 F. 2d 119 , 121 (2d Cir. 1930) (文学主题在某些方面变得如此通用化,以至于不再受爱护) 。另参见282 U. S. 902 (1931) 。20 Levmore , Ex plaining Restitution , 71 Va. L. R. 65. 96 (1985) .出处:学问产权法学,社会科学200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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