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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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火电厂烟气治理工程的运行管理,防治环 境污染,提高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检修与维护管理的相关要求。本标准为指导性文件。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北京国电龙源 环保工程、福建龙净环保股份、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部2014年06月10日批准。本标准自2014年09月0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的绩效考核内容宜包括影响烟气治理设 施达标排放的原料输入、生产运
2、行、检修维护、设备管理等方面,如燃料采购考 核、吸收剂采购考核、还原剂采购考核、锅炉及辅机运行考核、检修维护考核、 仪表管理考核、化学监督考核、环保指标考核等。6烟气治理设施运行、检修、维护工艺要求6.1 烟气脱硝设施6.1.1 一般要求6.1.1.1 火电厂应优先运行好低氮燃烧设施,在综合考虑锅炉效率的基础上, 控制尽可能低的NOx生成量,再投入高效烟气脱硝设施,确保排放达标。6.1.1.2 火电厂烟气脱硝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应参照DL/T335、DL/T322、 HJ562、HJ563、DL/Z870. DL/T838. DL/T748H 执行。6.1.1.3 原剂品质及使用应满足GB5
3、36、GB2440的相关要求。6.1.1.4 脱硝催化剂处置a.火电厂应对不满足脱硝效率要求的催化剂进行催化剂能否再生的测试评估。b.经过测试评估可再生的催化剂应通过物理和化学手段使活性得以局部或 完全恢复,主要程序有:催化剂评估、再生工艺选择、物理清洗、活化、热处理、 性能测试等。具体可参照HJ562执行。c.经过测试评估不可再生的催化剂应由专业厂家或原催化剂供应厂家负责 回收处理,不得随意抛弃。磨损严重、机械破裂无法再生的催化剂应优先考虑回 收再利用处理,其次应按照GB18598进行填埋处置。6.1.1.5 二次污染及预防a.对烟气脱硝设施应采取防止氨泄漏的相关措施。b.脱硝系统的稀释风机
4、入口应加装消声装置。c.采用液氨作还原剂时,液氨贮存与供应区域应设置完善的消防系统、洗眼 器、防毒面具、清洗药品、风向标等,氨区应设置防雨、防晒及喷淋设施,喷淋 设施应考虑冬季防冻措施,并定期对洗眼器、喷淋设施进行检修,确保设施处于 备用、待用状态,涉氨场所宜安装氨气泄漏报警仪。6.1.2 运行考核火电厂应定期对烟气脱硝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至少应包括脱 硝效率、系统投运率、NOx排放达标状况及总量控制情况、还原剂消耗量、电 耗等。6.1.3 运行控制6.1.3.1 运行过程中应监控的关键参数宜包括氨区各设备的压力、温度、氨 泄漏;脱硝反响器进口、出口烟气温度、烟气流量、烟气压力、烟
5、气湿度、NOx 浓度和氧含量、进出口差压、喷氨流量、出口氨浓度和还原剂消耗量、稀释风机 运行参数等。6.1.3.2 烟气脱硝设施的启动、停运要点参照附录A.La.烟气脱硝设施的启动应具备重要转动设备、电气传动、联锁保护、阀门仪 表、气路泄漏等试验合格的条件,并按照相关标准和供应商说明书要求做好启动 前检查、试运工作,烟气条件具备时方可喷氨。b.烟气脱硝设施的停运应根据停运方式?口设备状况,做好检查、维护、检修 工作。正常停运应根据运行规程)顺序停运,长期停运应将箱罐、管路及地坑内含 氨液体或气体排空。非正常停运应按DL/T335紧急停运进行操作处理、检查和 维护,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汇报备案,尽快
