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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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目录第一局部合同协议书第二局部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语言文字1.2 法律标准和规范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联络1.4 严禁贿赂保密2 .发包人发包人一般义务2.1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决定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7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 函附录”的文件。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 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进行约定。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1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
2、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局部工程 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 .L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 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工程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 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 主持人。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
3、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0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 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 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 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 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 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 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 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 供的
4、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 向发包人提供的过程文件、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 方约定的载体。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 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 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 日期。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 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 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 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1.1.4
5、.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 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 期限变更。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 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 为基准日期。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 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 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 的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 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
6、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 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12 合同的语言。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方法、单行方法和地方政府规 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 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
7、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 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 份数和时间。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 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 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 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13另有约定外
8、,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发包人要求;(5)技术标准和要求;(6)中标通知书(如果有);(7)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 文件组成局部,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联络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 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
9、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 收入、送达地点、电子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 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14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 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当。1.7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 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 失,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1.8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
10、设计人不得 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 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 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 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2 .发包人发包人一般义务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 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负责本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 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15 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
11、人承当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 条件。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 的姓名、职务、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 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 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当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 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 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 发包人决定2.3.
12、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 计工程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 行,如果涉及设计费用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的规定处理。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 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 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XX。162.4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 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 .设计人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 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
13、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提供符合标准和规范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 务。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2 工程负责人3.2.1 工程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明确工程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 号、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 责履行合同。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 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负责人的注 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负责人继续履行第项 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工
14、程负责 人。设计人擅自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17 担违约责任。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负 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确有理由的更 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 命的工程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 继任工程负责人继续履行第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3.3 设计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 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工程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 其内容应包
15、括建筑、结构、给排水、采暖、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 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专业设计人员的安排情况。3.3.2 设计人派驻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 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 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 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 执业经验等资料。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 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 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确有理由
16、的,应当撤 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18担违约责任。3.4 设计分包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 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 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 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 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3.4.1 设计分包确实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 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 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 不减
17、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 计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3.4.2 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 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4.3 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 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191.4 支付合同价款设计文件接收3 .设计人设计人一般义务3.1 工程负责人设计人人员3.2 设计分包联合体4 .工程设计依据提供工程设计资料4.1 逾期提供
18、的责任.工程设计要求4.2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工程设计保证措施4.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工程设计进度计划5.1 工程设计开始工程设计进度延误5.2 暂停设计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 分费用。3.5联合体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 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3.5.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 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 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 .工程设计依
19、据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约定的时间向设 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 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 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1 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 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20 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服务工作量的,发包人 应当另行
20、支付相应费用。5 .工程设计要求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 发包人的要求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质量、平安标准进行 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限额设计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 具体指标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 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 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限额设计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 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限额指标,发包人承当相应责任。5.1.2 设计人的要求5.1.2.1
21、 设计人应当按国家法律、强制性标准及发包人要求进行 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 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和规范,均应视为在基准日 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21 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和规范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 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5.1.2.3 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 求,对工程的建筑、结构、给排水、采暖、电气等设计进行多方案 比拟,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 管线等,进行优
22、化设计。5.1.2.4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设计限额指标, 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 限额比例,设计人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性 能及适应性,满足节能、环保的要求。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 工作。5.2.1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 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 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 任人。5.3 工程设
23、计文件的要求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22定及合同的要求。5.3.1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 计算成果可靠,并具有足够的可实施性;5.3.2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 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3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平安等方面的要 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 人员平安和预防生产平安事故的措施建议;5.3.4 应根据国家法律、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 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年 限。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
24、.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 时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到达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 第14.2款【设计人违约】的约定承当责任。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当。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23 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 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 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检查 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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