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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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仪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管理规定根据煤矿平安规程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要求,矿长、总工程 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 电钳工、瓦斯检查员、平安检测工、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等入井时, 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1、由各使用单位根据工种统计人数名单报送通防科,由通防科 负责组织统一发放并登记建账。不按规定上报使用名单的罚责任单位 100元/次。2、携带便携仪人员,每次下井必须在便携仪发放记录上签字登 记。不在便携仪发放记录上签字的罚责任人50元/次。3、携带不完好仪器入井的,罚责任人100元/次。4、携带便携仪入井时要翻开开关,使便携仪保持工作状态。凡 在井下发现仪器不开机的罚责任人100元/次。5、便携仪在使用前按规定对其充电,正常使用的仪器连续充电 时间为12-24小时。凡因充电操作不当,导致仪器报废的,由本人 照价赔偿。6、使用人员要保护仪器,不得乱扔、乱碰。凡损坏或丧失仪器 者照价赔偿。7、仪器统一编号,一人一器,严禁混用。神木市孙家岔镇河西联办煤矿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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