6、恢复投入生产。6.1.3.3 为保证烟气脱硝设施平安运行,宜对运行中的烟气脱硝设施进行运 行调整优化,以提高脱硝系统运行经济性。烟气脱硝设施运行调整应遵循以下主 要原那么:a.脱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参数准确可靠;b.脱硝系统运行调整服从于机组负荷变化,且在机组负荷稳定的条件下进行 调整;c.脱硝系统运行调整宜采取循序渐进方式,防止运行参数出现较大的波动;d.在满足排放总量和排放限值的前提下,优化运行参数,提高经济性。6.1.3.4 烟气脱硝设施的运行调整宜在锅炉运行调整(主要参数为烟气温度) 的基础上实施,主要调整内容包括:喷氨流量、稀释风流量、喷氨平衡优化、吹 灰器吹灰频率等,具体可参照DL
7、/T335执行。6.1.3.5 烟气脱硝设施的定期切换参照附录表B.1-1,定期分析要求参照附录 表C.1-1 ,主要故障处理及措施参照附录D.1。6.1.3.6 烟气脱硝设施应制定针对氨的防护、应急、急救措施和对策,具体可参照附录E执行。6.1.4 检修维护6.1.4.1 烟气脱硝设施的检修周期、各级检修工程、主要设备检修工艺、质 量标准、检修记录及相关管理要求应参照DL/T322执行。6.1.4.2 烟气脱硝设施的维护保养应纳入全厂的维护保养计划中。火电厂应 根据烟气脱硝设施技术、设备等资料制定详细的维护保养规定。维修人员应根据 维护保养规定定期检查、更换或维修必要的部件,并做好维护保养记
8、录。6.2 烟气除尘设施6.2.1 一般要求1.1.1.1 尘器的运行、试验、日常维护、定期维护、大/小修及质量检查 应参照DL/T46L DL/T748.1. DL/T748.6. JB/T6407执行。电袋复合除尘器 电区参照本条款执行。1.1.1.2 袋式除尘器的运行、检修、维护应参照DL/T1121执行。电袋复合 除尘器袋区参照本条款执行。1.1.1.3 应加强粉煤灰卸料转运平安文明生产。6.2.2 运行考核火电厂应对烟气除尘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宜包括:a.电除尘器:除尘效率(允许根据设备设计修正曲线进行修正)、电场投用 率、阻力、漏风率、排放浓度、电耗;b.电袋复合除尘器
9、:除尘效率、电场投用率、阻力、漏风率、排放浓度、滤 袋寿命、电耗;c.袋式除尘器:除尘效率、阻力、漏风率、排放浓度、滤袋寿命。6.2.3 运行控制6.2.3.1 关键参数a.电除尘器运行过程中应控制的关键参数宜包括灰斗高料位等重要报警信 号、进出口烟尘浓度、烟温、二次电压、二次电流等;b.电袋复合除尘器运行中应控制的关键参数宜包括进出口烟气温度、烟尘浓度、高温报警信号、低温报警信号、灰斗高料位报警信号、清灰压力报警号、二 次电压、二次电流等;C.袋式除尘器运行中应控制的关键参数宜包括进出口烟气温度、烟尘浓度、 高温报警信号、低温报警信号、灰斗高料位报警信号、清灰压力报警信号等。623.2烟气除
10、尘设施的启动、停运要点参照附录A.2。624检修维护电除尘器的检修维护宜参照DL/T461、DL/T748.1、DL/T748.6.JB/T6407 执行。624.2电袋复合除尘器的检修维护宜参照GB/T27869. DL/T461.DL/T748.1、DL/T748.6. JB/T6407 执彳亍。袋式除尘器的运行、检修、维护宜参照DL/T1121执行。烟气除尘设施的主要故障处理及措施宜参照附录D.2执行。6.3烟气脱硫设施63.1 一般要求烟气脱硫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等工作应参照DL/T1149、HJ2001. HJ/T178. HJ/T179. DL/Z870. DL/T748.10.
