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功效评价 指导原则201412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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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妆品功效验证 指导原则(草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化妆品功效宣称的管理,提高化妆品功效评价质量,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制定本指导原则。第二条 化妆品功效评价指导原则的制定旨在为化妆品功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实施和质量管理提供指导,保障化妆品功效评价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并保护受试者的最大权益和人身安全。第三条 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应当具备及其开展的化妆品功效评价项目相适应的基本条件,科学、公正开展功效验证工作,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数据、结果,并接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化妆品功效评价可通过
2、一种或结合多种方法进行,常用评价方法包括:人体试验(如临床评价、仪器定量测试、图像分析和志愿者自我评估),离体测试以及体外测试等。第五条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为化妆品功效宣称提供充分的测试数据支持。第二章 职责要求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的评估及选择。应依据化妆品功效评价的实施条件和要求,对委托机构及所有功效评价现场进行全面实地评估,撰写评估报告。第七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检验项目应选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人体检验机构作为化妆品功效验证负责机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评价项目可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化妆品功效验证实验室。第
3、八条 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应对本机构化妆品功效验证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督;设立机构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化妆品功效验证的特殊性,从生物医学、化妆品学、伦理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家中推举产生,人数不得少于5人,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负责审查的伦理委员会应规范伦理审查工作,建立化妆品功效验证伦理审查程序,保证审查质量,维护和保护受试者的尊严和权益。第九条 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也可委托其它机构按规定设立、运行的伦理委员会对其化妆品功效验证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督,双方应书面约定各自的权利、职责和义务等。第三章 实施条件第十条 化妆品功效验证负责机构一般应为独立法人,并具备如下条件:
4、(一) 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及化妆品功效评价工作相适应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对功效评价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1. 设有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化妆品功效验证工作的部门,并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行政、商业、财务和其它方面的压力和影响。2. 质量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阐明及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3. 质量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检验工作。4. 应有熟悉各项验证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如各项功效评价项目负责人)对验证工作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并制定内部质量控制方法、程序和质量控制计划
5、以监控功效验证结果的有效性。5. 化妆品功效验证部门应规定对功效评价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利和相互关系。必要时,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6. 应制定、修订和定期审阅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实施验证工作,并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工作人员,以确保各试验现场的执行准确性和有效性。7. 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定了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8. 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以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二) 具有防范和处理化妆品功效评价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和措施程序,有严重不良
6、事件应急处理专家队伍及处理严重不良事件的技术能力。(三) 具有符合化妆品样品和资料档案储藏保管要求的设施和专用空间(面积视产品和资料量多少而定)。(四) 具有化妆品功效验证所需的房间和现场实验室(受试者接待室、测试准备室、配置不同功能仪器设备的测试室等),其面积和数量应能满足各类功效验证工作的需要。(五) 建立完善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所有技术人员应经过化妆品功效检验规范化培训,包括皮肤病学、化妆品科学、美容皮肤科学、药理学、毒理学、微生物学以及皮肤生物检测学等学科相关内容,并进行考核以验证培训有效性。且每年的继续教育应不少于20课时。保留所有培训和考核的记录。第四章 人员
7、要求第十一条 化妆品功效验证负责机构中负责化妆品功效评价工作的部门应配备有及申请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应具有经过化妆品功效检验规范化培训、能够承担化妆品功效评价所必需的临床研究专业人员和实验室技术人员;以及样品、资料档案管理等辅助人员。第十二条 各类人员的专业应及申请检验项目相符合。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和质量负责人均应精通人体化妆品功效评价业务,质量负责人还应精通质量管理理论;技术操作人员应专职从事化妆品功效验证及相关研究工作,熟悉该类工作。第十三条 承担化妆品功效验证的技术人员应经相应的教育、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化妆品功效评价相关知识、技能和经验。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应
8、对各类技术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合格者发上岗证。技术人员应持证上岗。第十四条 新从事化妆品功效验证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一年的化妆品功效评价技能培训,熟练掌握相关的评价技术,并在通过功效验证机构全面的技术技能考核合格后,方有独立从事化妆品功效验证工作的资格。第十五条 人员具体要求(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实验室总人数的50%。(二) 化妆品功效评价负责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并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经验。(三)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对应有十年/八年/六年以上化妆品功效评价工作经验。(四)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对应有八年/六年/四
