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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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肢和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假肢和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假肢和矫形器(康复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以下简称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是指对肢体功能障碍者进行评估,为其设计、制作、适配假肢和矫形器等康复辅助器具企业。 第三条【假肢和矫形器种类】本办法所称假肢和矫形器种类由民政部发布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规定,不包括矫形鞋和其他假体。 第四条【资格认定】从事假肢和矫
2、形器生产装配活动企业,应当经过相应资格认定。 第五条【资格认定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导全国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六条【认定条件】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和业务相适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假肢师、矫形器师; (二)具有和业务相适应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三)具有和业务相适应接待室、制作室和功能训练室等工作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条件。 第七条【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当向资格认定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3、资格认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生产装配业务范围;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聘用假肢师和矫形器师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 (五)工作场所使用功能说明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场所租赁合同等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其他材料。 申请人在递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应原件,资格认定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退回。 第八条【真实性要求】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申请处理】资格认定机关对资格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
4、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资格认定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资格认定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书面凭证。 第十条【实地核查】资格认定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资格认定机关需要对专用设备、工具清单、工作场所使用功能等情况进行专业评估,可以邀请两名以上专业人员共同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两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实地核查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5、。 参加实地核查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持有假肢师或者矫形器师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研究工作五年以上。第十一条 【认定期限】资格认定机关应当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认定结果】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资格认定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认定资格书面决定,并根据申请向申请人颁发相应假肢或者矫形器生产装配资格证书。不予认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证书事项】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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