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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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 文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文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方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 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 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 围。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 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
2、教育、大专)阶段就学的,可以 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 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措施,并将特困人 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按照实际供养特困人员数量支付相应的供养费 用,并建立定期巡查探访制度,加强对委托供养服务机构的监督巡查。接纳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第二十三条 政府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成立 由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
3、和特困人员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特困人员 代表人数原那么上不少于管理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管理委员会应 当定期公布供养资金、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生产经营账目等,接受 特困人员和社会的监督。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监管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导下, 建立定期巡查探访制度,及时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际生活状况和委 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指导、催促照料服务人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 协调解决分散供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五条照料服务人应当按照照料服务协议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 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不得歧
4、视、侮辱、虐待、遗弃特困 人员,不得敲诈、勒索、侵吞特困人员财物。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 制,受理并及时处理有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并将处 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和 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救助供养,责令退回非法 获取的救助供养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
5、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供养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配备人员,或者未按照国家有 关标准和规定提供服务,或者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特困人员,或者 存在其他侵犯特困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依法查处。第三十条照料服务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0年1月20日公布的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人
6、民 政府令第143号)同时废止。员救助供养工作情况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 绩效评价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 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调 查审核,并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对特困人员的 救助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政府 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7、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 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第五条 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村、社区,可以从集体经济收入中安排资 金,用于补助和改善村、社区特困人员的生活。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事业捐赠资金、 住房、物资,为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等志愿服务。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把供养服务机构作为精神文明 建设窗口和青少年尊老助残教育基地。第二章办理程序第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 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申请有困难
8、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向户籍所在 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接收申请材料的社 会救助窗口应当在收齐申请材料后,及时转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如实申报 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和赡养、抚养、扶养状况,并委托代为 查询核对家庭经济状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咨询服 务,及时了解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 的,应当主动告知救助供养政策并为其依法办理特困人员
9、救助供养手 续。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符合认定标准 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 告。申请人对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应当自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家庭经济 状况查询核对,出具特困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30 日内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屡次出具报告的,以最近一次报 告为准。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在
10、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 实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提出 初审意见。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民主评议,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材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 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公示期满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和初审意见等材料报送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初审意见,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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