9、年以上化妆品功效评价工作经验。(五)技术操作人员应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并有一年以上化妆品功效评价工作经验。(六)一年内或者考核未通过的在培技术人员不能独立操作相关技术,如有需要操作时,需在其他有上岗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第五章 硬件配备要求第十六条 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现场应有一定面积相对固定的试验场所,并按功能至少设置接待区、知情同意室、皮肤清洗室(区)、体格检查及问诊筛查室(区)、临床评估室、等候区、各类测试室(区)、问卷调查室(区)、产品试用室(区)、样品室、档案室等。对各功能分区的具体要求见附2。非临床实验也是这个要求?第十七条 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应当具有化妆品功效验证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10、,具体如附3列举。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能满足所验证项目的需要,并保证运行良好。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比对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比对。第十八条 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应制定仪器设备管理程序,程序应对仪器设备的申请、购置、验收、编号登记入册、检定/校验/比对、使用、流转、维修、保养等有完整的规定,并按一台一档建立仪器档案。第六章 样品管理第十九条 申办者应向研究者提供易于识别并有正确编码的编盲试验和对照样品及由卫生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标明仅供临床试验使用。应急盲底应随同包装编盲的样品一同交研究方保
11、存。应急信封应保存在试验现场,由指定人员进行管理,保证需要时可及时打开。紧急破盲需报告负责机构和申办者,并保存相关记录。第二十条 化妆品功效验证负责机构应制定验证用样品管理制度,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样品的接收、保管、交接、配制、回收、退还/销毁的管理进行详细规定。第七章 受试者管理第二十一条 受试者是化妆品功效验证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不仅是被动承担验证试验的载体,也是功效验证机构的合作者。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应在遵循有利、尊重和公正的伦理要求下制定受试者的招募和管理程序,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权益和顺应性。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应根据方案要求制定受试者招募计划,包括预计需要招募和筛选
12、的人数、入组人数、最终完成人数、招募难易度、招募时间及期限、所需费用、招募方法等。第二十三条 负责招募人员根据招募计划及方案中受试者的入选、排除条件、项目流程、所需时间、费用补偿及其它要求等如实拟定招募广告,不能带有任何的欺骗、煽动、诱惑用语。该招募广告要求归入项目档案。第二十四条 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应制定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向受试者如实介绍试验概况、试验要求和时间安排,并沟通询问其意见等,以确保受试者足够的知情权,初步判断受试者可入选的可能性,签署知情同意书。第二十五条 受试者的筛选除上述询问及和受试者的沟通外,在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能进行必要的健康史询问和/或体格和/或实验室检查,根
13、据检查结果再次确认受试者是否真正符合入选和排除标准。第二十六条 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受试者的管理分现场管理和持续管理。试验现场管理要求按现场流程、条件等进行,确保受试者配合和现场次序良好;持续管理要求对受试者非现场行为进行定期跟踪,如电话/网络询问、提醒试验产品的使用情况、应注意事项等。第二十七条 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如需将受试者招募和管理工作分包给第三方机构,应在正式分包委托前对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和书面的评估。第八章 实验室环境条件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功效验证机构现场试验应具备及功效验证项目相适应的功能实验室或功能区,各类实验室和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实验室的面积和数量应能满足各类功效验证
14、评价工作的需要,以不相互干扰和影响为前提。各功能区一般应具有充足、恒定的光源条件,保持日常整洁、有序,并应对各区环境温湿度进行控制和记录。具体见附2。第九章 功效验证方案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申办者)应在产品功效验证试验开展前根据拟宣称功效制定功效验证方案。方案设计应根据赫尔辛基宣言,按伦理原则和指导原则,科学,符合随机、对照、重复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靠性;并说明申办者、负责机构及试验现场的职责分工,注明版本号。第三十条 化妆品功效验证方案的设计应包括基本信息和特定信息。(一) 基本信息1. 研究目的:需清楚地表述出来;2. 测试产品和对照品:需注明生产日期、储存条件、保质
15、期、剂型、使用剂量、使用方法(和测试目的一致,不能偏离)、留样时间;3. 测试过程:包括时间表及对应需要完成的评价项、研究场所等;4. 数据的管理、处理和结果分析:表明各项数据收集方式,特别是电子数据的管理需详细说明;列出运算方式和选择的统计分析方法、统计软件等; 5. 仪器设备和试剂:设备型号规格的描述、使用状况、在相关测试中的应用等;实际需说明合适的保存方式等。(二) 特定信息1. 测试产品:其安全性在方案条件下必须是稳定的;2. 志愿者(1) 入选和排除标准(包括基本要求和项目要求);(2) 人数设定:应根据试验的主要目标来确定,及以下因素有关,即:主要指标的性质(定量指标或定性指标)、
16、研究总体参数的估计值(由文献或者预试验得到)。临床上认为有意义的差值、检验统计量、检验假设、I型和II型错误概率等。当根据统计公式估算的样本含量30人时,以30人为准。并适当扩大允许脱失的数量(对于任何脱落病例,研究者必须在临床试验记录表中填写脱落的原因,一般情况下有发生不良事件、缺乏功效性、违背试验方案(包括依从性差者)、失访(包括患者自行退出)、被申办者中止和其它)。(3) 培训:时间和效果确认。3. 方法学:试验设计(随机、单一/比较试验、志愿者受控及否、单盲/双盲测试等)、评估参数(根据评价的功效适当选定,包括主要功效指标和次要功效指标,须规定各参数对产品功效的权重)、产品使用方法(使
17、用量、使用频率、涂抹时间、部位、限制条件等)、检查和测试流程、评估方法(不同功效验证项目方法不同)、不良反应处理原则和程序等。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功效验证负责机构接受申办者委托,承担功效验证临床试验的风险和方案可行性评估,参及功效验证方案的制定,并签署确认。第三十二条 相关化妆品功效评价指南发布后,功效评价方案应在指南基础上设计;对于我国未发布指南的化妆品功效验证项目,可按上述原则设计方案。第十章 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功效验证负责机构应首先根据方案指定以下主要人员:(一)主要研究者:全面负责试验的运行管理、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和制定标准操作规程,组织功效评价试验中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撰写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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