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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人员集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稳定财务队伍,实施 项目财务人员“集中办公、分片管理”,提升财务人员的核算水平,降 低财务信息跨地域传递的滞后性,提高传递效率,降低传递成本。结 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项目部、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对项目 部财务人员的管理。第二章集中管理目标第三条 促进财务数据及时、准确报送。财务集中管理减少财务信息 和财务资料的中间流转环节,数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得到保障,对外 报送、对内报送的数据更加准确,财务分析的时效性更强。第四条 实现财务人员资源合理配置。有效减少每个项目需要配备的 财务人
2、员人数,提高执行力,同时节约管理成本,提升对财务人员合 理的调配。第五条 促进交流学习,提高财务专业素质。集中管理统一办公,使 项目财务人员从账务核算、报税到财务报表编制等全周期管理。第六条 促进财务人员多元化、综合发展。集中管理后,项目财务不 再局限于简单的报账员工作,从传统的“记账会计”向“管理会计” 转型,使财务人员快速适应从单一的财务工作向专业化、综合化的转 变,提升公司整体财务管理水平。第七条加强公司对各单位的财务监督。通过集中管理,对分散在项 目部的财务人员明确具体业务处理、监督复核的职责划分,强化不相 容岗位对会计信息的有效牵制和事前控制,让各岗位的财务人员避免 长期在同一岗位上
3、工作,监督作用流于形式。第三章管理模式第八条项目部财务原则上集中在分子公司财务科办公,根据实际工 作需要可由分子公司在其服务片区指定地点办公。第九条项目部财务具体岗位职责由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根据实际 工作需要安排。第十条项目部财务考勤原则上参照分子公司机关管理人员考勤办法 执行。第十一条项目部财务薪酬补贴费用单独核算,年度终了按所服务项 目合同造价比例进行分配承担。薪酬发放按项目部薪酬改革实施办 法(试行)等项目部薪酬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项目部财务评优评先、绩效考核原则上由分子公司财务科 与项目部共同考评。绩效基数按项目部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等 项目部绩效相关规定执行,对服务两个以上项目
4、的按服务项目绩效就 高原则作为绩效基数计算。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三条负责与工程项目相关的NC财务系统会计核算、18项目管 理系统资金模块收付款的审核。第十四条 负责工程项目资金的收付工作,登记台账。收取工程款和 办理付款记账工作。根据完整的付款手续和费用成本报销手续办理付 款,每笔资金的支付,必须及时登记台账,月末及时与NC、18信息 系统核对保证数据相符。第十五条负责发票及单证手续完整性的审核。(一)与项目部经办人员对接,指导经办人员做好报销资料收集、整 理工作。(二)做好审核发票的真伪、时效和金额的正确与否,付款手续和费 用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公司财务报销制度要求;报销、支付 等附件清
5、单、合同等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超合同、超节点支付、是否 严格按照合同违约相关条款进行支付扣罚等情况的审核。第十六条资金的保管和支付。项目会计按备用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支付,提醒项目相关人员及时归还备用金。第十七条负责工程发票的开具。按工程进度和付款要求,办理开票 及时交给项目经理(或业主)据以收款。及时做好进销项发票台账的 登记。第十八条负责办理与工程项目报税、缴纳税费等相关的税务工作。第十九条负责工程项目专用银行账户的开户、销户工作。负责工程 项目专用银行账户的管理,银行支付手续费等单证的提取,以及月末 银行对账单的取得、核对和上交,银行年检资料的取得、填制和上交。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归公
6、司财务资金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执行。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票据规范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及相关政策等 文件,对司属各部门、各项目部增值税发票的签收及开具、公司资金 往来统一票据的使用、票据丢失处理特作出以下管理规定:第二章增值税发票签收管理第二条发票原则上自开票之日起一个月内需交由财务部门报账,若 因发票未及时到位造成的损失由各部门、各项目部自行承担。跨年发 票必须在次年的第一个月内交至财务部门报账,逾期不予报销。第三条 发票只可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且不 遮挡发票金额及大写数
7、字。第四条若所盖发票专用章模糊,可在空白处再加盖一个,每张发票 盖章不得超过两个。第五条若发票内容注明详见销货清单,需提供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 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六条发票购买方信息栏内,需完全按照财务部提供的开票信息填 写,发票抬头只能为个人姓名或公司全称,不可自行添加任何字符、 标点、后缀。第七条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确认发票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均已填 写。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入账凭证。第八条用于项目的开支,应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备注栏上 注明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特别是有签订合同的材料及分包款项)。第九条用于报销通讯费或资格证书的发票,需在备注栏里备
