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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基建工程项目设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满足学校办学需求, 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大学基建修 缮采购工作监督办法、XX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基建工程项目正式立项后,基建处应着手组织 项目的设计工作。设计单位的选择应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 相关程序确定。基建处应及时、完整地向设计单位提供与基 建工程项目相关的原始资料。第三条建筑设计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方针, 在设计中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和国家批准的建设 标准;(二)尽量采用标准化设计,积极推广应用“可靠性设 计方法”、“结构优化
2、设计方法”等现代设计方法;(三)注意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节省建设资金。在满 足建筑物功能要求的同时,节约投资,节约资源,缩短建设 工期;(四)积极采用技术上更加先进,经济上更加合理的新结构、新材料。第四条基建处在委托设计前,必须编写完整的基建工 程项目设计任务书,其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 设规模、建设方案要求、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设计任务 书应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中有关建设要求标准进行编制。第五条在基建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中,应做好以设计阶 段为重点的投资控制工作。投资限额一旦确定,设计应在确 定的限额内进行。第六条在项目设计过程中,基建处应组织设计征求意
3、见 会,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特别是项目使用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 议。设计单位完成项目的初步设计后,基建处应就初步设计 再次在全校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 5个工作日。设计单位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并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经 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以上级主管 部门的批复为准。第七条为有效控制造价和工期,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 图施工,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进行变更,应由基建 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变更论证(必要时聘请专家论证),通过 后应先履行设计变更程序再实施。第八条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一旦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
4、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建必须经校长办公会、 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方可提出设计变更:(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的自我完善和补充;(二)学校改变项目功能、调整工期,或者材料市场价 格发生变化的;(三)施工单位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地勘报告不符,现 场地形与施工技术限制或者影响施工方案的实施的;(四)工程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认为设计合理性存在问 题或施工过程中有特殊情况的。第九条设计变更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应有利于结构优化和使用功能的改善,方便施工, 造价合理,并保证施工质量、工期和安全。(二)应与工程进度同步,一般不得事后补图,如遇特 殊情况应在得到基建处书面批准后先行施工,但须在1
5、5日 内补办设计变更手续,否则该设计变更视为无效。(三)同一分项工程的设计变更须按一个变更申请批准, 不得分割项目增加变更次数。(四)未经基建处确认的设计变更,不能作为施工单位 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五)严禁为迎合施工单位的利益进行设计变更。(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增加的造价应根 据变更原因由相应责任单位承担。第十条设计变更应事先填写设计变更申请报告,经基 建处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据此做出设计变更图纸 或通知,再经基建处确认后下发给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申请报告一式四份,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基建处各存一份,其内容应包括:(一)设计变更申请人;(二)设计变更原因;(三)设计变更方案可能导致工程造价变化的预算(增 加或减少),包括返工的经济损失和对工期的影响(延后或提 前);(四)工程监理单位和基建处的批复意见。第十二条设计变更实行逐级上报审批制度。设计变更申 请提出后,分别由工程监理单位、学校甲方代表、基建处处 长、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按照审批权限逐级签署意见。对设计变更的监督按照XX大学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监督 办法、XX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XXXX年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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