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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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 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筑 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 垃圾和装修垃圾。建设工程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管网、道路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包括但不限于开 槽渣土、级配砂石)、弃料和其他废弃物。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
2、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 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包括但不限于开槽渣土、 级配砂石)、弃料和其他废弃物。第四条基本原则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 无害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五条职能分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或 者其他危险废弃物;(二)有符合消纳、资源化利用必要的分拣、破碎、除 尘和照明等机械设备,实施分区作业,有排水、消防等设施;(三)设置围墙和建有硬化的出入口道路,在出入口设 置冲洗保洁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四)建立建筑垃圾消纳、利用台账,如实记录建筑垃 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及处置或利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五)安装全
3、天候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建筑垃圾管理服务 信息平台联网,实时报送相关信息;(六)不得擅自关闭或拒绝受纳建筑垃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十条消纳场所关闭程序)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临 时处置点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从事消 纳活动的,运营单位应当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原核 准机关,由原核准机关向社会公告。第五章综合利用第三十一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产、销售、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产品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筑垃圾综合利 用项目,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 的使用比例。-10 -第三十二条优先采用建筑垃
4、圾综合利用产品)利用财 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 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三十三条建筑垃圾现场回收利用)建设单位应当优 先使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或低洼地区改变需要利用基建弃土 或拆迁工程残渣回填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后,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信息、简化审批程序。第三十四条建筑垃圾在道路工程中的优先利用)鼓励 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建 筑垃圾作为路基垫层。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 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三十五条(综合利用禁
5、止性规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企业,不得采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进行 生产;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垃圾,生产建筑垃圾资源化 利用产品。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信息平台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 筑垃圾处置运输全程监控系统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下列 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一)建筑垃圾排放与需求信息;11(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车辆和建筑垃圾消纳场 所信息;(三)建筑垃圾消纳与综合利用信息;(四)与建筑垃圾相关的行政执法等信息。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 前款规定的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信息,促进
6、建筑垃圾处置全过 程管控。第三十七条联单管理制度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 纳实行联单管理制度,保证建筑垃圾排放量与消纳量的一 致。第三十八条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和 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 定,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专项列支 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中, 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责任和措施。第三十九条日常巡查机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 筑垃圾处置管理力度,会同住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 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日常巡 查机制。第四十条道路污染清理)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道
7、-12 - 路污染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清理;当事人不能自行及时清理 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代履行,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信用管理)住建部门应当将施工 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进行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施工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信 息提供给住建部门,由住建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记入企业信用 档案。第四十二条【特许经营监管建筑垃圾的运输、综合利 用等活动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特许经营企业严格履行协议,依法 做好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事项。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指引性条款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 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
8、定。第四十四条违反分类规定或随意排放建筑垃圾的法律 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要求对建筑垃圾进行分 类,或者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其他固体废 物投放以及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未按要求硬化道路的法律责任13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道路硬化 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未对工程泥浆分类处置的法律责 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工程泥浆进
9、行 分类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法律责 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及 时清运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四十八条应急施工或零星施工中违法处置建筑垃圾 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 定,施工单位从事城市道路施工作业或者抢险、救灾等应急 施工、房屋装饰装修和户外零星施工,未采取必要措施,或 者未在规定时限内清运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0、;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止施工。第四十九条无资质运输及超限运输建筑垃圾的法律责 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 服务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或者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 交给个人或者不具备资质的单位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14 -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违规经营的法律责任违 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运输企业在运输建 筑垃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处 罚:(一)未密闭运输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罚款;(二)沿途遗洒、泄漏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车辆带泥上路
11、的,责令改正,按照每车次五百元、 二百元的标准对运输企业和驾驶员分别处以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安装车顶灯,或者未在车体显著位置 喷涂企业名称标误码,或者未安装放大反光号牌的,责令改 正,按照每车次五百元、二百元的标准对运输企业和驾驶员 分别处以罚款;(五)未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段行驶的,责令改正, 对运输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驾驶员处二百 元以下罚款;(六)运输车辆装卸记录仪、行驶记录仪运输过程中不 能正常使用,或者未与城市管理部门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有效 对接的,对运输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驾驶 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15 -(七)向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企业和个人分
12、包或 转包承运的建筑垃圾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八)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九)未将建筑垃圾运送至符合规定的消纳、综合利用 场所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临时处置点违法运营 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 所或临时处置点有下列情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处罚:(一)违规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 其他危险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并如实报告建筑垃圾处置情 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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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 建筑 垃圾处置 管理办法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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