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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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 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 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 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 方法。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 户外广告设施规划与管理,依照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执行。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标志、路牌、 指引牌的,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以下 载体,以灯箱、
2、喷绘、展示牌、橱窗、实物实体造型、电子 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向户外场所和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工地围墙(挡)、在建工地楼体;(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四)公共绿地、广场、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 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 理人统一规划,规范制作;(四)同一建筑物相邻门店的墙面户外招牌,底线应当 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应当统一;(五)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等重点 区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应当统一规范,表达特有 的文化或者风格特色;(六)不得设置悬挂式招牌;(七)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六条 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竣工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 交以下材料进行备案:(一)备案表;(二)设施具体位置、设置效果图以及设施设置人相关 信息等说明文件。第二十七条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招牌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向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进 行备案:(一)备案表;(二)经营(办公)用房的权属证明;(三)招牌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10 -等说明文件。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 设施和招牌维护、管理的平安责任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自设置之日起一年后,设置人应当每 年按照
4、相关规定进行平安检测;首次平安检测后,检测报告 中载明平安使用期限超出一年的,可按其载明期限确定下次 检测时间。设置人应当在完成平安检测之日起7日内向许可 审批部门提交平安检测报告,平安检测不合格,设置人应当 立即整修或者撤除。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由设置人自 行进行平安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既有屋顶(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按照规划逐 步改造或撤除,存续期间设置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平安 检测。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户外 广告设施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 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
5、置夜间照明设施 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 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 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第三十条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雷雨大风黄色以上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及时对-11 -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平安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撤除等安 全防范措施,确保平安。第三十一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事项的监 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检 查制度,及时发现、处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违法行
6、为。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有以下行为之一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 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 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结果择优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挂牌或者不根据招标、 拍卖、挂牌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五)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7、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务违法行为。12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 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 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临时大型户外广告,影响 市容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清理、撤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自然人处一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方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大型户外广告或临时大型
8、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未在规 定时间内撤除,影响市容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撤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自然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设置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 三十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未履行对户外广告 设施的平安检测和维护义务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处以五千元
9、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自然人处以五百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处以通报批评。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规定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 行政执法职权,实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由县级行政 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具体要求依法行使。第四十条本方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14 -所;(五)候车亭、报刊亭、 亭等公共设施;(六)公共汽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七)气球等升空器具;(A)其他载体。本方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经营地、办公地或 者住所地设置标牌、灯箱等设施用以说明单位名称、字号、 标识、联系方式、地址或者建(
10、构)筑物名称的行为。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平安 有序、节能环保、品质提升的原那么。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 县(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县(市、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 置的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广告设施和 招牌设置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 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消防、气象、公路、国资委等有关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相 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 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条建立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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