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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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 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 华人思师国公司法、中华人飘口四页算法、国务院关 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刀26号),制定本 力法第二条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 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 的利润; 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三)国有产权
2、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 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 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 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第四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 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 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第二章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第六条 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 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 1 具体申报时间
3、及要求如下:(-)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中央企业 一次申报;(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 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 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 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或者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 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 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 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1=1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
4、作日 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 的资料。第七条 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在向国资委申报上交国有 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烟草总 公司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直接报送 财政部。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 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 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 弥补亏损。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 同行业,分以下三类执行(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表5 ):(-)第一类 10% ;(二)第二类 5%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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