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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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供热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开展,根据 XX省供热条例XX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属地管理、企业经营、保障平安、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那么。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 调机制,提高供热保
2、障能力。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热及相关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XX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那么,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及相关活动一3 一 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主管部 门做好辖区内的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开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国资、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气象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 供热企业是供热的市场主体,负责供热体系的建 设、运营,接受供热主管部门的监管,履行供热的社会责任。第七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
3、能、生 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工业余热开展供热事业。清洁 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建设工程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节能和投资 补贴、补助。鼓励和扶持平安、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九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迁移、撤除供热设施 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改建、迁移、撤除方案 后方可实施,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当。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危害供热设施平安的行为:(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撤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一1 7 一(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三)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四)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平
4、安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平安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平安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 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平安的行为。第六章规范化服务第五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 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 准和服务 ,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24小时值班。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识,文 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第五十二条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 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
5、复。 用户有权就供热质量、供热服务和供热收费等事项,向供 热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一18一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 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 、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第五十三条供热企业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1小 时内到达现场抢修;(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应于1小时内 做出响应(与用户取得联系、确定处置措施、约定上门服务时 间等),供热开始15日内可延长1小时。(三)供热企业应当在承诺时间内办结用户投诉。在规定 处理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并确定解决时 间。因
6、非供热企业原因无法处理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第五十四条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也可双 方另行约定测温时间。用户应当配合供热企业调试测温工作, 拒不配合的视为室内温度达标。居民室内供热温度检测,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证件,地点应中选择卧室、起居室,在门窗正常关 闭30分钟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心位置(对 角线交点)距地1.000. 10米的高度,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 实际供热温度。检测数据一式两份,供用热双方签字确认、各 一份,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字。一1 9 一供用热双方对室内温度检测结果有异议的
7、,可以委托法定 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当。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 同中约定。第五十五条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到达规定标准。温度不达标 天数自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供热温度达标之日止,供热企业 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退费:(一)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二)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三)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全部收 费额。因用户遮挡或者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擅自排放或者取 用供热设施内热水、改变房屋结构影响
8、供热效果、与未用热阁 楼无有效隔断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损失的,责 任由用户承当。建筑围护结构不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的,参照上述标准减2c执行。申请用热户数未到达规定标准实行协议供热的,按照双方 约定执行。第五十六条 供热企业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居民须持测温 登记表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于每年采暖供 热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到供热企业服务大厅办理退费手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十七条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依据合同 约定进行协商,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第七章附那么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按照XX省供热 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分。新
9、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供热基础设施。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 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 程序批准后实施。滕州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XX市供热主管 部门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同步编制当地供热专项规划,经 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一4 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科学配置热源、节能减排、保障供应的原那么,在完善城市供热设施同时 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加快推进农村地区供热,以区(市)为单位组织编制
10、农村供热专项规划,合理选择农村供热能源,分类确定农村供热工 艺布局,加强农村供热能源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地区供热 覆盖率和供热水平。第十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 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工程供热条 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企业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 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并
11、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 术要求。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同步落实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一5一 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十二条在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 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 用清洁能源供热。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缴纳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拨付使用程序,应当由供热企业 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申请,由供热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按照属 地管理原那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
12、,待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 拨付。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当,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第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住宅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分户控制条件的,可由用户与供热 企业协商进行改造,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含)以外的 供热设施改造费用由原供热设施产权单位(人)承当,分户计 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的供热设施改造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 担。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一6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 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13、, 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 设、维护和管理,建设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当。供热经营 设施的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 业等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当相关 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相关管沟、设备用房 等土建工程应当与供热经营设施工程同时设计、施工,确保满 足供热经营设施安装条件不具备供热条件的既有住宅小区向供热企业申请开展用热,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小区内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费缴 纳比例到达70%以上
14、的,供热企业应当安装供热经营设施,并做 好维护和管理等工作。新建公共建筑的供热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和供热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七条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 监督,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地产开发工程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一7 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第十八条供热工程保修期不得低于2个采暖供热期,自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户内供热设施的保修期自建设单位向用户 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整个小区未实施正常供热的, 供热工程保修期相应顺延。供热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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