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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 办法和XX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评定、授予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 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工作。第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 .制定、修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规范;2 .审定并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单;3 .审查批准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4 .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5 .作出撤销违反规
2、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6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第三条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履行如下职责:1 .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及学习成绩,根据授予学位的条件作出是否授予学 士学位的决定,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2 .研究和处理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领导,拥护制度,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掌 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获得毕业证
3、书。毕业论文(设计)合格,具有从 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五条下列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1 .违反第四条第一款者。2 .在校学习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3 .考试作弊者。4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第六条由于第五条第2款、第3款原因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受处 分后至弹性学制期限内,没有再犯有同类错误,没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且勤奋学习,具备了 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1 .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
4、究生者;2 .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获得者;3 .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本专业学生的10$及其以内,综合表现优异者。第七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1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毕业 鉴定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组织毕业论文答辩,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 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2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提出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 料进行复核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时,到会委员须达全体 委员的2/3以上,到会委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学
5、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 一次。第八条授予学士学位后,如果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取得学位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研究,可以撤销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对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者,可于60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初审通过者提交下一年度学位评定 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复核表决结果为最终结果。第九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第十条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除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外,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内, 必须修满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经开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可颁发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攻读第二 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无论是否修满第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 学分,都不能获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位证书。第十一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除按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 士学位的规定执行外,参照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与本规范不一致的学校相关条文,自动失效。第十三条本规范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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