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评估增值是否账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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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并没发生改组,分立,合并等事项我认为不需要做账务处理,如发生以下几种 状况则需做账务处理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 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投资额。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的,应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假如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 .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 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2 .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税法上,
2、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 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评估 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假如视同公允价值销售的所 得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 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到各年度的应纳税 所得中。作为被投资企业可以按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对依法计提的折旧 或摊销、结转的成本、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二、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按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资产评 估,在会计上,对评估增值的资产,一方面增加相应的
3、资产价值,另一方面增加 企业的资本公积,也就是说,会计上对评估增值部分不确认为企业的收益。依据 成本核算的要求,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企业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在税法上:公司对资产评估增值既不属他人的捐赠,也不是企业实现的利润, 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应税收入。因此,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不应 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折旧、费用的摊销上,纳税人的存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 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法 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也就是说,只 有在企业改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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