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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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月日日学问产权公共教程培训一, 案例:美国苹果商标问:本案中某图形属于哪一类型商标?该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答:商标是一种用于标示商品或效劳的标记。按其外在特征的不同,一般仅为方案商标, 图形及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等。本案中的苹果图案即属于图形商标。本案中苹果图形为美国苹果电脑有了奶公司在每九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且该商标在有效期限内,美国苹果享有苹果图形商标的专用权。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类似商品即MP3播放器上运用及其苹果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 案例:饮料“劳特瓶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问:如何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2、答: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及其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是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注册的显著性主动规定;别外,商标法第11条第三项也规定,缺乏显著性的标记不得注册。这是对显著性要求的消极规定。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及他人的商品区分开的可视性标记,包括文字, 图形, 数字, 三维标记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本案中甲饮料公司欲注册的“劳特饮料瓶体可以看成一种三维标记,应当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立体商标。商标法第12条为防止不适当的注册商标又进展了一些限制。这些限制规定为:1仅由商品自
3、身性质产生的形态不得注册;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须要的商品形态不得注册;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态不得注册本案中甲公司欲以劳特饮料瓶体作为三维标记申请注册立体商标但该瓶体在形态或外观上缺乏辨识度,在事实上无法使一般消费者将劳特商品及其他同类商品区分开来且该瓶体及其他饮料瓶体相比,在设计上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申请是妥当的。三, 案例:音乐光盘, 著作权侵权问:原告能否就音乐光盘主见著作权侵权?被告“我国法律法规尚没有关于出版,发行光盘方面的制止性规定主见能否对抗著作权侵权?作品及载体有何关系?答:著作权是指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作品及载体的
4、关系问题,即是作品本身的财产权利及作品载体的财产权是区分问题。作品可以不依靠有形介质而存在;在不变更其性质的状况下,作品可以从一个载体被别离出来并依附在别一个载体上,故作品具有独立性,本身就是交易目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开展,不断为作品带来新型的再现形式。作品的再现形式不影响作者著作权的享有,而作品载体的全部权人在获得载体全部权时不能自动获得享有作品内容的权利。在两者发生冲突时,著作权是优先于全部权并对全部权的行使进展限制的。因此,被告以载体的变更作为对著作权侵权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四, 案例:岁的顽童甲, 水彩画答:风顽童的水彩画构成作品。作品构成三要素进展简析中,该水彩画属于文学艺术领域,表
5、现了顽童作画时的思想感情,就独创性而言,其是独立创作,并未抄袭他人,因此构成著作权法爱惜的作品。虽然顽童甲由于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且年龄很小,画风较为简洁, 无趣,但是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的质量确定很高或很有水平,只要是独立创作未抄袭他人就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五, 案例:我国著名画家张大千,动辄以临摹画, 制赝品戏弄保藏家,其赝品之逼水合物,令人匪夷所思。答:张大千的临摹画不构成作品。精确临摹的成果无法作为著作权法的作品进展爱惜。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是以线条, 色调等方式表现的,精确临摹是对原作品线条, 色调的复制,追求的是及原作一模一样,从而以假乱真,这样的创作成果没有独创性,虽然这种复制是须要高程度的
6、技巧和推断的。要构成作品,必需在原作品根底上进展某种实质性的变更或润色,在视觉上对作为一个整体的作品的影响比其技术上的意义更重要。六, 案例:一名政治家到某高校去做演讲,记者假用速记精确记录了该政治家的全部演讲内容,记者乙未经记者甲的许可将该篇演讲稿登载在报纸上,记者甲认为记者乙侵扰了自己就该演讲稿享有的著作权,诉至法院。答:记者甲记录的演讲稿不构成作品。因为其是对演讲者内容的完全或几乎一样的复制,其结果并没有产生及原演讲者内容有可以客观识别的, 非微小性的差异,因此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作品。七, 案例:甲将朱自清知名散文背影翻译成英文,发表在一本英语杂志上,乙未经甲许可将该英文版
