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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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校风学风建设,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 学、生活、工作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有理想、有道 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提高教育质量,保证教育方针 全面贯彻落实。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高等学校校园 管理秩序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 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生违反的政策、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 害、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对违纪 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 司法部门处理。处分共分五
2、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三条对有危害安全,反对大政方针的言论和行为者,组 织和煽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破 安定团结者,将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 .成立各类非法或反组织,或同境内外反势力、非法组织相 互勾结,旨在进行危害安全、否定大政方针、推返领导、颠覆等 破活动的骨干分子及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学生旷课的违纪处理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违 纪处分决定的权限和报批程序按XX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 规定第二十四条办理。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1 .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者;2 .违纪后态度恶劣,隐瞒问
3、题或订立攻守同盟及以其它方式 阻碍学校调查处理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或受处分后打击报复者;3 .毕业生在离校期间违纪者;.侮辱、殴打教师者;4 .已违纪,在未受处分前又违纪者;.在校外违纪,损坏学校声誉者。第十九条受处分的学生,附加给予以下限制:1 .取消本学年各类奖励和资助参评资格;.学生干部受纪律处分者,应先撤销其干部职务;2 .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取消 授予学位的资格。第二十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条 款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一条 留校察看处分时间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表现较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毕业班学生违纪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必须办理 降级手续,以便接受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二条学生能自行中止违纪行为,主动向组织认错, 有明显悔改表现者,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第二十三条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防止忽视思想教育,单纯处罚 的倾向,又要防止以思想教育代替必要的处罚。第二十四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12个月 期限。学生在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 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按处分权限逐级审批核准后,可解除处分,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受处分学生,将取消其当学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及其他评优资 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
5、、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 分的影响。第二十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决定的权限和报批程序:1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并形成书面处分材料送学工部(处)备案。学工部(处)在特殊 情况下,有权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2 .记过处分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各学院或有关职能部 门根据学生违纪事实提出处分意见,并将处分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学工部(处)复核,由学工部(处)提交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 决定;3 .留校察看处分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 究,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并报省教育 厅备案;4 .各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
6、其代理 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 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 申诉,具体办法按XX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复查和复议期间,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5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 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 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 以公告方式送达;6 .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后,由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其家长,并 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做好善后工作;7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 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二十六条
7、凡违反XX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两条以上者,在较重的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XX理工大学学习的本科学生。第一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部(处)负 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商议后解决。2 .对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进行的集会、游行、 示威、静坐、绝食、罢课、串联等活动的策划者及骨干分子,且 不听从学校的劝阻和制止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 .凡参与编印、散布有损政治意识、大意识、核心意识、看 齐意识等内容的报纸、刊物和传单,攻击和现行方针、政策者, 视其情节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4 .印制、复写、散发危害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
8、传单,张贴 反标语和大小字报,制造或故意散布谣,煽罢工、罢课等行为, 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5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6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7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 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8 .对在教室、实验室、餐厅、宿舍等公共场所扰乱秩序、不 听工作人员劝阻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 以上处分;.盗窃学校机密文件、组织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四条
9、 违反法律、法规,触犯刑律,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受到司法、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者:1 .凡是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 .被处以行政、治安拘留,拘留期在七天以下者,给予记过 或留校察看处分;拘留期在七天(含七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3 .被处以治安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 分。第五条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影响 安定团结者:1 .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 者,给予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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