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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资金监管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街道财 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街道财政资金监管 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街道财政资 金监管工作,确保街道财政资金平安、规范,提高街道财政 资金使用绩效,建立健全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监督检查机 制和保障机制,切实加强对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落实情况 的督查检查,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监管范围。本方法所称乡镇财政资金是指各级 政府安排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乡镇的集体 经济资金等。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等方面的补助性资金,支农 惠农和农村社会事业建设的工程类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 的资金,上级财政部门或主
2、管部门下到达乡镇的各项政府性 资金。第三条 监管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分 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平安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 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加快预算执行 进度,促进资金及时拨付;推进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提高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补助类资金的监管第四条财政补助类资金是指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 财政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开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 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事 业运转等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第五条财政补助类资金监管程序(一)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财政办公 室按照有关要求,联系
3、或配合乡镇有关业务科室、村居,及 时公开各种补助的政策、对象、补依据、标准、金额和联系 等,并通过“政(村)务公开栏”、“财务公开栏”进 行公示,使农民群众及时了解各项惠农政策,确保农民群众 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二)认真核实补助信息。财政办公室对公示中有举报、 有反映的,要及时核实真伪。比照拟容易发生变化的工程, 在向区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补贴名册前,相关职 能办公室要有重点地派人到现场进行清点抽查,并将抽查结 果及时向财政办公室、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三)切实将补助资金落实到户。财政办公室要按照各 项补助资金管理方法的规定,结合乡镇实际情况,通过乡镇 公共服务平台发放,
4、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平安、便捷地落实 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抵顶、挤占、克扣农 民补贴资金。(四)扎实做好补助信息的基础管理工作。各职能办公 室要认真做好本乡镇范围内补助资金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的 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台账工作,适时对有关信 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工程类资金的监管第六条 工程类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 织开展经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农村教育、医疗、 文化领域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第七条 工程类资金监管程序(一)严把工程申报关。各职能办公室要按照本镇经济 社会开展规划,做好本镇范围内的财政扶持工程库建设。
5、开 展实地调查,对工程申报和工程安排的真实性、可行性向区 级财政部门和工程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防止随意申报和 重复申报工程。(二)做好工程公示。财政办公室要联合各职能办公室, 在工程申报安排前和收到上级工程批复后,对工程名称、实 施范围、资金来源、受益人、工程责任人、施工单位等情况 进行公示,鼓励农民群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三)跟踪工程实施。财政办公室要参与对工程招投标 的管理,了解招投标信息。业务科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将工程 的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向财政办公室、区级财政部门及相 关主管部门报告,财政办公室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做好工程 支出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四)及时评估验收。财政办公室要参与
6、做好工程评估 验收工作,提出工程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措施等,对已完工 工程要及时建立扶持资金工程档案,跟踪工程效益。第八条 协作监管工程类资金。对于上级财政与主管部 门共同下达或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到达本乡镇的资金,财政 办公室要建立与各业务单位、村居的日常信息联络制度,及 时掌握上级主管部门下到达各站所、村居等的工程类资金信 息,建立档案,及时纳入监管范围。财政办公室要主动收集 区级财政部门下发的工程类资金文件信息,了解掌握上级下 到达本乡镇范围内的工程类资金动态,及时实施资金监管工 作。要实地观察或抽查工程开工建设情况,检查资金使用情 况,评估工程运行效果,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第四章信息
7、通达第九条 信息通达是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在乡镇与 区级财政部门之间以及乡镇内部职能办公室之间的传递。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是指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村 等基层组织运转的各类财政资金的政策文件、管理方法、拨 款文件,以及财政办公室向上级财政部门反应的各项资金监 管工作情况、问题、结果及建议等。第十条区级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向乡镇相关职能 办公室传递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时,应同时告知同级财政 办公室,使其掌握监管工作所必需的信息。第十一条 财政办公室应积极向乡镇职能办公室了解其 自身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用于乡村等基层组织的财 政资金等有关信息。第十二条财政办公室应及时将资金监管工作情况、发
