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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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实 施方案根据关于开展2022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 知要求,按照养老服务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组织等级评定和养老服务质量监测 评估制度,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标准 对养老服务组织进行等级评定和质量评估”相关规定,为进 一步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专业化、实效化水平,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相 关文件精神,遵循“标准量化,名副其实”的要求,坚持“独 立、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开展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 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
2、序发展。二、评定原则(一)按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 /T37276 2018)、地方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规 范(DB52/T1648 2022)、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为 依据。(二)根据专家组编制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3 .评定总得分不低于600分,且运营管理和服务分项 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50%的,为三星级养老机构。4 .评定总得分不低于800分,且运营管理和服务分项 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70%的,为四星级养老机构。5 .评定总得分不低于900分,且运营管理和服务分项 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80%的,为五星级养老机构。(二)本
3、次评定工作主要评定三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 构。同时在四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中评选“十佳养老机 构”,五星级养老机构自然为“十佳养老机构”;四星级及 以上的养老机构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同步提交院长个人事迹 材料,评定委员会评选“十佳养老院长”。、评定管理(一)获得评定星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将评定星级标志 (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定星级的有效期为2年(自 颁发证书、标志(牌匾)之日起计算),通过星级评定的养 老机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复评,或在取得星级 标志(牌匾)满1年后申请升级评定。评定星级有效期满后 未申请复评或升级评定的,原评定星级自动失效,
4、养老机构 应当交回标志(牌匾)和证书。(三)已取得评定星级的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评定委员会作出降低评定星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10 - 评定星级,收回标志(牌匾)和证书:1 .在星级评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 定专家、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定情况失实的;2 .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定星级证书,或者伪造、 出租、出借评定星级标志(牌匾)的;3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 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存在欺老虐老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4 .存在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5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
5、 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6 .受到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 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四)被取消评定星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 日起15日内将原评定星级证书、标志(牌匾)退回;被降 低评定星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 评定星级证书、标志(牌匾)退回,换发相应的评定星级证 书、标志(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市民政局公告作 废。十二、监督管理(一)市民政局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 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评定组织、评定人员、回避制度、 评定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
6、监督,畅通监督渠 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二)评定专家在评定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 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十三、工作要求(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 要高度重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将其作为提升 养老服务质量具体举措,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抓 落实,要成立星级评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安排服务 质量星级评定实施工作,确保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 作落到实处。(二)全面发动,共同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 定关系到养老机构的信誉、服务收费价格、运营补贴等切身 利益。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养老 机构参加星级评定工
7、作,鼓励引导管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养 老机构积极参与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切实提升养老机构综合 管理水平。引导养老机构根据评定标准逐一对标自评,共同 开展好本区域内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要以评定 工作为契机,对本区域内养老机构服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摸 底,进一步掌握各项基础情况。(三)严格把关,对标申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 要把好初审关,实事求是申报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等级。对不 符合等级条件的养老机构,要督促其对标及时整改,不断提 升养老机构服务管理质量和水平。(四)主动作为,确保实效。各县(市、区)民政部门 作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的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创 造条件,按步骤、按时间、按要
8、求抓好相关工作落实,有力 促进本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升,用评定工作 指导养老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要积极抓好典型的培育和推 介工作,以点带面,全面提高。规范和评定细则在养老机构自愿申报基础上,按照统筹安 排、分步实施、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三、评定组织(一)根据关于成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专家 委员会的通知,成立评定专家委员会,具体组织、领导开 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和评审的指导、监督管理。(二)评定委员会在市民政局的领导下,负责评定工作 的具体实施。包括:制修订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 相关管理制度,报市民政局审批通过后执行;开展评定专家 培训,对通过考核的评定
9、专家颁发证书;开展养老机构服务 质量星级评定和结果复核工作;对已获评定星级的养老机构 进行抽查。(三)评定专家由市民政局按程序公开招募。四、星级划分与标志(一)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采用等级制,星级等 级从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二)星级标志用五角星图案表示,一颗五角星表示一 个星级。(三)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证书、标志(牌匾) 式样由市民政局统一制作。五、评定对象和条件民政部门依法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运营时间超过一年且无安全责任事故的养老机构均可参加 星级评定,各星级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星级:入住老年人数不低于10人;老年人满意度不 低于85
10、%;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服务、出入院 服务、老年人权益保障、生活照料、膳食服务、清洁卫生、 洗涤服务、文化娱乐、老年人委托服务;空间设置包括但不 限于接待空间(含门厅)、评估空间、就餐空间(含厨房)、 洗涤空间、活动场所、公共卫生间/洗浴空间、隔离空间。二星级:入住老年人数不低于20人;老年人满意度不 低于85%;提供的服务项目在一星级服务项目的基础上,还 应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保健、心理/精神支持;空间设置在一 星级空间设置的基础上,还应包括但不限于心理咨询室。三星级:机构入住率不低于35%;老年人满意度不低于 90%;提供的服务项目在二星级服务项目的基础上,还应包 括但不限于老年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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