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docx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docx(1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平安,维护 公众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有关 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供水的江河、湖 泊、水库、地下水井(泉)等生活饮用水地表、地下水源。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为保护洁净水源而划定,加以特殊 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区域。按水体类型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 下水源保护区。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
2、为一级保护区和二 级保护区。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综合防 治、保障平安的原那么。第四条 市、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饮 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 生态环境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相衔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 的投入,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 保护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三)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四)法律、法规关于一级保护区禁止的其他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撤除或者关闭;已有的畜禽养殖
3、、 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应当撤除或者关闭;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应当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污染,并逐步退出;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 林,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逐步退出。第二十二条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一)设置厕所、粪坑、垃圾堆、畜圈、渗水坑、化粪池,堆放 医疗垃圾、有毒有害物质和化学物质;(二)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设立有毒、有害化 学物品仓库、堆栈;(三)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随意丢弃和处置农药包装物及清 洗器械;(四)建设畜禽养殖设施;(五)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工程;(六)从事洗涤、旅游、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 的活动。在保护区范围内已建
4、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予以拆 除或关闭;现有公共设施应当进行污水防渗处理。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和工业集聚区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 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 常运行。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区外调水沿 线及湖库汇水区污染综合治理;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和城乡生活污水、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 的实际需要,在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和 生态隔离带等生态保护措施,积极开展河道疏浚和生态修复,防止水 土流失、减轻库区淤积,防止水污染
5、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 用水平安。第四章监督管理及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 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市) 区供水部门报告。供水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 康、水行政等部门。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平安可靠运 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 对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 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
6、采取 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平安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责 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 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跨行 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农 业农村、畜牧、城乡建设等部门及所属的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建立 饮用水水源的巡查制度,发现影响饮用水源平安的行为,及时制止, 并依法予以处理,或者转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 户水龙头出水
7、的水质等饮用水平安状况。市、县(市)和双阳区、九台区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和供水 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分别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平安状况信息。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平安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平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备 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平安 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平安。第五章法
8、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移动、占用、损毁、涂改保护区 及准保护区防护网、界桩、界碑和警示标志以及保护范围隔离防护设 施和警示标志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撤除或者关闭,并进行生态修复:(一)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工程的;(二)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工程 的;(三)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 染料、炼焦、炼硫、炼碑
9、、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 钢铁、火电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工程,或者改建建设工程增加排 污量的;(四)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工程。第三十三条在保护区、准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内有以下行为之一 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 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当;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 废水的;(三)将含有汞、镉、
10、碑、铭、铅、氧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 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四)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 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 其他废弃物的。第三十四条 在保护区、准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内有以下行为之一 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 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 态环境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 承当;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二)在江河、湖泊、渠道
11、、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 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设置厕所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热废水或者含病 原体的污水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 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 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 业、关闭:(一)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未采取有
12、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 全部废水的;(二)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未分类收集和处理、稀释 排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 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四)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 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 染物的。第三十七条 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责令限期撤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撤除 的,强制撤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当,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第三十八条 在保护区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 设施、场所和生
13、活垃圾填埋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 游泳、垂钓、放牧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以及在保护 区内开矿、采砂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 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在准保护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未建设畜禽 养殖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未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或 者达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
14、成治理的, 由市、县(市)区政府责令关闭,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饮用水水源污 染事故的,除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 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 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 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当;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 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 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城市 饮用水 水源 保护 条例 草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