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知识切片房地产知识百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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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土地及综合类1, 土地用途包括哪些种类? 答:土地分为农用地, 建立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干脆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 林地, 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 养殖水面等;建立用地是指建立建筑物, 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 工矿用地, 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旅游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立用地以外的土地。2, 如何了解土地来源及性质? 答:对已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可以从房地产证中了解;对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的,可以从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了解。3, 什么是集体土地? 答: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全部的土地。4, 有哪些用地属于集体土地? 答:依据中华人民
2、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全部的以外,属于农夫集体全部;宅基地和自留地, 自留山,属于农夫集体全部。5, 对集体土地运用权有哪些规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 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立;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立用地的企业,因破产, 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运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运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集体全部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依该条例出让其运用权。 深圳市土地征用及收回条例还规定,违反该条例的规定,擅自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签订有关征用
3、土地协议的,其征用土地协议无效;在非法取得的集体全部的土地上进绽开发建立的,以非法转让土地论处。6, 什么是行政划拨用地? 答:土地运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运用者缴纳补偿, 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运用,或者将土地运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运用者运用的行为。 特区内,从特区成立至1988年1月3日期间,由政府无偿划拨的并办理了征地手续的土地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特区外,土地运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运用权以外的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均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7, 什么是合作建房? 答:合作建房是指以一方供应土地运用权,另一方或多方供应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形式。8,
4、 对合作建房有哪些规定? 答:对一方供应土地运用权,另一方或多方供应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合作建房视为房地产转让。在2001年8月6日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合作建房。对已交清地价款的出地方,出地方干脆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挂牌交易, 招标, 拍卖等方式找寻合作方;对已取得行政划拨用地, 历史用地, 协议用地土地运用权的单位需找寻合作方的,须经过规划国土部门对规划, 用地等问题进展审核,并补交市场地价后,再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以挂牌交易, 招标, 拍卖等方式找寻合作方。 依据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和“深府200194号文的有关规定,原农村征地时返还的工商开展用地进入市场的,按建筑
5、面积收取市场地价的10%,可以合作建房。9, 什么是土地运用权出让? 答:土地运用权出让,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拍卖, 招标, 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运用权在确定年限内让及土地运用者运用,土地运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行为。10, 各类用途的土地运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多少? 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运用权出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运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以下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化, 科技, 文化, 卫生, 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 旅游, 消遣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另外,加油站, 加气站用地为二十年。11, 通过出让方式取
6、得土地运用权后,是否就可以处分该宗土地? 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运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运用者未取得该宗土地运用权的房地产证前,可以占有和运用该宗土地,但不得处分。12, 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运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二)出让土地运用权的宗地号, 面积;(三)土地运用年期及起止时间;(四)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数额, 币种, 交付方式刚好间;(五)交付土地的时间;(六)规划, 市政设计要点;(七)工程竣工提交验收时间;(八)市政设施配套建立义务;(九
7、)运用相邻土地和道路的限制;(十)建立附属, 附加设施的工程及义务;(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出让合同应附上宗地图,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局部。13, 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或条件是否可以变更? 答:一般状况下,土地运用者应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 期限和条件开发, 利用土地。 对确需变更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条件的,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门应及土地运用者以书面形式变更出让合同,重新调整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14, 土地运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哪些? 答:土地运用权出让包括招标, 拍卖, 协议三种方式。15, 什么是拍卖
8、出让土地运用权? 答:拍卖出让土地运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 公开场合,在土地管理部门授权的拍卖主持人的主持下,竞投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运用权的行为。16, 什么是招标出让土地运用权? 答:招标出让土地运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公开招标或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投标,经评标后确定的中标人取得土地运用权的行为。17, 有哪些土地运用权出让需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进展? 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运用权出让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运用权招标拍卖规定,凡经营性, 营利性工程用地一律以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18, 什么是协议出让土地运用权? 答:协议出让土地运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及
9、土地运用者以土地的公告市场价格为基准,经过协商确定土地价格,并将土地运用权让及土地运用者的行为。19, 哪些土地运用权出让可实行协议方式? 答:依据“深府200194号文的规定,协议方式出让土地运用权仅限于以下范围:一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工程用地;二市, 区政府建立的社会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本钱微利商品房用地;三市, 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 文化, 教化, 卫生, 体育, 科研和市政设施用地等公益性, 非营利性用地;四军事用地。20, 哪些土地运用权出让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实行协议方式? 答:依据“深府200194号文的规定,以下用地也可以实行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运用权,但必需按公告的市场价格出
10、让,并将出让状况予以公示:一属特区急需或特别激励开展的工程用地;二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工程用地。21, 对原行政划拨土地, 历史用地, 协议出让土地上建成并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如何进入市场? 答:依据“深府200194号文的规定,原行政划拨土地, 历史用地, 协议出让土地上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个人的不能进入市场的房地产,应补交市场地价。在该规定实施之日即2001年7月6日起一年内补交的,按以下方法办理:一补交地价的标准:1市, 区国有企业按市场地价的20%补交地价。工业用途免予补交。2市, 区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按市场地价的25%补交地价。工业用途免予补交。二自办理手续之日起按相应
11、房地产用途,重新开场计算土地运用年期。三原安居房进入市场补交地价的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四上述房地产补交地价后,发换红皮房地产证,可以进入市场。五上述规定不适用已签订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且未交清市场地价或协议地价的土地运用权受让单位。六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未按上述标准补交地价的,一律按现行市场地价标准足额补交,但原福利, 微利商品房除外。七对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22, 什么是土地的挂牌交易? 答:土地的挂牌交易,即在确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机构进展公告,并承受交易申请的行为。土地运用权公开挂牌交易的,应公告最低交易价和其他交
