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及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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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的说明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城 市更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背景2017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批复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 年-2035年),在疏解非首都功能和实现高质量开展方面,提出 推动城市存量资源有机更新。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 会明确提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2020年H月,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发布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解读,提出了城市更新的八大目标 任务。本市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城市更新作 为保障民生和促进开展的重要工作来
2、抓。在整体统筹方面,市委 城市工作委员会成立城市更新专项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城市更新 工作,下设推动实施、规划政策、资金支持三个工作专班。在实 践探索方面,逐步形成了包含老旧平房院落、危旧楼房、老旧小 区、老旧厂房、低效产业园区、老旧低效楼宇、传统商圈等多种 类型的城市更新工程,并不断推进实施。在制度建设方面,2021 年,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京政发 (2021) 1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城市工作,负责及时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明确相关规范标准,制定城 市更新计划并催促实施,跟踪指导城市更新示范工程,按照职责 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3、编制城市更新相关规划 并催促实施,按照职责研究制定城市更新有关规划、土地等政策。市开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生 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 市场监管、国资、文物、园林绿化、金融监管、政务服务、人防、 税务、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工程、重点街区的城市 更新,明确具体部门主管本区城市更新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应 当按照职能分工推进实施城市更新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吹哨报到”、接 诉即办等机制作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街区更新,梳
4、理辖区资源, 搭建城市更新政府、居民、市场主体共建共治共享平台,调解更 新活动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 导下,了解、反映居民、村民更新需求,组织居民、村民参与城 市更新活动。第六条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是城市更新物业权 利人,享有更新权利,承当更新义务,依法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合理利用土地,自觉推动存量资源提质增效。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物业权利人的,应当主动对 自有物业进行更新,促进存量资产盘活;涉及产权划转、移交或 者授权经营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洽商、主动 配合。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公房管理有关规定 在城市更新中
5、承当相应责任。第七条本市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平等协商共治机制,坚持党 建引领,完善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参与城市更新规划编 制、政策制定、民主决策等方面的制度,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项 目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畅通市场主体参与渠道,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公开、公平参与竞争,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相关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投资建设运营城市更新项 目。第八条本市建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制度,为城市更新有 关活动提供论证、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由相关方面专业人士组 成,具体组成方法和工作规那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相 关部门制定。本市建立责任规划师参与制度,指导规划实
6、施,发挥技术咨 询服务、公众意见征集等作用,并作为独立第三方人员,对城市 更新工程申报及实施方案研提意见,协助监督工程实施。第九条 本市依托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共性基础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充分利用信息 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新技术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提供征集城市 更新需求、畅通社会公众意愿表达渠道等服务保障功能。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托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对城 市更新活动进行统筹推进、监督管理,为城市更新工程的实施提 供服务保障。第十条 本市推动建立城市更新服务首都功能协同对接机 制,加强服务保障,对于满足更新条件的工程,按照投资分担原 那么和责任分工,加快推进
7、城市更新工程实施。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第十一条本市城市更新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以新时代 首都开展为统领,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通过城市更新专 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资源和任务进行时空统筹和区域统 筹,引领工程实施,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涉及首都功能的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党中央、 国务院请示报告。第十二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 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是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的 总体安排,具体包括提出更新目标、明确组织体系、划定重点更新区域、完善更新保障机制等内容。第十三条 本市依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更 新
8、工程实施的规划依据。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总体规 划、分区规划要求,开展现状评估,合理确定城市更新规划范围, 整体统筹。第十四条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 机关,在编制规划前应当对规划范围内的现状进行评估,分类梳 理存量资源的分布、功能、规模、权属等信息,提出更新利用的 引导方向和实施要求。涉及历史文化资源的,应当开展历史文化 资源调查评估。对于居住环境差、存在重大平安隐患、市政基础设施薄弱、 严重影响历史风貌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 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开展等情况的区域,在实施城市更新中应当优 先考虑。第十五条开展城市更新活动,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与“疏