8、 现的问题、结果及建议等,向区级财政部门反应。区级财政 部门在收到乡镇监管信息反应后,应及时向相关业务科室传 递;涉及有关部门的,由相关业务科室提供给有关部门;涉 及上级财政部门的,应逐级上报。第十三条乡镇相关职能办公室、财政办公室均应指定 专人作为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收集、整理、传递和记录乡 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等工作。第十四条财政办公室应将监管信息进行归类、整理、 打印、装订成册并存档。第五章公开公示第十五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是指按照相关 政策要求和规定,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镇等基层组织的 各类财政资金,包括补助性资金、工程类资金等有关情况进 行公开公示。第十六条相关资金管理方法对
9、公开公示的主体有明确 规定的,由规定的主体负责公开公示;没有明确规定的,按 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那么进 行公开公示。财政办公室应对各职能办公室、村居的财政资 金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进行催促和配合。第十七条相关资金管理方法对公开公示的内容有明确 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内容公开公 示:(一)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二)乡村基本支出情况;(三)补助性资金的资金名称、政策依据、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补助数量及金额、举报 等;(四)工程类资金的工程名称、立项依据、实施范围、 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建设内容、责任人和受益人、工程预 决算、资金来源及数量、建设时限
10、、举报 等。第十八条相关资金管理方法对公开公示的形式和时间 等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原那么上按 以下要求执行:(一)补助性资金必须在基础信息采集后、补贴发放前, 将受益人相关内容进行公开公示;资金发放后,发放应再次 进行公开公示。(二)工程类资金必须于工程批复后、资金指标文件下 达后、工程完工后分别进行公开公示。对于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较高的财政性资金及工程, 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丰富 公开公示方式。第十九条对相关责任主体未公开公示或公开公示不符 合要求的,财政办公室应及时催促其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并 将相关情况报区级财政部门。第二十条 财政办公室
11、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接访和记 录,并会同有关业务科室进行核实。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 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逐级向区级财政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财政办公室应对公开公示的情况进行记录 保存,建立档案备查。第六章抽查巡查第二十二条抽查巡查是指财政部门对纳入乡镇财政监 管范围的补助性资金的补助对象、发放标准、发放程序、财 务管理等情况,以及工程类资金的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的抽 样检查或巡视检查。第二十三条抽查巡查应以有关政策文件、管理方法、 会计核算制度、资金文件等为依据,按程序进行。上级财政 部门应加强对乡镇财政机构的工作指导。第二十四条 抽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对补助性资金进行的抽查巡查。核查补
12、助性资金 申报审核是否符合规定,发放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补助 对象是否符合补助条件,是否按补助标准发放,是否按规定 进行公开公示等。(二)对工程类资金进行的抽查巡查。重点查看工程立 项是否合理,工程是否真实、可行,是否符合政策,是否属 于重复安排;工程招投标过程是否全程公开,工程完工后是 否及时组织验收;票证使用是否规范;政策、工程、资金公 开公示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有无遗漏和虚假;资金是否 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到位,工程资产是否按规定时间和程序 移交;是否有完善的管护措施。(三)对工程实施主体的会计核算准确性进行抽查巡查。第二十五条 财政办公室是抽查巡查工作的主要承当者, 负责对所有乡镇财
13、政资金实施检查监督工作。第二十六条抽查巡查的时间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和监 管的不同要求确定:(一)补助性资金。涉及个人的补助性资金原那么上应通 过“一卡通”发放。(二)工程类资金。乡镇财政机构对工程资金在申报立 项、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各阶段进行全过程巡查。第二十七条财政办公室对在抽查巡查中发现的情况, 应及时会同有关职能办公室进行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应当 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逐级向区级财政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财政办公室应定期整理抽查巡查情况,并 装订成册、建档保存。第七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九条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乡镇财政资金监管 工作涉及部门多、资金量大、环节复杂,乡镇成立由镇长任 组长,纪工委书记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办公室负责人为成 员的资金监管领导小组,统一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的领导和协调。第三十条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考评机制。为推 进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应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纳入 对各职能办公室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范围,对财政资金监管工 作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并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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