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doc(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撤除工程平安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研200530号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撤除工程平安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立与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撤除工程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物、构筑物撤除工程以下简称撤除工程的平安管理,保障人民生命与国家财产的平安,根据?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建立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撤除施工与管理。 建筑过程中的零星撤除与市容环境管理中违章建筑的撤除工程除外。 法律、法
2、规对建立工程撤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承当撤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上海市建立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物、构筑物撤除工程平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建筑物、构筑物撤除工程平安管理的日常工作;市政、水务、港口、市容环卫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本规定实施。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撤除工程的平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前期管理 第五条建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撤除施工开场前十五日将以下资料报送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有爆破工程直接到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3、二拟撤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撤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去除废弃物的措施。 第六条撤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撤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日到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报监手续。 第八条撤除工程的建立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制定施工平安技术措施,明确双方的平安职责,并确定平安作业环境及实施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立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展书面交底,提供以下资料: 一撤除工程的有关图纸与资料。 二撤除工程涉及区域内的地上、地下设施及隐蔽工程的分布情况。 第十条建立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办结
4、被撤除物的中断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在进展管线撤除前,应查清管道中介质的种类、化学性质,并采取中与、清洗等相应的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全面掌握撤除工程的图纸与资料,进展实地查勘,制定撤除方案,并按平安生产、文明施工、市容、环保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万案,提出平安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组织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编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 撤除构造复杂、体量较大、环境复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采用特种作业方法的撤除工程,应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方案与平安技术措施进展论证,并报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必要时,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可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方案与平安技术措施进展复审。 第
5、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所采用撤除方法的相关规定,划定危险区域,做好戒备与警示标志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应当采取可靠的平安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撤除施工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配备抢险救援的有关器材。 第十六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承受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对作业人员要做好平安技术交底工作,同时填写书面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凡需登高从事撤除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定期进展体格检查,其身体状况必须符合有关作业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施工阶段管理 第十八条撤除施工应当设专人管
6、理,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与平安技术措施进展。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施工组织方案的,须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原施工组织方案由专家论证通过的,应当由原组织论证的单位另行组织专家论证。施工组织方案变更应当报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撤除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按顺序进展;先非承重构造后承重构造;撤除栏杆、楼梯与楼板应与同层次整体撤除进度相配合。 第二十条制止立体穿插撤除作业;撤除局部构件,应防止相邻局部发生坍塌;撤除危险局部之前,应采取相应的平安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等地点与其他重要地区进展撤除施工的,脚手架须采用全封闭形式,必要时搭设防护隔离棚。脚手架应与被撤除物的主体构造
7、同步拆下。 第二十二条作业人员应站在脚手架或其它稳固的构造部位上操作。不准在建筑物的屋面、楼板、平台、墙体上聚集人群施工,或者集中堆放材料。 第二十三条撤除施工拆卸下的各种材料均应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指定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局部建筑物或构筑物撤除时,对保存局部,应先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第二十五条在高处进展撤除施工,应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者流放槽。撤除物制止向下抛掷。 从事撤除作业的人员应带好平安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平安带,进入危险区域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遇有风力在五级以上、大雾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平安时,制止进展露天撤除作业。 第二十七条采用手工或机械作业法施工
8、时,必须遵守国家、本市有关平安技术与机械设备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布的?爆破平安规程?进展。 第二十九条在撤除施工中,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情况不明的电缆、管道时,应停顿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按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及时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及有关的主管部门报告,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条在撤除施工中,如出现有毒有害气体外溢、火灾、爆炸、坍塌淹埋、重大机械设备故障、高处坠落、管网损坏等事故,应组织力量及时排除险情,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撤除工程的建立单位,有以下
9、情形的,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提供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二未将撤除工程有关资料报送房地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对承包施工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四要求承包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五将撤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撤除工程的施工单位、有以下情形的,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撤除工程的; 二施工现场的平安设施不符合规定或管理不善,又不及时改正的; 三撤除工程现场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经劝阻不予改正的; 四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平安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五造成人员伤亡或国家、集体与人民财产严重损失的事故;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关于颁发上海市房屋撤除工程施工平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建施93第688号同时废止。第 7 页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