7、背影登载在自己的英语文摘报上,甲认为乙侵扰了自己英文版背影的著作权,乙那么称翻译的背影抄自朱自清的作品,本身不构成作品。答:英文背影构成作品。英文版背影是在中文版背影的根底上创作的,明显是文学领域的智力成果,表达了人类的思想感情,问题是没有独创性。英文版背影并非中文版背影一对一翻译的结果,在英文译文的单词选择, 组词以及文章语句排列上,翻译者无不以自己的英文水平为根底,投入了大量的智力创建性劳动,这样的成果相较于中文版背影给读者完全不同的艺术感受,因此完全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八, 案例:后甲又将朱自清知名散文背影译成盲文,一家盲文出版社丙未经许可出版,甲认为丙侵扰了盲文版背影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8、答:盲文版背影不构成作品。从中文到盲文,两个语种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例如“这儿的风光很美转换成盲文,只对应一种盲文结果。因此,两种语言的转换之间是不包含独创性的智力劳动的。九, 案例:果汁厂, 没注册商标,受到损失问:未注册商标是否完全不受法律爱惜?假设该商标注册人明知果汁厂已经运用该商标,果汁厂是否可请求撤销该商标?答:我国商标法第条明确规定,自然人, 法人对生产销售商品或供应效劳须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对该条进展反面说明,那么可知未注册不具有商标专用权,但在本条所表达的原那么之外,我国基于多种考虑通过商标法, 反不正值竞争法做出了多个例外规定,因此,全面地看,未注
9、册商标假设符合法律规定,仍能得到确定的爱惜,但爱惜强度低于注册商标,爱惜手段, 爱惜程度及注册商标爱惜亦不同。未注册商标能否阻挡他人抢先注册的考量要素是该商标是否属于著名商标。本案中果汁厂所运用的商标由于运用时间较短,广告宣扬不够,尚未形成确定影响,难以构成著名商标。综上所述,本案中即使他人明知果汁厂在先运用该商标,由于商标不属于著名商标,因此照旧无法受到法律爱惜。本案中果汁厂厂长对于商标被抢先注册的风险估计缺乏,错失注册商标的良机,导致巨大损失。十, 案例: 公司出版了包含其效劳所覆盖区域的 号码薄,以字母依次列有 用户的姓名, 所在城市名称以及 号码。年来公司打算出版全国 号码薄,公司不愿
10、合作。故公司在未获得公司许可的状况下,剔除了自己不须要的号码,聘请人员对其余号码进展核实,又增加了号码用户所在街道的信息,公司起诉公司侵扰其 薄的著作权。答:公司的号码薄不构成汇编作品。因为公司对 号码的选择, 调整和编排不能满足版权爱惜的最低标准。就其内容选择来说是每位 申请人的根本信息,不具备任何创新性;就编排来说,只是按字母依次进展,该排列方式不具有任何创新性,而是一种古老的方法而已。因此,不构成作品,公司未侵扰其著作权。十一, 某日本公司及中国某企业谈技术合作,合同约定运用件日本专利,该项技术未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请答复以下问题:, 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须
11、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运用费?, 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假如返销日本,中国企业是否须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运用费?, 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假如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须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运用费?, 该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是否还有运用价值?答:不须要,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中国申请该专利,不受中国专利法爱惜,因此,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不须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运用费。须要,因为这件专利已在日本获得批准,因而受到日本专利法的爱惜,中国企业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要在日本销售,那么须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运
12、用费。不须要,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并获得批准,依照这件专利生产的产品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销售,得不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爱惜,因此中国企业不须要向该日本公司支付这件专利的许可运用费。有,这是因为专利的失效,意味着权利人的权利失去了法律爱惜和该项技术进入了公有领域,并不意味着该技术本身失效。只有市场须要该项技术照旧具有运用价值,只是不须要再支付专利许可运用费。十二,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爱惜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年,德国的版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爱惜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年。请答复以下问题:, 假设某德国作者已去世年,我国一出版社拟在我国翻译其作品,是否须要
