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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 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鼓励社会 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印 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现有 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 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直接终止办学;选 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办学;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 校继续办学,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同一校区一贯制办学的现有民办学校,若非义务教育 阶段申请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对学校资产进行分 割登记,并符合相应独立办学条件,
2、否则,应登记为非营利 性民办学校。二、工作目标及步骤安排分三个阶段完成在2021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民办 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包括各级 各类全日制中小学民办学校和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 机构。现有民办学校在完成分类登记之前,按现状继续办学。第一阶段2021年10月2021年12月底,按照全市一 1 一民办学校的意向和诉求,至少完成20%的现有民办学校变更 登记。第二阶段2022年1月2022年12月底,至少再完 成50%的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第三阶段2023年1月2023年6月底,完成余下的 30%左右的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三、主要内容(一)统筹管理社会公共资
3、产各县(市、区)应设立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等,在同级 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统筹管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所 形成的社会公共资产。学校清算的净资产按照来源划分为举办者原始出资额 (含2020年8月31日之前投入的后续出资)、财政拨款、 社会捐赠、办学积累(含土地增值)等四类。财政拨款、社 会捐赠形成的净资产和补偿、奖励后的剩余资产属于社会公 共资产划归同级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所有。(二)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在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优先、全 面保障的基础上,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提出财务清算和 师生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维护社会稳定。1 .现有民办学校直接终止办学。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
4、 终止,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作为社会公共资产划归 同级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所有,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其他民办学校终止,依法清偿债务后有剩余财产的,按不高 于举办者原始出资额(含2020年8月31日之前投入的后续 出资)扣除已取得的合理回报返还给举办者,返还后仍有剩 余财产作为社会公共资产划归同级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所 有,统筹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2 .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终止办 学。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作为社会公共资产划归同级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所有,统筹 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其他民办学校终止,依法清偿债务后 有剩余财产的,依照
5、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一定额度的补 偿或奖励,仍有剩余财产作为社会公共资产划归同级民办教 育公益基金会所有,统筹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补偿金额不高于举办者原始出资额(含2020年8月31 日之前投入的后续出资)扣除已取得的合理回报。奖励金额综合考虑举办者原始出资(含2020年8月31 日之前投入的后续出资)、已取得的合理回报以及办学效益 等因素。奖励金额按不低于净资产扣除补偿金额、财政拨款、 社会捐赠后20%的比例确定,具体由民办学校所在地县级以 上政府确定。3 .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依 法清偿债务后有剩余资产的,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三)现有民办学校选登为
6、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选登记申请。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申请表;(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通过关于选登记的决议;(3)教代会通过选登记的决定;(4)告知师生的公示材料。(5)学校原章程、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章程除应当载明登记管理规定的事项外,还应至少载 明:党的建设;学校法人属性(非营利性法人);举办者不 得取得办学收益;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终止程序和终止 后资产的处理;学校终止退出办学,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作为社会公共资产划归同级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所有,统筹 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6)学校董事会(理事会)通过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7)原办学
7、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8)原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1 .审批机关核查换证。审批机关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 全、合法,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修改、更正 或者补齐材料,重新申请;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为民办学 校换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备注“现有民 办学校”字样。2 .登记机关备案。按登记机关要求到原登记机关做选登 记备案。(四)现有民办学校选登为营利性民办学校1 .举办者提出分类登记预申请。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 料:(1)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申请表;(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通过关于选登记的决议和同 意原学校注销的决议;(3)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方案;(4)营利性民办学校股东
8、名单;(5)教代会通过选登记的决定;(6)告知师生的公示材料。2 .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经有 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 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3 .学校财务清算。民办学校开展财务清算,依照现有 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民办学校财务 清算办法的通知等文件执行,形成财务清算报告。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形成的净资产属于社会公共资产, 划归同级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所有,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处 置:(1)出让。现有非营利性学校过户给重新登记后的营 利性学校,涉及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资产的,应依法办理 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和重新登记;或者
9、教育主管经依法批准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公 开依法转让。(2)租赁。现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资产出租给重新 登记的营利性学校,可依法办理土地租赁手续,补交土地租 赁费后,方可转租和重新登记;或者教育主管经依法批准办 理租赁手续、补交土地租赁费后,公开依法转租。(3)参股办学。出让土地可以按照不低于资产评估价 入股,参与该学校经重新登记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4 .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举办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 企业开办平台进行名称自主申报。5 .提出选登记的正式申请。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补充提 交以下材料:(1)民办学校变更申请表;(2)原学校注销申请;(3)学校财务清算报告(依法明确土
10、地、校舍、办学积 累等财产权属和处理情况);(4)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材料;(5)学校原章程、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6)学校董事会(理事会)通过关于变更名称、修改章 程的决议;(7)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8)原办学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9)原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6 .审批机关核查换证。审批机关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法,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修改、更正 或者补齐材料,重新申请;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为民办学 校换发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上备注: 营利性。7 .办理营业执照。民办学校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提交 材料申请办理营业执照。8 .资产过户。学校依
11、法将经确权的资产转移到新登记的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土地、房产、车 辆等资产过户)9 .现有民办学校注销。原民办学校依原审批机关、登记 机关要求提交材料办理注销。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 编办、教育、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 管、政务服务、税务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民办学校分类 管理工作指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民 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同优化民办学校 分类管理工作保障体系。指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工作专班 设在嘉兴市教育局,教育、民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 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派业务骨干参加。(二)强化市县同步。建立“市级抓统筹协调,县级抓 落实落地”的市域同步推进机制,由市教育局制定民办学校 分类登记全市性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因地制宜,结合 区域内民办学校发展规划和特点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区 域性操作方案。各地要同步建立工作指导小组和工作专班, 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分类登记管理工作。(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国家、省、市民办学校分 类登记工作相关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 培训会、政策解读会、媒体专栏等形式进行专题解读,提高 政策知晓率,扩大政策影响面。总结推广地方和学校在分类 登记过程中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为全市推进分类登记工 作提供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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