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规定 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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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园区企业的服务和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新、改、扩建化工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工作程序,提高企业试生产的可靠度,防止发生环境污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园区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园区经济社会的安全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内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包括企业的技术改造)等化工建设项目的试生产阶段。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相关的工程质量、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等有关方面的规定,按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第
2、二章 试生产的准备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人员准备、技术准备、物资准备、外部条件准备等。第五条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四定: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第六条 成立试生产领导小组,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生产、技术、安全、设备、保卫、公用工程等部门为成员。第七条 企业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对新录用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的脱产教育不得少于六个月,教育内容除三级教育外,应包括以下五个阶段的
3、培训: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教育、同类装置实习、岗位练兵、计算机仿真培训、参加投料前的试车。每阶段教育结束后须对职工进行考核,在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可发放上岗操作证。从事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作业的操作工,必须具有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直接从事危险岗位从业经历。第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含特种设备管理人员)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第九条 对所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登记、效验,并取得登记、效验检定合格证书。第十条 编制试生产方案,方案须经过企业自行聘请的专家审查。第十一条 聘请有经验
4、的工程技术人员对项目试车和投料过程进行指导。试车和投料过程要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第十二条 对装置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开展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构成重大危险源或生产过程含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要邀请园区消防队开展综合性的应急演练。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新、改、扩建项目,须聘请或组建专业开车队伍:(1) 生产的主要原料、产品中含甲A类物质和爆炸品的;(2) 生产过程中含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第十四条 开车队伍须具备以下要求:(1) 新建、改建项目开车队伍须由相
5、同或相近工艺的单位或工艺专利转让方派出的技术人员组成;(2)相同工艺的扩能改建项目开车队伍可由本单位组织原生产工艺装置人员组建;(3)开车队伍人员组成必须涵盖生产、技术、安全、设备、保卫、公用工程等各个部门;(4)开车队伍须对项目开车全过程提供技术支持,并参与投料试车条件(附件一)的确认。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须与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安全、消防责任状。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须与南京化学工业园有限公司签订消防服务协议,并与就近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救援服务协议。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确认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相互影响的情况,须向周边企业通报试车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及应急措施等。第三章 试生产的申请第十八条 建
6、设单位试生产前,须按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文书。化工园区审批的一般化工建设项目,可不单独提供备案文书。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须登录化工园区安全环保综合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企业信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须将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数据传输到园区应急响应中心。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对照投料试车条件(附件一)自查具备化工投料试车条件后向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提出试生产申请,填写试生产申请书(附件二),并提供安全、消防等部门相应许可的复印件。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提交试生产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交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7、(2)企业组织机构图,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文件;(3)按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细则(AQ/T3034-2010)要求开展的工艺安全分析记录,经正式批准发布且汇编成册的试生产方案(附件三);(4)专家对试生产方案的审查意见;(5)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6)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7)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8)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印件);(9)建设工程四方交接单,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条件的意见;(10)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8、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及台账;(11) 安全生产培训计划,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1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1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清单;(14)开车队伍派出单位的基本情况、派出人员自然状况;(15)正式批准发布的应急预案、应急物资清单、与园区签订的消防服务协议和综合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16)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管理台账(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登记许可证号、检测时间和有效期等);(17)安全设施一览表(包括规格型号、安装位置、检验检测时间、有效期、生产供应厂商等)(按照“安监总
9、危化2007225号”文件要求分类统计);(18)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备案、审核批复文件,医疗卫生部门医疗救援服务协议(复印件)。第二十二条 园区安监局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后,聘请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通知书。第二十三条 化工园公用事业公司接到 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通知书后正式向企业供水、汽、气等公用工程。建设单位在化工试生产前准备阶段的用水、汽,由建设单位向园区安监局提出临时申请,经园区安监局批准,公用事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临时供应。第四章 试生产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
10、在正式投料48小时前向园区安监局提交试生产通知,园区在接到通知后安排消防力量现场保运,直至产出合格的产品。第二十五条 首次投料试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遇有异常情况,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试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防止事故的扩大和漫延,必要时应采取专业队伍现场安全监护。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加强沟通,及时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试生产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加强管理。试生产方案、试运行情况总结、异常情
11、况应急处置等资料应送园区安监局备案。第二十九条 未经园区批准,企业擅自进行新、改、扩建化工装置试生产,一经查实将责令停产整改,必要时停止公用工程的供应。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园区内化工企业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投入生产使用的,按照此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一般化工建设项目是指,生产过程不涉及国家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投料试车条件 2、试生产申请书 3、试生产方案编制提纲附件1投料试车条件投料试车必须
12、高标准、严要求,按照批准的试车方案和程序进行,坚持应遵循的程序一步也不能减少,应达到的标准一点也不能降低,应争取的时间一分钟也不能放过的原则,在投料前严格检查和确认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规定如下:一、工程中间交接完成1、工程质量初评合格;2、“三查四定”的问题整改消缺完毕,遗留尾项已处理完;3、影响投料的设计变更项目已施工完;4、工程已办理中间交接手续;5、装置区施工用临时设施已全部拆除;现场清洁、无杂物、无障碍;6、设备位号和管道介质名称、流向标志齐全;特种设备现场标志明显。7、系统吹扫、清洗、气密性试验完成。二、联动试车已完成1、干燥、置换、三剂装填、计算机仪表联校等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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