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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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6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五章源头减量第六章促进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2、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生活 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 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不符合分类收 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及时处理。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行业 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集、运输,并遵守以下作业要求:(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并保持运输工具功能完 好、标识明显、外观整洁;(二)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防止或者减少噪声扰民和交通拥堵,防止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三)及时将生活垃圾
3、运送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中 转、处置场所,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四)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五)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作业要求。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 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鼓励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处置。(二)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 置。(三)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交由厨余垃圾处置单位集中处置或 者进行就地就近处置;实行就地就近处置的,处置方案报所在地县级 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4、备案。(四)其他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单位进行处 置。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 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进行分类。对仍不分类的,应当拒绝接收,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 告,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处理。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 操作规程进行处置,并遵守以下作业要求:(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员。(二)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 圾及时进行处置,防止或者减少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三)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 圾混合处置。(四
5、)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土壤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 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按照规定进行修复。(五)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接收、处置 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六)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 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七)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其他作业要求。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在约定服务期内, 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书面向环 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 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处置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环境
6、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单位无法正 常作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或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 理责任人应当立即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第五章源头减量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 减量工作机制,制定生活垃圾燃烧、填埋处置总量控制计戈九落实生 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餐饮业、旅馆业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减量工 作措施,并组织会员单位实施。第三十二条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 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优先选
7、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 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 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予以标 注,并依法进行回收。第三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应当减少使用不可降解的 一次性用品。住宿经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产品,不得在 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应当设置提示牌,提醒适量点餐。餐 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使用的筷子、调羹、刀 叉。第三十四条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 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设施、设备和产品,提高 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
8、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禁止使 用一次性杯具。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实行绿色办公,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 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扶持力度,推 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 (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 的环保包装。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 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 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商场、超
9、 市、便利店等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开展定点回收和预约上门回收等服 务。第六章促进与监督第三十六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建立生 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公众开 放活动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 分类意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激励 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第三十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把 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本系统、 本单位日常教育、管理和考评内容。第三十八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 教育。学前教育应
10、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收集容器类别标识等常识 作为教育内容;其他学校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德育教育和社 会实践教育活动。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对旅游者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的宣传,指导旅游者在本市旅游期间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家政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纳入家 政员技能培训的内容。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活动参与者的生活垃圾分 类知识的宣传,指导、催促活动参与者在活动结束时将生活垃圾带走 或者分类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第三十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 单位,应当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 进行舆论监督
11、。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候车亭、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车辆以 及建设工地围挡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展示生活垃圾分类 和减量公益广告。第四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 资补助、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等 工作。第四十一条市、县级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等部 门,编制低值可回收物目录、制定推动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优惠 政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四十二条本市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那么,建立生活垃 圾处置区域环境补偿机制。跨行政区域使用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应 当
12、支付生活垃圾处置区域环境补偿费。具体补偿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 行制定。生活垃圾处置区域环境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周边地 区环境美化、环境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公共服务设施建 设和维护等。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综合考核制度,通过建立全流程信息监管系统、第三方考核等方 式强化监督管理,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第四十四条 本市开展经国家、省批准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立活 动和卫生创立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考核范 围。第四十五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社会监督 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 作。
1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聘请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宣传生 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指导员 的培训,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指导员的业务能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利用电子技术手段,监督生活 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活动。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有 权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后,给予举报人适 当奖励。第四十七条 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表扬、 奖励。实行新市民积分管理的地区,应当将
14、非本市户籍公民在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受到表扬、奖励的情况纳入积分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分规定的,从 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分权,可以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规定, 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部门行使。第四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类别、标识、规格要求 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 一款第六项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 运输的,山环境卫生
15、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 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 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将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 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 款。第五十二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生活垃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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