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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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暂付款管理,强化会计监督,保证资 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暂付款是指学校暂时垫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待 结算的各种款项,如各类科研费、临时采购款、零星备用金和因 公出差预支差旅费等。第三条管理原则(一)公款公用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办公、基建维修及后勤服务等 相关公用性开支。(二)预算控制原则暂付款实行预算控制,除特殊需求外,不予支付无资金来源、 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的暂付款。(三)按时结算原则暂付款的管理执行一事一借。严格控制大额借款,(不能一 借多用)每一事都应单独办理借款手续,原则上前款未清时不
2、得 再次借款。(四)及时清理原则加强对暂付款的清理工作,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第二章借款办理第四条借款人须按照工作任务的真实用途和内容,并按学校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借款凭证。第五条 借款审批权限按学校经费审批制度执行。第六条 严禁公款私借或随意改变借款用途,符合转账条件 的借款仍需执行转账手续。第三章暂付款管理第七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催收催报暂付款,避免 形成呆死帐。第八条各单位应及时催缴暂付款项,一年至少应全面清理 一次。对暂付款催收不利和长期占用学校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暂 停其经费使用。第九条各种暂付款须严格按原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 途,并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时限如下
3、:(一)备用金借款,结算时限为一年。当年借款须当年报账 或归还,次年仍需借款的,应重新履行借款手续。(二)各种零星网上购置、出差期间异地小额购物及交付各 种费用的借款,结算时限为二个月。(三)职工出差、到外地进修培训、挂职般练、学生实习、 三下乡活动等所借取的款项,结算时限为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四)公派出国进修学习借取的款项,从回国之日算起,结 算时限为两个月。(五)讲课费、劳务费、科研经费、学生奖补及活动经费等 其他公用借款,结算时限为两个月。第十条借款人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更时,需结清所借款。 未结清借款的,不予办理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更手续。退休人员在 办理退休手续前,应按规定结清暂付款。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经费、维修费、设备购置费等不办理借 款业务,款项支付开发票直接报销。国外采购预付款及其他特殊 事项另行审批。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相关责任人未履行职责,使暂付款形成呆死帐, 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时报账或归还所借款项,超过规定时限不结算的,可视情况从个人工资中扣还。第十四条借款金额较大、超过规定时限不结算的,暂停借款人单位或项目的经费开支。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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