13、征得德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在我国出版发行?, 假如我国出版社将该翻译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是否构成侵权?, 某中国作者已去世所,一德国出版社拟在德国翻译出版其作品,是否须要征得中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在德国出版发行?答:不须要,这是因为,依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个成员国赐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版权爱惜期,应依据该成员国版权法的规定,依据我国著作权的规定,该德国作者的作品已超过法定版权的爱惜期,不再受版权爱惜,因此,出版社不须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并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是,这是因为德国的版权法规定作品的版权期是作者在生之年和去世年,作者去世作品的
14、爱惜期尚未超过,所以,我国出版社假设将该翻译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构成侵权。不须要,这是因为依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个成员国赐予其他成员国作品的爱惜期,一般不多于其来源国的版权爱惜期,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爱惜期是作者在生之年和去世年,该作者已去世年,超过了我国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学作品的爱惜期,以德国也不在受版权爱惜,所以德国出版社不须要征得中国作者之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德国出版发行该中国作者的作品。十三, 案例:市政府, 市园林局, 中山公园答:不能,著作权的客体或者说著作权的爱惜对象是作品,作品是对思想观念的表达形式,著作权法的根本原那么是只爱惜对于思想观念的表
15、达,而不爱惜思想观念本身。本案中原告郭某称被告照搬了创意,所谓创意即创作的意图,指文艺创作中所要表达的目的,其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爱惜的对思想的表达形式。十四, 某甲觅到一根自然树根,就其原形制成一根雕作品,拟申请外观设计,能否得到外观设计权?答:不能,因为根雕作品不具有工业再现性即不能以工业方式重复生产,因此,不符合外设计的根本条件,不能获得外观设计爱惜。十五, 案例:深圳海关, 美国公司申请, 答:本案被告虽然在西班牙注册商标,但并未在中国注册相应商标,在中国不受注册商标的法律爱惜,公司先于公司在中国注册了此商标,受中国法律爱惜,被告在中国生产印有商标的服装,属侵权行为,由
16、于被告不了解学问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十六, 案例:作家樊某创作了小说上海人在东京,电视台有偿取得了该小说的电视剧改编权和摄制权。电视剧播出后,樊某发觉将作品的主要思想进展了篡改,剧中竭力美化了日本人, 丑化了中国人,严峻损害了原告的声誉。故原告起诉电视台侵扰了其保持作品完整权。问:该案中,电视台取得作品改编权后,是否可以对原作进展改动?改编权及保持作品完整权是否冲突?答:爱惜作品完整权,即爱惜作品不受歪曲, 篡改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电视台当然可以对原作进展改动,而且这种改动是必需的,因为文字作品及影视作品在表达方式上有很大的差异,把文字作品搬上银
17、幕,的确须要对原作有很大的改动,但这种改动必需以敬重作者创作自由, 敬重原作根本感情基调为限。“歪曲及篡改本身是高度主观性的推断,应当结合作者的创作动机, 原作所表达的思想, 原告许可被告改编的范围为限。本案中被告颠覆了原作根本的感情基调,的确侵扰了原告的保持作品完整权。十七, 某画家创作了一幅美术作品,两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了某甲。请答复以下问题:这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画家还是属于某甲?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原件不慎毁坏,画家是否还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假如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某画院,是否须要将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假如不移交,是否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答:画家,因为画家将美术作品
18、原件出售给某甲时,只是将其美术作品的物权转让给了某甲,并未将其著作权一并转让,美术作品原件的转移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因为该美术作品的丢失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丢失,也就是说著作权的爱惜期是法定的,著作权的存在不以作品原件物质载体的存在为前提。不须要, 不意味,这是因为著作权的转移不意味着作品原件物权的转移,如同画家将美术作品出售结某甲后,其物权的转移不等于某著作权的转移一样,所以,美术作品原件不移交,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十八, 案例:原告龚某依据歌曲死了都要爱的曲调重新填写了死了都不卖歌词,在互联网上发表,署名“凯哥。后来请被告王某演唱该歌曲,后来在网上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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