11、 DL/T341 等相关标准并根据生 产实际需要执行。63.2 运行考核火电厂应对烟气脱硫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至少应包 括脱硫设施的运行情况、现场平安文明生产、S02浓度、脱硫效率、副产物品 质(如脱硫石膏品质、脱硫废水指标等)、排烟温度、吸收剂消耗量、水耗、电 耗、气耗、系统投运率等。火电厂应对烟气脱硫设施的检修维护进行考核,包括消缺率、及时 率等。运行控制烟气脱硫设施的启动应具备重要转动设备、电气传动、联锁保护、 阀门仪表等试验合格的条件,并做好启动前检查、试运转工作,启动应尽可能缩 短与机组启动间隔,且除尘设施应先于烟气脱硫设施启动。烟气脱硫设施的停运应结合主机情况列出停运计
12、划,非计划停运要 及时报环保部门备案,根据停运方式和设备状况,在停运期间做好检查和维护检 修工作,并尽快投入生产。系统停运时除尘设施应晚于烟气脱硫设施停运。启、 停运要点参照附录A.3、A.4。定期切换工作应参照DL/T1149. HJ2001. HJ/T178相关要求执行。 浆液系统的设备停用时,应严格冲洗设备和附属管道,防止沉积。633.4物化分析工作应根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可参照DL/T1149. HJ2001. HJ/T178相关要求执行。检修维护烟气脱硫设施的维护应包括日常维护和点检定修。日常维护应包括 系统清洁、罐体管道泄漏处理、对转动设备定期检查护理以及对其他突发情况的 处理等。
13、烟气治理设施的点检定修应参照DL/Z870执行,应确定专职点检员职 责,做到定区、定人、定设备,同时对点检人员加强业务培训。烟气脱硫设施的检修等级以脱硫设施规模和停用时间为原那么,将脱 硫设施的检修分为A、B、C、D四个等级,具体检修要求参照DL/T748.10执 行。浆液系统的设备和附属管道维护检修时,应对防腐层和易损部件,根据防腐 施工和检修规定,进行严格维护检修。6.3A3烟气脱硫设施的检修应按照技术标准、制造厂提供的设计文件、同类型脱硫设施的检修经验以及设备状态评估结果等合理安排。烟气脱硫设施的定期切换应参照附录表B.2-1执行,定期分析要求 应参照附录表C.2-1执行,主要故障处理及
14、措施应参照附录D.3、D.4执行。6.4烟气连续检测设施6.4.1 一般要求6.4.1.1 烟气连续检测设施(以下简称CEMS )的日常巡检、维护保养、校 准和校验、运行质量保证、数据审核和处理、数据记录和报表应参照HJ/T乃执 行。6.4.1.2 CEMS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工程、检测方法及检测质量保证措施应 参照HJ/T76执行。6.4.1.3 CEMS烟气采样器、力口热器、取样管线伴热投自动,设定温度不低于 120 ,每日检查加热器、电伴热,确保运行正常。6.4.1.4 CEMS定期维护检查校验工作应满足技术标准和相关环保要求。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检修和维护管理
15、等方面的相关要 求。本标准适用于火电厂200MW及以上机组配套的烟气治理设施,其他机组 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以下文件中的条款。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3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1.1.1.1 气治理设施为治理火电厂排放烟气中二氧化硫(S02 )、氮氧化物(NOx )、烟尘等 大气污染物,提高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而建的设施。在本标准中具体指烟气脱硝1.1.1.5 做好CEMS原、净烟气取样器防潮防水工作。1.1.1.6 CEMS烟尘、S02、NOx等仪表的计量基准应与GB13223保持一 致。1.1.1.7 连续检测的历史数据及历史曲
16、线的保存应满足环保要求并及时做好 离线备份工作。6.4.2 运行考核火电厂应结合生产实际以及投运率、故障率、数据检测及传输的准确性等指 标建立CEMS考核机制。6.4.3 运行控制6.4.3.1 日常巡检日常巡检间隔不超过7天,巡检记录应包括检查工程、检查日期、被检查项 目的运行状态等内容,每次巡检记录应归档,日常巡检规程应包括该系统的运行 状况、CEMS工作状况、系统辅助设备的运行状况、系统校准工作等必检工程和 记录,以及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检查工程和记录643.2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CEMS日常运行质量保证是保障CEMS正常稳定运行、持续提供有效检测 数据的必要手段。当CEMS不能满足
17、技术指标而失控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缩短下一次校准、维护和校验的间隔时间。不宜采用与CEMS测试原理相同的 参比方法校验CEMS。CEMS的定期校准、定期校验、失控数据的判别、比对检 测应参照HJ/T75执行。643.3 平安操作a.长时间断电后重新投入CEMS时应对供电电源进行测量,防止由于供电电 源不稳定而引起设备损坏,CEMS投入运行后应进行标定;b.对仪器小间通风装置定期检查,防止采集的气体或标准气体泄漏进入小间 对人身产生伤害;c.对设备进行检修处理时应将该设备的电源切断,防止设备发生漏电现象;d.操作时尽量选用专用工具对仪器进行拆卸。643.4 .4CEMS的数据分析与检查a.
