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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做好学生资助 工作首要前提和基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 于教育扶贫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 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 难而失学,根据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 导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 行方法的通知等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 评价相结合,通过定量评价和定性分析,更加准确、全面地 了解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 隐私相结合。
2、既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 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 互相比困。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 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 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 循自愿申请的原那么。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定期和动态调整 相结合,加强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信息比对,建立互 联互通、信息共享机制。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校、院、专业班级 三级认定工作机制,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 二级学院具体实施。第二章认定对象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 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
3、收入和募集的资金难以满足在校期间 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象包括以下8类:1 .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2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3 .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4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5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 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 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 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
4、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三章认定机构及职责第九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学 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 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 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同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 级人数的30%o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 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 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十一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 责组织、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第四章认定条件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条件:1
5、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2 .老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勤奋学习,积极向上;3 .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生活俭朴。第五章 认定依据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刚性支出、债务等情况。第十四条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 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 学生、烈士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 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第十五条 地区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 生源地经济开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 费标准等情况。第十六条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
6、 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第十七条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 构等是否合理。第十八条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 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第六章认定等级第十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特别困难(甲等) 和一般困难(乙等)两个档次。第二十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生:(-)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六)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 疾人子女;(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经济
7、特别困难的其他城镇 贫困群众家庭学生;(A)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经济特别困难家庭 学生,因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 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九)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第二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 难生:属于父母一方因残疾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力、父母一方 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家庭收入 来源单一且收入低、多子女上学、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或其他 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七章认定程序第二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秋季学期 定期认定一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 难的,可
8、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认定申请,学院应及时启动认 定程序,进行动态调整。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 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 助政策宣传工作。第二十四条 个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监护 人应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填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其中:第1 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 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 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第8类其他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9、第1至7 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须填写申请表。第二十五条 班级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 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对照认定依据,综合 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 定性分析等方式,准确把握学生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和困难程 度,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精准度,在此基础上充分 开展民主评议,初步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 等级,报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第二十六条 学院审核。各学院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统筹、监督和指导,认定工作组对各班民主评 议小组上报的评议结果要认真地组织审核,如有异议应
10、征求 班级民主小组意见,并做出调整。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 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学生 个人及家庭敏感信息和隐私。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 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 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 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师生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 助管理办公室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 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催促相关学 院进行调整。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困难生认定建议名单及 困难等级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第二十七条学校审批
11、。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审 核各学院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 过后,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第二十八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应及 时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 档,并按要求录入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第二十九条 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 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 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 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 助资金。第八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涉及学生切身利益, 是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的首要环节,各级认定工作机构要 认真履责,坚持原那么,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 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第三十一条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资助政 策宣讲,引导学生(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实时掌握学 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 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 过信件、 、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问题,一经 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依据 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九章附那么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方法(XX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三条本方法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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