12、易条件。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公告期限届满,依据以下规定确定能否成交:一假设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最低交易价,并符合其它交易条件的,那么此次交易成交;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屡次报价,土地运用权应由出价高者获得。报价一样的,由在先报价者获得;三假设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人,或者只有一个申请人但报价低于最低交易价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托付人可调整最低交易价,重新托付交易中心交易。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成交后,由托付人及买方签订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并由交易中心鉴证。申请人挂牌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交易价由托付人确定,但该最低交易价不得低于应补交地价, 应缴纳税费及应付交易效劳费
13、用之和。23, 有哪些土地交易应在土地房产交易中心通过招标, 拍卖, 挂牌交易方式公开进展? 答:依据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以下土地交易包括分割转让应在交易中心通过招标, 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公开进展:一经营性工程用地包括市政府收回闲置的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等的土地运用权出让;二以协议地价方式取得土地运用权,申请变更用地性质, 功能,转让土地运用权的,依法收回土地运用权,通过招标, 拍卖方式重新出让;三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运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市场地价后进展的土地运用权转让;四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运用权转让;五合作建房,但农村征地返还用地除外;六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
14、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假设存在多个产权主体,依据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或经政府批准组织改造的,选择改造单位的;七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 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运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及他人合作改造的;八为实现抵押权进展的土地运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构造物, 附着物转让;九人民法院, 执法机关裁定, 确定处分的土地运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构造物, 附着物转让;十法律, 法规允许的集体全部的建立用地运用权交易。其他机构包括中介机构不得进展上述交易。24, 在哪些情形下,土地运用权终止? 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运用权出让条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土地运用权终
15、止:(一)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二)土地灭失;(三)土地运用者死亡而无合法承继人;(四)人民法院或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没收土地运用权的判决, 裁定或确定生效;(五)用地单位迁移或者被依法注销的;(六)市政府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须要,提前收回土地运用权的;(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5, 在哪些情形下的土地交易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答:依据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产权手续:一违反本规定,须公开交易的土地运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二须公开交易的土地运用权不按本规定的标准要求和方式进展公开交易的;三投标人或竞买人相互串通压价的;四法律, 法规规定属于交易
16、无效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 二项情形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6, 有哪些土地批文或权属证明无效? 答: 深圳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深圳市土地运用权出让的主管部门,统一对全市土地运用权进展出让和对出让的土地进展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出让土地运用权。擅自出让土地运用权的,出让合同无效。 无权批准征用, 运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 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
17、土地运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27, 如何了解地价是否交清? 答:对已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地产证的,说明地价已经交清; 对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的,可以要求开展商出示由主管部门出具的地价款交清证明;对分期付款的,可以从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了解地价的分期付款额度。28, 未交清地价的房地产是如何处理的? 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运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土地运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应缴交局部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六十日后仍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运用权。 土地运用权只支付定金或保证金的,不予退还。
18、 土地运用者已将定金或者保证金抵充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不予退还。土地管理部门扣除土地开发及市政配套设施金总额20%的违约金,余额予以退还 ,已兴建的建筑物, 附着物无偿收归政府全部。29, 在什么情形下,主管部门可以无偿收回土地运用权? 答:依据深圳市土地运用及收回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可以无偿收回该宗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物, 附着物:一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的;二土地运用者死亡而无合法承继人的;三人民法院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没收土地的判决, 裁定或确定;四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0, 在什么情形下,主管部门可以提前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运用权? 答
19、:依据深圳市土地运用及收回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年期届满前可以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一公共利益须要的;二公路, 铁路, 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三用地单位迁移或被依法撤销的;四实施城市规划而进展旧城区改建须要的。31, 什么是违法建筑? 答: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32, 哪些属于违法建筑? 答: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确定的规定,违法建筑包括: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 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三擅自改建, 加建的建筑;四
20、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立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六擅自变更工业厂房, 住宅和其他建筑物运用功能的建筑;七逾期未撤除的临时建筑;八违反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33, 什么是历史遗留违法私房? 答:历史遗留违法私房,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确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法律, 法规所建的以下私房:一原村民非法占用国家全部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新建, 改建, 扩建的私房;
21、二原村民未经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新建, 改建, 扩建的私房;三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所建的私房;四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那么所建的私房;五非原村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独或合作兴建的私房。34, 哪些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 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假设干规定的规定,以下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一占用道路, 广场, 绿地, 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峻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实行改正措施的;二占用农业爱惜区用地的;三占用一级水源爱惜区用地的;四非法占用国家全部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的。35, 什么是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
22、? 答: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确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规划, 土地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未领取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兴建的工业, 交通, 能源等工程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36, 哪些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 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假设干规定的规定,以下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一占用道路, 广场, 绿地, 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峻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实行改正措施的;二占用农业爱惜区用地的;三占用一级水源爱惜区用地的;四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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