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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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2012年03月22日 来源:云南省卫生厅 【大 中 小】标签:临床专科 医疗监管 云南 寻医问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建设和管理,促进医疗技术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是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估产生,代表本省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医疗专科;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也是本省医疗质量管理、人才
2、培养和技术推广基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三级医院。 第四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主要包括二、三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以及少数和临床医学相关科目。 第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确认、管理和考核工作。 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建设和监管工作。 获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制定专科建设和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 获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和管理水平省内先进地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带动本院其它专科以及本省本专科共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
3、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审专家库及评审监察组。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医政机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省级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相关学(协)会负责人、医疗管理及医学专家等担任。委员会负责本省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行政部门医政机构,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具体组织和实施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库和医疗管理专家库组成。 第九条 专业技术专家库成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
4、好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有较高积极性;(二)有丰富专业知识和较强业务能力,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三)受聘于三级医院,担任相应专业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第十条 医疗管理专家库成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有较高积极性;(二)有丰富管理知识、较强管理能力和较高管理水平,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医疗管理经验,熟悉医疗管理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三)受聘
5、于医疗机构或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在院级或者医务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或者在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中从事医疗卫生监督工作4年以上;(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5年。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委员会终止聘任:(一)经查实违反评审纪律;(二)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三)技术专家变更和所在单位聘任关系;(四)管理专家调离医疗机构或者医疗卫生监督岗位;(五)发生重大医疗事故责任人;(六)受刑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七)不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评审监察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相关学(协)会人员组成,负责全程监督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正、公平。 第三章
6、申 报 第十三条 凡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确认三级医院,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二、三级临床科目以及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少数和临床医学相关医学科目,对照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自评达标,可以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第十四条 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二)能独立并常规开展本专业诊疗技术,整体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先进行列;(三)具有独立开展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发展相适应实验研究能力;(四)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或者省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五)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比例合理,有一
7、支素质较高后备人才队伍;(六)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设施和设备;(七)有独立病区,临床科室病床数40张(有关管理规范中有具体要求,病床数从其规定),病床使用率85%,住院患者中危重症患者比例40%,具有较强医疗服务和医疗技术辐射能力。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一)违反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擅自开展医疗技术项目;(二)独立并常规开展必备诊疗技术项目小于总数95%;(三)截止申报当年,发生经鉴定为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未满3年;或者州(市)级及以上医学会已经受理,正在鉴定过程中医疗事故争议;(四)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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