9、解整治促提升”工作相衔接,坚持先治理、后 更新;(二)完善区域功能,优先补齐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 施、公共平安设施短板;(三)落实既有建筑所有权人平安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 消除建筑、抗震、消防等平安隐患,不得擅自损坏房屋建筑主体 和承重结构;(四)严格落实城市风貌管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严 格控制大规模撤除、增建,延续历史文脉;(五)落实绿色开展要求,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提 升建筑能效水平,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开展效应,打造绿色生态城 区;(六)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集约化提升改造,提高城 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七)落实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提高城市防涝、 防洪、防疫、防灾
10、等能力;(八)选择先进适用的建筑技术,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 应用,加强科技引领,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九)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持续推进适老化城市、社 区、住房改造与建设,系统打造城市适老化宜居环境;(十)建设和完善绿色慢行交通系统,完善城市内部生活性 道路网络,构建连续、通畅、平安的步行与自行车道网络;(十一)按照约定合理共担改造本钱,共享改造收益。第十六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开展改革、财 政、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园林 绿化、消防等部门,分类制定更新导那么,明确更新导向、技术标 准等,指导城市更新规范实施。第十七条 城市更新工程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11、编制实 施方案,也可以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同步上报;重大的城市更新工程可以先行编制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 控制性详细规划。小规模、低风险、功能单一的城市更新工程可 以直接编制工程设计方案。第三章城市更新保障第十八条 实施城市更新过程中,为了满足平安、环保、无 障碍标准等要求,增设必要的楼梯、风道、无障碍设施、电梯、 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和室外开敞性公共空间的,增加的建筑规模 可以不计入各区建筑管控规模,由各区单独备案统计。为了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补齐城市短板,实施市政基础设施 改造、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公共平安设施改造、危旧楼房成套化 改造的,增加的建筑规模可以由各区单独备案统计,通
12、过市区统 筹,纳入区域建筑规模管控,实现建筑规模动态平衡,符合北京 城市总体规划的建筑规模管控要求。第十九条本市探索实施建筑用途转换、土地用途兼容。市 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规那么,明确用途转换和兼容 使用的正负面清单、比例管控等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存量建筑在符合规划要求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 后可以转换用途。鼓励各类存量建筑转换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 服务设施、公共平安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建筑用途之间 可以相互转换;商业服务业类建筑用途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在符合工业用地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工业及仓储类建筑可以转换为其 他用途。存量建筑用途转换经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符
13、合正 面清单和比例管控要求的,按照不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 管理;符合正面清单,但是超过比例管控要求的,应当依法办理 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按照不同建筑用途的建筑规模比例或者功能 重要性确定主用途,按照主用途确定土地配置方式、使用年期, 结合兼容用途及其建筑规模比例综合确定地价。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消 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为建筑用途转换和土地用途兼容使 用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撑,办理建设、使用、运营等相关手续,加 强行业管理和平安监管。第二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依法采取租赁、出让、先租后让、 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配置。采取有偿使用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
14、地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 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根据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或者涉及土地分割处置的,可以由政 府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配置的,经营性用地应当 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本市鼓励采取租赁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国有建设用 地可以依法登记,租赁期满后可以续租。在租赁期以内,承租人 按照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更新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可以依法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先租后让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 资或者入股的具体方法由市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 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城市更新工程符 合更新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支持的
15、产业准入条件的,可以按照国 家规定在五年内享受继续按照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 渡期政策。过渡期内,可以按照新用途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不补缴土地价款,不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渡期满或者转让时,经 区人民政府评估,符合更新规划和产业准入条件,已经实现实施 方案既定的使用功能和预期效果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协议 方式以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土地配置方式、土地使用年期、土 地价款补缴等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和规划许可手续等确 定。过渡期从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不需要办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起始日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 起计算。第二十二条 鼓励以弹性年期方式配置国有
16、建设用地。采取 租赁方式配置的,土地使用年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采取先租 后让方式配置的,租让年期之和不得超过该用途土地出让法定最 高年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提前续期,但是剩余年期与续 期之和不得超过该用途土地出让法定最高年限。涉及缴纳或者补缴土地价款的,应当考虑土地取得本钱、无 偿提供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平安设施、公共空间 以及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因素,综合确定土地价款。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土地租金按年支付或者分期缴 纳,租金标准根据前款及地价评估规定确定。土地租金按年支付 的,年租金应当按照市场租金水平定期评估后调整,时间间隔不 得超过五年。第二十三条 城市更新范围内未
