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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机动车辆出入停放管理方法第一条为加强校园机动车管理,改善校园交通状况, 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根据物价局 的核准标准和大学交通平安管理规定,现制订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暂适用于校区范围内所有机动车辆出入 停放的管理。第三条机动车辆的出入和停放管理1 .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遵守大学交通平安管理 规定,并按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标准实施收费管理;2 .凡机动车辆按学校指定的大门进出,实行无卡式智 能系统管理;3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减速慢行,并在划定的停车 位或停车场内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禁止在主干道、消 防通道、绿化场地等“禁停区”停放;4 .车主应按有关规定,购买车
2、辆保险。停放在校内的 车辆丧失、损坏自行负责。车辆停放后,应锁好门窗,车内 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如有丧失,责任自负;5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停车区域内堆放 物品或用其它方式占用车位。应保护停车场地内的所有设施、 装置及其他车辆,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当赔偿责任;.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及漏油的车辆不得停放在校内,凡因此而造成事故的,车主承当全部责任;6 .不得在停车场乱扔垃圾,保持停放场地清洁卫生。 禁止在停放场地内擅自维修、清洗车辆;7 .所有进出校门的车辆,必须服从学校管理部门的管 理,服从交通指挥和交通管制。任何车辆均不得堵塞校门和 校内交通,不得阻碍管理人员执勤。凡违
3、反本规定的,学校管理部门有权做出相应的处理。 如车主系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的,对车主给予校内通报 批评并纳入其所在单位年度综治考评评分内容;车主系校外 人员(含教职工的家属、子女)的,按故意扰乱校园秩序处 理,并取消其免费停车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 处理。第四条免费车辆范围.学校公用车辆;1 .教职工及配偶、子女车辆;.居住在校内的原拆迁征地户的非营利性车辆;2 .公安、司法、部队、消防、抢险及医疗急救等车辆;3 .因公务来校的车辆和学校组织的非营利性大型活动 车辆,由校内接待单位或活动主办部门提前到保卫处对车辆 号牌进行登记备案,门卫依据备案车牌号放行。第五条收费标准保卫部门及值
4、班人员严格执行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1 . 1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2 .小车1小时至6小时内收停车费5元,6小时至24 小时收10元;以后每12小时加收5元;3 .大客车、大货车等大型车辆按小车同等时间收费标 准的两倍收取停车费;4 .车辆长期在校内停放或需经常进出校园的,可以办 理停车月卡(小车:150元/月,大车:300元/月)或年卡(小 车:1500元/年,大车:3000元/年);5 .校内全日制在校学生的自有车辆办理年卡、月卡按 正常标准的50%收取;6 .外聘员工自有车辆办理年卡、月卡按正常标准的50% 收取。第六条免费车辆及停车年(月)卡办理流程1 .校内教职工(含离
5、退休)的车辆凭本人车辆行驶证、 驾驶证、工作证(校园卡、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保卫 处办理手续,办理后24小时生效;2 .教职工(含离退休)配偶的车辆凭本人车辆行驶证、 驾驶证及教职工本人的工作证(校园卡、离退休证)、结婚 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手续,办理后24小时后生 效;.教职工(含离退休)子女的车辆凭车辆行驶证、驾 驶证及教职工本人的工作证(校园卡、离退休证)、户口本 (或子女关系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手续,办理后24小时后 生效;3 .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外聘员工办理减收停车费手续, 凭车辆行驶证(车主必须为本人)、驾驶证、学生证(校园 卡)、工作证明(或劳动合同)到保卫处办理手续,办理后 24小时后生效。第七条收费管理1 .车辆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的监制的专用停车发票,发 票统一由计财处在税务部门购买,保卫处从计财处领取使用;2 .日常收费由保卫处负责,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 度,不得坐支和挪用;3 .学校参照其他小区停车收费管理方式,结合学校的 实际情况,将收费收入的25%用于系统的日常管理与设施设 备的维护保养,20%作为收费人员的劳务补贴,15%用于税金 等其它本钱开支,总收入的40%上缴学校财务,作为后续建 设基金。第八条 本方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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