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提高高校财务管理水平学习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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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学习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讲义)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决策部署,进一步 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落实财务管理有关要求,促进高等学校开展, 近日,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修订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称 制度),推动提高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水平。第一局部:财务制度的修订背景2012年发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已经实 施了整整十年,它对高校财务行为的规范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随 着近年来国家大力改革公共财政体制、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深化教育 体制与机制改革,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制度已 不再适应时代开展的要求,对高校财务制度进行修订成为新形势下的
2、 迫切需要。(一)是适应高等教育事业改革与开展的需栗原制度公布实施十年来,我国高校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翻天 覆地的巨大变化,鉴于高校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资金来源的日趋多 元化,高校的利益相关者加强了对高校财务状况的关注和监督。特别 是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开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 公布实施,确保经费使用的有效、平安、规范,切实管好、用好教育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开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 收入
3、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 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 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 工程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工程库的工程一律 不得安排预算。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厉行节约,不得虚列 虚报。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 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 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 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 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
4、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工程 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 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教学、科 研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本钱核算。本钱核算的具体 方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 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 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三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
5、 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巳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 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 标巳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 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剩余局部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 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七条专
6、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那么, 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九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 他专用基金。(一)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 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 利待遇等的资金。(二)学生奖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 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国家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 困难补助等的资金。(三)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开展
7、需 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包括留本基金等。第四十条高等学校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 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 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第四十一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方法,国家有统一规定 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 部门确定。第八章资产管理第四十二条资产是指高等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 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藏物资、文物文化 资产、保障性住房等。第四十四条高等学
8、校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 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 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平安完整,提高资产 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等学校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高等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 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 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高等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开展的需要, 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
9、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 用等方式。第四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 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 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到达固定资产标准 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高等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按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 未到达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 定资产管
10、理。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四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巳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到达交付 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到达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 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四十九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 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 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高等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 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第五
11、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 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 利于事业开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 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高等学校不得使用 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 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 一监管体系。第五十一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藏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 障性住房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
12、有关部门制 定。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竟 争、择优的原那么,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高等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在确保平安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 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第九章负债管理第五十四条 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当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 资产或劳务归还的债务。第五十五条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 项、应缴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应付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 他应付款等款项。暂存款项包
13、括预收账款等款项。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匡库或 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 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五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 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 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 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 务。具体审批方法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第十章财务清算第五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改制、 撤
14、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第五十九条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 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工作小组,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 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以及清算财务报告,全 面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和清算损益,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 处理方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 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六十条 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 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以下方法处理:(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和负 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
15、门 核准处理。(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 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四)分立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 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第十一章报告和分析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 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高等学校应 当为相关使用者提供满足需要的管理会计报告。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确实认、计量、记录、报告应 当遵循政府会计准那么制度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 高等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第
16、六十三条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局部组成。财务 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 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财务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 但不限于反映财务风险管理、财务运行能力、财务开展能力等方面的 指标。第六十四条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 高等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第六十五条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局部组成。决算 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 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决算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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