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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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完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公路工程新、改(扩) 建工程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那么。包 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有关沿 线设施等专业。第三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简称“交通委”)负责北 京市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招标
2、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 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招标人、投标人等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 理,对招标投标资料进行备案管理;(二)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实定 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三)依法受理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 投诉并作出处理;金仅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改进投标担保方 式,推广使用电子保函作为保证金递交形式,实现在线提交、 在线查核。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以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出具的支 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或提 交保证金。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
3、增设保证金 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 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 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投标 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工程的投标人,以现 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 其投标。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中载明,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委任的工程负责人在近 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或
4、者里程较长的其他等级公路工 程工程施工,鼓励采用随机分配投标标段的方式进行招标。主体工程施工可根据招标工程特点划分为路基桥涵、特 大桥梁、长大隧道、路面工程等类别;附属工程施工可划分 为交通平安设施、绿化、机电、房建工程等类别。采用随机 分配投标标段方式招标时,各类工程应当包括两个以上标段。投标人仅需编制一份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适用于所投 类别工程内所有标段,并针对该类别工程内所有标段分别编 制报价文件。采用随机分配投标标段方式进行招标的,开标时,招标 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投标人 可以参与投标的标段,并根据确定的结果分别对各标段进行 开标,投标人未抽中标段的投标文件将不
5、予解密开启。第二十四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路工程建设工程, 施工招标可采用分类别资格预审。工程类别划分的原那么同本 细那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采用分类别资格预审方式招标时,招标人在资格预审阶 段首先划分工程类别,施工标段包含在各类别中。申请人可 根据其信用评价等级,按资格预审文件中各工程类别设定的 资质和业绩等要求,对不同工程类别而不是对具体标段提出 申请,并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具体标段在开标前随机分 配。招标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分类别进行审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按照对应的工程类别,依据 在该类别中申请标段的数量,获取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 金,并编制适用于该工程类别所有标段的商务文件
6、和技术文 件。投标人还应编制该类别所有标段的报价文件。采用随机分配投标标段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在接收 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随机分配标段,未能分配标段的投标文 件不予解密开启,仅对已分配标段的投标文件(商务文件、 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开标。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具有承当所投标工程的相应能力。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 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 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工程 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
7、、 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 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 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系统中可查询的信息,招标人不 得另行要求提交其它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当及时核查并更新上述公开的相关信息,并承 担由于信息填报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等问题所导致的可能被 否决其投标的后果。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 在中标后将中标工程的局部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 件中载明。分包计划中无须填报具体分包单位,中标人应当按照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那么(试行)(京交路建发2017) 431号)实施分包工作。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八条开标
8、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现场开标的开标地点应当在 交易平台预约的开标场所,线上远程方式开标的需在招标文 件中预先确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 解密开启;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 应当在开标当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 录。所有投标人应当按时参加第一信封开标,并按要求对文 件解密。未参加第二信封开标的投标人,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对开标过程无异议,招标人不得以投标人未参加第二信封开 标为由,取消投标人的中标权利。第三十条投
9、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 密封的,开标分两个步骤公开进行:第一步骤对第一信封内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开 标,对第二信封不予开启;第二步骤宣布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 名单,对其第二信封内的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宣读投标报价。 未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对其第二信封不予开启。第三十一条在开标现场,宣读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后, 当场计算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投标文件通 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结果发生变化,但评标基准价计算 有误的除外。对于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鼓励招标人随机确定 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招标人可根据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项 目标准电子
10、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基准价 的各类计算方法并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最终采用的计 算方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 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 独立隧道工程,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重点公 路工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 工程建设工程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 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工程 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实行回避、保密制度。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回避的 单位名称,由招标人负责统计并录入相应系统。对于技术复杂、
11、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 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 招标工程,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贝I 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 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 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可 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以下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一)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二)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 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三)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12、管理系统,对投标人 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 行核实;(四)通过相关网站对各类注册资格证书、平安生产考 核合格证等证件进行查询核实;(五)摘列出投标文件中发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所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情形;(六)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表进 行复核,统计汇总;对评标过程资料进行整理。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 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 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 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 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
13、修正。评标委员会不得以协助 评标过程中未发现投标文件中存有偏差或协助评标工作存 在疏忽为由规避评标责任。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 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并遵守公路工程建设工程评标工作 细那么相关规定。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 作为评标的依据。对于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评标委员会应依法判定其属 于重大偏差还是细微偏差。投标文件中非关键内容的文字错 误、遗漏等,不得作为重大偏差并因此否决投标。由于评标 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局部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 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 会应当按照有利于该投标人的原那么进行处理。涉及施工组织设计
14、、技术建议书等主观评分内容的评审, 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完成,不得协商评分。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交易平台指定的网络 设备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 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假设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公 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 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 投标。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 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
15、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 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工程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 该投标人以低于本钱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配合评标委员会完成以上对特定投标人投 标文件内容的澄清和说明工作。第三十七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 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 3个,并标明排序。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通知交通委行政监督人员现场 或远程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工程,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北京市公共资 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并同步在市交通委网站上 公开,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且公示期最后一天应当为工作 日
16、,公示内容包括:(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 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程业绩;(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五)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六)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截止日到期后,假设无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 出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招标人已作出答复的,招标人可发 出中标通知书。第四十条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可与中标候 选人进行合同谈判。合同谈判的内容仅限于招标文件约定内 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涉及 投标标的、投标价格、质量目标、履行期
17、限等。第四十一条 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外,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确定排 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 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 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 可以重新招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而确定其他中 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
18、报 告中补充对该项工作的情况说明。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的,应当向交通委提出申请,说明 重新招标的理由。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在北京市公共 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中标结果,并同步在市交通委网站上 公开,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第四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工程,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 的书面报告报交通委备案。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招标工程基本情况;(二)招标过程简述;(三)评标情况说明;(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五)中标
19、结果及公告情况;(六)招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 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 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七)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 说明等;(A)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资格审查 报告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 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规定在北 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上签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 质量、平安、环保、农民工工资、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四)依法查处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
20、法违规行为。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减本钱、 减环节、减时限”的原那么,推进招投标信息化,加强公开透 明度和市场开放度。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 公众监督。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进入北京市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简称“交易平台”)开展交易。实 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招标计划发布、招标公告发布、获 取招标文件、投标担保缴退、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签订及变更等环节实 行线上办理。交易平台负责对招标工程的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活 动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第二章招标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人是提出招标工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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