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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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皇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条例经2022年6月17日秦皇岛市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 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8月3日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条例(2022年6月17日秦皇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 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海关古城保护,传承和弘扬历史文化,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海关古城实际,制定
2、本条例。第二条 山海关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 条例。本条例所称“山海关古城”是指山海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 划确定的山海关历史城区范围,包括山海关关城、东罗城全部范围 和城墙墙基外缘外扩五十米范围。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对历史建筑进 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的,由区住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3、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区住建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当;造成严重后 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改变传统风貌建 筑外观特色和院落格局,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的, 由区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 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4、当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店牌店招、户外 广告影响山海关古城风貌的,由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负有山海关古城保护相关职责的有关国家机关以及 其他单位的公职人员在古城保护工作中狗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具体实施 细那么或者相关管理方法。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区
5、”指山海关区;所称“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指山海关区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称 “保护规划”指山海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山海关古城保护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原那么,以文化传承、休闲旅游、传统居住为主导功能,保持 古城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传承性和生活永续性。古城保护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省有关 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本条例不再重复规定。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海关古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 导,统筹解决古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
6、法对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的 编制、调整等事项进行审核和监督指导。市住建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 门,应当会同市资源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指导的具 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那么,明确市、区人 民政府管理权限,依法编制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古城保 护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五条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山海关古城保护的具体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山海关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区有 关部门开展古城保护工作,研究决定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建设、资产 盘活、业态开展、旅游秩序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区住建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区资源规划、文物等主 管部门,
7、落实本条例规定和保护规划要求,对古城建设工程的建筑高 度、立面形式、院落布局、空间结构、建筑造型、整体风貌等依法严 格审核,制定古城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维护修缮和不动产交易等 方面的具体规定。区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城保护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依法行使有关行政执 法权,并配合做好古城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山海关古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开展规划,设立古城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对古城历史文化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 善、民居改善等方面的重大工程,应当给予资金补助。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
8、设立基金、 成立研究机构、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山海关古城保护工作。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破坏山海关古城的行为进行劝 阻、制止和举报。对破坏山海关古城文化遗产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行为,检察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第九条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山海关历史文化名城保 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其他规划,涉及山海关古城保护内 容的,应当与山海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协调一致。经依法批准的山海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严格实施, 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山
9、海关古城保护名录。古城保护名 录应当包括国务院和省、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和本条 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保护对象。编制、调整古城保护名录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古城保护名录应当每三年评估一次,并依据评 估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由区住建、资源规划、文物等主管部 门分类设置标志牌,标明保护对象的中英文名称、年代、保护范围、 保护责任人、重点历史信息等内容;开展对保护对象的数字化信息采 集,建立数字档案,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 提升古城保护信息化管理水平。第十一条 山海关古城保护对象包括:(一)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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