17、办理不动产登记,但是已取 得土地和规划审批手续的建筑物,完成地籍调查后,可以纳入实 施方案研究后一并办理相关手续。城市更新范围内存在无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全或者现状与 原审批不符的建筑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认定,涉及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不涉及违反法律规 定的,可以纳入实施方案研究后一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四条本市鼓励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采 取分层开发的方式,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补充建设城市公共 服务设施,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二十五条 支持将符合要求的腾退地下空间用于便民服务 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补充完善街区服务功能。第二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涉
18、及公共利益、产业提 升的城市更新工程予以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通过 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工程,依法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相关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满足城 市更新融资需求,依据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提供工程融资。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工程。第四章城市更新主体第二十七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对自己的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自行或者委托进行更 新,也可以采用联营、入股、租赁等方式进行更新;(二)对更新的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依法享有经营权和收 益权;(
19、三)城市更新工程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依法享有相应 的投票表决权,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更新后依实施方案 享有收益权;(四)对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八条 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一)国家和本市城市更新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要求;(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城市更新相关现状调查、意更新行动计划(2021-2025年)(京办发2021) 20号),作为 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明确了城市更新的总体要求、 目标原那么、实施方式、保障措施等内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 规划自然资源委配套出台了 40多项政策文件,涵
20、盖土地、规划、 资金、交通、消防、市政等多个领域,为城市更新工作的推进提 供了政策支撑。然而,本市城市更新类型多、数量大,在减量双控开展要求 下,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不高,社会资本投资动力缺乏,需要通 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强化规划引领,加强政策保障,明 确各方主体权责利,有效促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二、立法工作过程2021年11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七次主任会议同 意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立项,列为2022年立法计划审议项 目。为提高立法工作质效,今年2月,市人大、市政府成立了立 法工作专班,市人大常委会侯君舒副主任、市政府隋振江副市长 任专班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法制办,市司法局
21、、市 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作为专班成员单位,全程参 与调研起草工作。6月7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其官方网站 和首都之窗网站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审查阶段,市政府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调研, 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书面征求了 61家市级有关部门、区政府、愿调查等工作,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三)履行业主义务,主动参与共有局部的管理,对共同决 定事项进行协商,执行业主依法作出的共同决定;(四)执行经本人同意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报有关部门依法审 查通过的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按照实施方案做好配 合工作;(五)法律法规关于城市更新的其他规定。相关业主作出的共同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
22、益的,受侵害的业 主可以依法请求承当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城市更新工程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 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 同委托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 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城市更新工程权属关系复杂,无法依据上述规那么确定实施主 体,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平安等情况的,可以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实施主体。确定实施主体应当充分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做到公 开、公平、公正,并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公示。第三十条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 规划,可以将区域综合性更新工程或者多个城市更新工程,划定 为一个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一
23、规划、统一实施、统一运营,统 筹区域更新与分项更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确定与实施单元范围内城市更新活动相适应的主体作为实施单元统筹主体。 实施单元统筹主体也可以作为工程实施主体。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更新活动需要,赋予实施单元统筹 主体推动达成区域更新意愿、整合市场资源、推动工程统筹组合、 推进更新工程实施等职能。第三十一条实施主体负责开展工程内现状评估、房屋建筑 性能评估、消防平安评估、更新需求征询、资源整合等工作,编 制实施方案,推动工程内物业权利人达成共同决定。第三十二条 城市更新工程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通过共同 协商确定实施方案;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
24、依法表决 确定。实施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燃气管线等建筑物以内共有 局部改造的,可以根据管理规约或者议事规那么由相关业主依法表 决确定。经物业权利人同意或者依法共同表决通过的实施方案,由实 施主体报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查。第三十三条居住类、产业类、区域综合性更新等涉及多个 物业权利人权益及公众利益的城市更新工程,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实施主体申请,通 过社区议事厅等形式,召开工程确定听证会、实施方案协调会及 实施效果评议会,听取意见建议,推进工程实施。第三十四条物业权利人拒不执行实施方案的,其他物业权利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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