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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告知书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有权了解有关病情以及相关投诉处理渠道和流程。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知情权,并告知如下内容: (一)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投诉职能部门是_(医务科、医务部、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社会工作部等),联系方式:1、地址_;2、电话_;3、传真_;4、电子邮箱_。 (二)患者有权就有关诊断、治疗过程、诊疗结果等向医疗机构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患者对自己诊断、治疗过程进行投诉,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文字形式;有具体投诉请求,还应当载明患者和委托投诉人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并签名。 采用口头形式提出投诉请求
2、,职能部门将记录来访人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并由来访人进行签名。 (三)患者有权了解医疗机构处理医疗投诉工作流程: 职能部门接到投诉事项,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1) 组织相关临床科室进行调查研究;(2)通知临床科室向患者进行说明解释;(3)呈报院领导进一步分析讨论;(4)提请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做出结论性意见后,给予患方答复,一般时间为七十五日,提请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六十日内做出答复。(进行尸检,自尸检报告做出后开始计算时间)。 (四)患者不接受医疗机构医疗管理委员会结论性意见,有权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和医方共同向医学会申请,也可以单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3、,也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五)患者有权了解所患疾病诊断和治疗相关情况。患者有疑问时,医务人员有义务向患者进行说明解释。有关说明解释工作应当以不影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为限,可以通过医疗机构职能部门、临床科室进行预约。 (六)患者有权在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客观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复印病历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七)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封存患者本人病历资料。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职能部门在患者或者其代
4、理人在场情况下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予以复印并封存。 封存病历资料,存放在医疗机构职能部门,并由医疗机构职能部门向患者出具封存证明,并负责向有关鉴定机构或诉讼法院提交封存材料。 (八)患者死亡,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近亲属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尸检,同意尸检需填写尸检申请书并签字。不填写尸检申请书视为不同意尸检。 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可以延长至七日。 尸检所需费用可由医疗机构垫付。最终和尸体运送费、保管费等视医疗事故鉴定或法院裁决结果而确定支付者。最终鉴定为医疗事故,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构成医疗事故
5、由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支付。 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五日内。逾期不处理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九)医患双方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患方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也可依法向卫生部门申请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第59条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一)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告知人和被告知人各持一份。 注:本告知书法律依据: 1、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 2、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7月31日 3、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 4、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8月2日 5、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8月2日 6、卫生部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02 年 8 月 2 日 7、省、市卫生局相关规定 被告知人: 告知人: 患者姓名: _(医院)_(职能部门) 告知书签收人: 经办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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