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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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沪市监规范2022) 14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6 月29日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8月18 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第三十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准许生产 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生产加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
2、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第三十一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准许生 产许可的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生 产的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人,但对延续准许生产许可的申请,应当在该准许生产许可有效 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申请人声明生产加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的变更或者延续准许生产许可的申请,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生产的决定。第三十二条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 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准许生产证。准许生产
3、证编号不变,发证 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 证书一致。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 颁发新的准许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10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 予变更或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 准许生产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准许生产证补办申请书;(二)准许生产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网站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准许生产证损坏的,应当提交 损坏的准许生产证原件。材料
4、符合要求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后1个工作 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准许生产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 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准许生产证:(一)准许生产事项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准许生产证书 被依法吊销的;(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注销的或者准许生产证有效 期满未延续的;(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准许生产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准许生产证书的其他情形。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制定辖区内食品生产加 工小作坊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
5、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食品生产监督检 查的相关规定,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记 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三十七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风险管理 的原则,结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类别、风险控制能 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风险 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 等级。第三十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 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至
6、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 检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 加工小作坊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 督检查频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 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飞行检查。12第三十九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 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信用状况, 随机选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 检查。第四十条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检查要点要求开 展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除飞行检查外,实施 监督检查应当覆盖检查要点所有检查项目。第
7、四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 要,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有关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 坊使用的原料以及生产的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样检验。第四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 坊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 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 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 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立 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 当纳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
8、的,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有独立固 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事具有地方特色、一般不实行规模化生产的 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制现售)单位和个人。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准许生产证电子证书 与印制的准许生产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8月17日。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上海 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沪食药监规20176号) 同时废止。附件: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14附件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
9、表申请人名称:生产品种:生产场所地址:核查日期:核 查 组 成 员姓名 (签名)单位职务核查分工核查员证书编号组长组员组员使用说明1 .本记录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2 .本记录表包括生产场所(21分)、设备设施(33分)、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9分)、人员管理(6 分)、管理制度(24分)、产品标签(3分)以及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4分)等七部分,共33个核查项 目。3 .核查组应当按照核查项目规定的“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进行核查与评分,并将发现的问题具体 详实地记录在“核查记录”栏目中。
10、4 .现场核查结论判定原则: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无0分且总得分率285%的,该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该食品品种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1)有一项及以上核查项目得0分的;(2)核查项目总得分率85%的。5 .当某个核查项目不适用时,不参与评分,并在“核查记录”栏目中说明不适用的原因。一、生产场所(共21分)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评分标准核查 得分核查记录1.1厂区 要求1.加工场所周围25米内不得有有害 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 他扩散性污染源,如化工生产、矿业 生产、屠宰场、饲养场、皮毛加工场、 坑式厕所、垃圾场或垃圾处理站等, 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
11、潜在场所。符合规定要求。3有污染源防范措施,但个别防范措施 效果不明显。1无污染源防范措施,或者污染源防范 措施无明显效果。02.厂区布局合理,各功能区划分明 显。生活区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 分隔,防止交叉污染。符合规定要求。3厂区布局基本合理,生活区与生产区 相距较近或分隔不彻底。1厂区布局不合理,或者生活区与生产区 紧邻且未分隔,或者存在交叉污染。03.厂区道路应当采用硬质材料铺设, 厂区无扬尘或积水现象。厂区绿化应 当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 当定期维护,防止虫害孳生。符合规定要求。3厂区环境略有不足。1厂区环境不符合规定要求。0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序号核查项目核
12、查内容评分标准核查 得分核查记录1.2厂房 和车间1.应当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 量相适应的厂房和车间,并根据生产 工艺及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布局和 划分作业区,避免交叉污染;厂房内 设置的检验室应当与生产区域分隔。符合规定要求。3个别作业区布局和划分不太合理。1厂房面积与空间不满足生产需求,或 者各作业区布局和划分不合理,或者 检验室未与生产区域分隔。02.车间保持清洁,顶棚、墙壁和地 面应当采用无毒、无味、防渗透、防 霉、不易破损脱落的材料建造,易于 清洁;顶棚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 直滴落,裸露食品上方的管路应当有 防止灰尘散落及水滴掉落的措施;门 窗应当闭合严密,不透水、不变形, 并有
13、防止虫害侵入的措施。符合规定要求。3车间清洁程度以及顶棚、墙壁、地面 和门窗或者相关防护措施略有不足。1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01.3房求 库要1.库房整洁,地面平整,易于维护、 清洁,防止虫害侵入和藏匿。必要时 库房应当设置相适应的温度、湿度控 制等设施。符合规定要求。3库房整洁程度或者相关设施略有不足。1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02.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应 当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库房或分区 存放。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 滑剂、燃料等物料应当与原辅料、半 成品、成品等物料分隔放置。库房内 的物料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 离,并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符合规定要求。3物料存放或标识略有不足
14、。1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与清洁剂、消 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料未 分隔存放;物料无标识或标识混乱。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加强监 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 工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其生产加工食品的安全负 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 食品生产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做到诚信自律,并主动接受社会 监督。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 督管理工作
15、,编制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的食品品种 目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 证的发证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 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生产加工食品,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二、设备设施(共33分)序号核查 项目核查内容评分标准核查 得分核查记录2. 1生产 设备1.应当配备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 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性能和 精度应当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符合规定要求。3个别设备的性能和精度略有不足。1生产设备不满足生产加工要求。02.生产设备清洁卫生,直接接触食 品的设备
16、、工器具材质应当无毒、无 味、抗腐蚀、不易脱落,表面光滑、 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符合规定要求。3设备清洁卫生程度或者设备材质略 有不足。1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02.2供排水 设施1.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GB 5749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 相应规定。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 食品接触的用水应当以完全分离的 管路输送,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 统应当明确标识以便区分。符合规定要求。3供水管路标识略有不足。1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不符合规定要 求,或者供水管路无标识或标识混 乱,或者供水管路存在交叉污染。02.室内排水应当由清洁程度高的区 域流向清洁程度低的区域,且有防止 逆流的措施
17、。排水系统出入口设计合 理并有防止污染和虫害侵入的措施。符合规定要求。3相关防护措施略有不足。1室内排水流向不符合要求,或者相关 防护措施严重不足。0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评分标准核查 得分核查记录2.3洁毒施 清消设应当配备相应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 的清洁设施,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消毒 设施。清洁、消毒方式应当避免对食 品造成交叉污染,使用的洗涤剂、消 毒剂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符合规定要求。3清洁消毒设施略有不足。1清洁消毒设施严重不足,或者清洁消 毒的方式、用品不符合规定要求。02.4废弃物 存放 设施应当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 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 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
18、应当标 识清晰,不得与盛装原辅料、半成品、 成品的容器混用。废弃物容器应配有 盖子或可封闭,防止污染食品。符合规定要求。3废弃物存放设施及标识略有不足。1废弃物存放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与 盛装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 用。02.5个人 卫生 设施生产场所或车间入口处应当设置更 衣室,更衣室应当保证工作服与个人 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车间入口 及车间内必要处,应当按需设置换鞋 (穿戴鞋套)设施或鞋靴消毒设施;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当设置与生产加 工人员数量相匹配的非手动式洗手、 干手和消毒设施。卫生间不得与生 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符合规定要求。3个人卫生设施略有不足。1个人卫生设施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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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食品 生产 加工 作坊 监督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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