18、CEMS运行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定期打印报表检查CEMS数据超标记录和 运行记录,有异常数据及时反响。每周形成数据分析报告,月底形成月度报告;b.应定时核查异常数据与污染源和治理设施的运行工况是否相符,根据分析 结论采取维护检修对策措施;c.应做好数据采集系统日常维护,定期进行CEMS检测数据备份。检修维护6.4.4.1 CEMS运行过程中的定期维护是日常巡检的一项重要工作,定期维护 应做到:a.污染源停炉后到开炉前应及时到现场清洁光学镜面;b.每30天至少清洗一次隔离烟气与光学探头的玻璃视窗,检查一次仪器光 路的准直情况;对清吹空气保护装置进行一次维护,检查空气压缩机或鼓风机、 软管、过滤器等部
19、件;c.每3个月至少检查一次气态污染物CEMS的过滤器、采样探头和管路的结 灰和冷凝水情况、气体冷却部件、转换器、泵膜老化状态;d.每3个月至少检查一次流速探头的积灰和腐蚀情况、反吹泵和管路的工作 状态。6.4.4.2 CEMS运行期间各种仪器仪表均应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日常管理和 维护,及时更换到期的零部件。火电厂应建立完善的CEMS故障应急预案。的设备管理应该落实到部门,由专人负责。的检修维护应满足相关环保要求。6.446每日均应检查CEMS检测数据远程传输情况,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处 理,以保证传输正常。644.7当对外委托CEMS运行维护工作时,应定期对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监 督检查。7平安、健
20、康、环境7.1 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应遵循“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不 影响火电厂平安生产和文明生产为原那么,持续提高生产过程中平安、健康、环境 的管理水平,保障生产人员平安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7.2 火电厂应建立健全烟气治理设施重大危险源识别和评价体系,加强运行 过程中重大平安风险的控制,并确保烟气治理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处于受控 状态。7.3 火电厂对烟气治理设施的平安管理应符合GB/T12801和GBZ2.1的有 关规定,并按照平安性评定的要求,定期进行平安性评定,形成评定、整改的闭 环管理。7.4 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过程中的劳动平安和职业卫生参照D
21、L5053执 行。7.5 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检修、维护和管理人员在生产和工作中的安 全工作要求参照GB26164.1执行。运行、检修、维护过程中应采取的平安健康 措施、平安文明施工措施参照DL5009.1执行,如遇到紧急救护情况参照 DL/T692 执行。7.6 火电厂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加强对烟气治理设施运行中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7.7 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的防泄漏、防噪声与振动、防电磁辐射、防暑与防 寒等要求应符合GBZ1的规定。7.8 火电厂应建立健全烟气治理设施环境因素和评价体系,加强对运行过程 中环境因素的控制。7.9 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绿化
22、等降低噪声的措施, 噪声、震动应满足GBJ87和GB50040 ,厂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要求。7.10 火电厂烟气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飞灰、石膏等应优先综合利用, 暂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根据相关要求采取贮存和处置,具体应满足 GB18599 要求。7.11 火电厂烟气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或综合利用。附录A(资料性附录)烟气治理设施的启停要求A.1选择性催化还原(SCR )烟气脱硝设施的启停要求投运前检查(1)应按辅机通那么或运行规范进行检查,确认SCR系统具备投运条件。(2)长时间停用后启动时,应对供氨管线用氮气进行吹扫;吹扫压力 0.4MPa,排放、加压重复2-3次
23、。(3 )启动前应参照DL/T335中对液氨储存与稀释排放系统、液氨蒸 发系统、稀释风机系统、循环取样风机系统、吹灰器、SCR烟气系统进行全面 检查,保证各系统符合启动相关要求。系统启动喷氨前24小时,启动烟气分析仪。锅炉启动后,观察烟气温度和燃烧工况,确认SCR区域无易燃物沉 积。确认氨切断阀关闭,将氨流量控制器切换到手动”模式,关闭氨流 量控制阀。启动稀释风机,确认稀释空气总流量超过设计值;空气流量调试时已设定好,一般不宜轻易改变。启动液氨蒸发系统,确认氨气压力为0.3MPa左右时,调节阀切换 到自即模式。当SCR进口烟气温度大于320且小于41CTC时,可以翻开缓冲 罐出口截止门,翻开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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