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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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 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 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令第41号),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 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 按期入学的,应向所属学院请假,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 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 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
2、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 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 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总体负责,各学 院学生工作领导组组织查阅本院新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 德复查;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高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者;.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3 .拒不办理培养费的缴纳、减免或缓缴手续者;.学习年限超过6年(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4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学生在
3、校期间,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20学分者;5 .第二次达留级标准者;.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按本条规定作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对学生 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决定书由学院 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交。学生拒绝签字 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及辅导员 写出文字说明,报教务处备案。处理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条因学业原因应予以退学而本人申请试读的学 生,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可暂缓 办理退学手续,试读一年,试读只有一次。试读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试读期间
4、不享受在校 生待遇。试读学生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试读一年内各 门考试课成绩全部及格者,按留级生对待,否则,办理退学 手续。第三十一条办理退学、试读手续,需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7日内到教务处办理。逾期不办理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指 定人员予以办理并记录在案。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 在地。第三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照相关规定 提出申诉。申诉程序和办法参照第四十七条。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 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可 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时外语应符合学校本科 生外语达标规定的有关要求。第三十四条学生学位授予工作
5、按照学校学士学位授予 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辅修专业结业和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学校辅 修专业管理规定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执行。第三十六条在校学习本科满4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 所有课程,但毕业时仍有课程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或 实习不合格,可先发给结业证书。在毕业离校后两年内可向 学校申请补考或补作毕业论文(设计)、实习,成绩合格者换 发毕业证书,超过2年,按终身结业处理。补考需随在校生 同类课程考核一并进行,不单独组织考试。第三十七条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证明实际修业年限的肄业证书。第三十八条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要真实、完整地记 载学生在校学习的情况
6、,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真 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 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 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 应证明文件。由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进行复核,如无问题,报 校领导批准后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学生毕业时,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 注册管理制度,由教务处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 电子注册。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
7、者学 籍的,在校生取消其学籍;毕业生撤销其已取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 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按照学校学术道德和 学术规范建设办法及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 销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四十二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士学位 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 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三条教务处承办学业证书的 制作与发放工作。高水平运动员第四十四条适用于入学时以高水平运动员条件招入我 校和入学后被项目训练单位吸收的正常录取的全日制
8、本科 学生。高水平运动员名单由招生办公室和项目训练负责单位 提供。第四十五条具体规定如下:1 .所修课程的期末考核单独组织;2 .通识选修课学分可以由项目训练学分代替,项目训练 每学期计2学分,具体训练项目由项目训练单位负责提供;3 .在校学习期间,达到留级条件的,可以申请跟原年级 试读,试读期为1年。试读期间各科成绩均达60分以上者 视为试读合格,可继续跟班学习,试读未合格按留级处理。 未申请试读者,做留级处理。第二次达到留级条件者,按退 学处理;4 .如因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耽误了课程(由项目训练负 责单位出具证明),原则上不再补课,期末考试由考生视情况 决定是否参加,如参加考试,成绩视为有
9、效,如不参加考试, 作缓考处理;5 .在校级或市级以上比赛中获前三名者,达到毕业水平, 未受过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者,授予学士学位;6 .项目训练的考勤记载办法、缺勤处罚办法由项目训练 负责单位制定细则并负责实施。其他第四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处 分决定书送交办法参照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 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 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 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10、。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 分决定的执行。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未在申诉期内 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XX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 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录取情况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 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 门调查处理。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 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 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 保留学籍手续,回原籍或原单位治疗,逾期不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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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范大学 本科生 学籍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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