8、注个人 姓名;差旅住宿费发票需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同 时在发票背面签上发票相关人员姓名。第十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可在发票联背面签字,注意发票具有复写 功能,切勿在抵扣联上留下任何痕迹。第十一条实际报销金额小于发票金额的,经办人应在发票背面注明 实报金额。第十二条 凡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由经办人自行裁剪,不得超 过会计记账凭证大小。第十三条纸质、电子发票均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 平台查询验证一致才可作为财务会计核算原始凭证,要求受票人(验 票人员)在发票背面注明发票已查验。第十四条发票保管时需注意,切勿折叠,谨防弄脏或损坏发票。未按上述方式办理的发票一律退回,所产
9、生的责任由经办人自行承担。第三章第十五条各部门、各项目部申请开具发票时,必须提供公一4一司统 一格式的开票申请表,原则上应提供相应的三方支付证书复印件、预 缴税款表原件及预缴完税证明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明,同时附上以 上申请开票材料的扫描件;领取相应发票时须由经办人签字确认。第十六条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与开票系统发票号码一致,顺序填开、 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 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第十七条当月发票作废,必须收回发票原件(除对方已勾选认证的 专票外),遵循谁开票谁作废的原则。(一)开具的普通发票如需当月作废的,必须收回原发票,提供对应 发票
10、的作废申请报告,经部门领导、项目部经理及分公司经理签章确 认后,报财务部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作废。(二)开具的专用发票如需当月作废,且对方尚未进行勾选认证的, 作废方法同上。如对方已进行勾选认证的,只能通过红冲的方法。(三)作废发票(含未打印的空白发票)应在开票系统中重新全部联 次一次打印,使得作废发票上印有“作废”标志,并全联次留存。第十八条 跨月发票红冲,必须收回发票原件(除对方已勾选认证的 专票外)。(一)开具普通发票后如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提供 对应的红字发票申请报告,经部门领导、项目部经理及分公司经理签 章确认后,报财务部部门领导审批同意,申请红字信息表,开具红字 发
11、票。(二)开具的专用发票如需开具红字发票,且对方尚未进行勾选认证 的,红冲方法同上。(三)开具的专用发票如需开具红字发票,且对方已进行勾选认证的, 应当由对方(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表上传获取红字信息编号,打印 盖公章给予我方,我方再在开票系统中选择导入对应的红字信息表, 核实信息无误后方可打印对应红字发票。备注:专票支持部分冲红,普票不支持。第十九条取得工程款应当开具注明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在“货 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注明建筑服务名称(填写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上所载的项目名称,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有建 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 项目名称为前缀加上对应的服
12、务内容,如“*绿化工程,无上述证 件的项目,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列明的建筑服 务名称为准)。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 项目名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项目名称一致)。第四章公司资金往来统一票据的使用第二十条 公司资金往来统一票据由财务部统一印制,司属各部门、 项目部至财务部登记领用,并由专人专管使用,使用完后,至财务部 以旧换新。第二十一条公司资金往来统一票据只用于公司正常业务间资金往来 凭据。第五章票据丢失情形的有关处理发票和公司资金往来统一票据作为重要会计资料,需谨慎保管,若不 慎丢失,将对经办人及部门主管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13、:(一)根据票面金额,对部门主管或项目经理处以罚款300-1000元/ 张,对经办人处以罚款300-1000元/张。(二)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需由经办人提供 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2份,且加盖销售方公章)及销 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 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三)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 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会影响公司纳税信用评价,请公司全体人员务必重视。第二十三条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根据票面金额,对项目经理或 部门主管处以罚款300-1000元/张,对经办人处以罚款300-1000元 /张,且需经公司领导批示,进行登报处理。第二十四条丢失收款收据的,根据票面金额,对项目经理或部门主 管处以罚款300-1000元/张,对经办人处以罚款300-1000元/张, 并提供丢失说明。第二十五条以上情形,若影响公司纳税信用评级或受到税务部门处 罚,需加倍罚款。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建工漳州分公司在“两套牌子一套人马”机制运行期间 遵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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