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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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校平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平安,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校平安 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平安管理规定,结合 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平安工作 及与学校平安工作有关的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学校,是指国家、部门(企业)或者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条:学校平安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一)平安优先的原那么;(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那么;(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那么;(四)及时、公正、依法处理平安事故的原那么。第五条:学校对学生负有平安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责任, 应
2、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 完善学校平安管理机制。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 进行平安教育、管理和保护,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 险。方可上岗。食品从业人员在出现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活动性 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咳嗽、腹泻、发热、呕吐 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 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八)加强平安保卫工作,严禁食堂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 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在放间。(九)加强学生食堂卫生平安教育,培养学生食品卫生安 全意识;学生不买无照(证)商贩出售的和超保质
3、期限的食品 寄宿学生必须在学校内部食堂就餐。第三十二条:预防校园建筑物平安事故:(一)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对校园内所有建筑物使用状 况定期进行平安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县 教育局。(二)学校应加强校园内在建工程工程施工平安管理,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到施工现场活动,杜绝施工平安事故。第四章学校平安事故责任第三十三条:学校平安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 过错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 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平安事故,由学校承当相应的责任。第三十四条: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平安事故的,由学校 依法承当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学校提供给教 职员工
4、和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不符合国家、省市平安标准的;(二)学校对其使用的平安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 不当,或者存在重大平安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不符合 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 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平安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 要的平安措施的;(五)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 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六)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 学活动或管理服务工作,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引起 注意并予以必要照顾的;(七
5、)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 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八)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 者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 他有关规定的;(九)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平安直 接相关的信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11 - 导致未成年学生脱离监护人保护的;(1)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平安事故,学校证明 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当赔偿责任; 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不可抗力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
6、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对自己实施人身伤害的;(四)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五)在学生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者擅自离校、 自行外出、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六)正常教学时间以外或节假日、假期,学校已安排学 生放学、放假,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七)因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 学生伤害的;(八)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反学校的规 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 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或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 教师已经告诫和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九)未成年学生的身份状况、
7、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 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十)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12 -第三十六条:发生学校平安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 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当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七条:因学校周边环境因素造成学校平安事故的, 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当相应的责任。第三十八条:学校进行平安教育,采取平安措施,必须 有书面记录,如无书面记录,视为教育活动和措施没有进行, 如发生相应的平安事故,学校应负法律责任。第五章学校平安事故处理第三十九条:发生学校平安事故,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 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保 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
8、及时通知受伤害者亲属或监 护人。第四十条:发生学校平安事故,学校应及时报告县教育 局和当地政府。第四十一条:发生学校平安事故,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事 故原因,情形严重的,由县教育局会同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 组成调查组调查。第四十二条:在学校平安事故处理期间,当事人和其他 相关人员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泄露教职 员工和学生的隐私,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工,不得侵占、 毁损学校财产。第四十三条:学校平安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于2022年9月1日起实施。-14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教育阶 段,应当根据自
9、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自觉防止和消除相应 的危险。第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卫生、 文化、环境保护、工商、城市管理、建设等行政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协同做好学校平安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平安。第二章学校平安管理第七条:学校平安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安 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平安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 平安管理岗位责任制。第八条:学校应成立平安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副职具 体负责平安工作,层层签订平安责任状,落实责任制,科学 制定各项平安处险应急预案。建立各项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 工作档案,形成群防群治
10、的平安工作网络。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平安教育和 自救自护教育。每年三月份和九月份的第一周为学校平安教 育周,并经常对教职员工进行平安教育和培训。第十条:学校每学期应当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平安检查, 重点检查:(1)校舍及配套设施平安状况;(2)食品卫生;(3) 锅炉使用情况;(4)运动器材平安情况;(5)寝室平安;(6) 条块管理平安制度的落实与记载,县教育局每学期对学校安 全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平安隐患 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第十一条:县教育局将学校平安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 内容,定期进行考核,对出现重大平安责任事故的单位实行 一票否决。第十二条:学校实行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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