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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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南市电梯平安管理条例(2022年5月30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 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平安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 身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国务院 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配置、安装、改 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及其有关监督管 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载人(货)电 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
2、 的电梯除外。第三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平安管理工作的领 导,催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 决电梯平安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平安处置应急救援纳入应 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并将电梯平安管理工作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毛集社会开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电梯平安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平安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 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公安
3、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电梯平安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平安知识的宣传教育, 增强公众平安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平安知识宣传,引导社 会公众平安使用电梯。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平安知识宣传,培养 中小学生、幼儿平安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电梯平安公益宣传。第六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开展电梯安 全培训和咨询,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 行业服务和平安管理水平。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按照规 定和标准设计电梯井道、底
4、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并提出电梯 选型配置的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对电梯的有关设计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配置电梯,采购满足应急救 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的电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包括电梯制造和安装、监 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在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 和电梯使用单位。第八条 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内安装房间空 气调节器。鼓励在既有电梯机房内采取环境温度控制措施,保障电梯 正常运行。载人电梯轿厢内应当实现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第九条新安装的载人电梯,应当安装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 网络传输、自动监测、实时通
5、话、视频监控等功能的智慧电梯系统, 并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放接口。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乘用人的个人信 1息、。逐步推广在用电梯安装智慧电梯系统,具体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制 定。第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平安的责任主体,按照以下规 定予以确定:(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电梯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三)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共有人为使用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出租人为使用单位,法律 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
6、受托人为使用单位。第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平安管理义务:(一)建立电梯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技术档案;(二)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变更登记、注销手续和提出定期 检验、检测申请;(三)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平安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平安管理人 员;(四)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五)在电梯显著位置规范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平安使用说明、 平安考前须知、警示标志等,并保持完好;(六)保持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干燥、无渗漏水,确保电梯 平安运行的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维护保养记录 进行签字确认,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平安技术档案;(A)电梯出现故障、发生
7、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维护保养单位和 检验、检测机构平安隐患通知后,应当立即停用电梯,采取围蔽、警 示等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及时组织检查修复,并公告停用原因和时 间;(九)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引导和监督乘用人正确使用电梯,及时劝阻非正常使用电梯的行为;(十)法律、法规和平安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电梯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的,电梯使 用单位应当立即停用电梯,及时进行全面检查,并委托电梯检验、检 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待平安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电梯。第十三条 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平安使用规定,文明乘用电梯,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乘坐超过核定载重量或者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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