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知识点详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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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部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一)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1)编制工程监理细则,落实相关监理人员(2)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3)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 人员的资格,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文件(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 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审查包括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在内的施工机械和 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6)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7)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
2、不停止施工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监理报告。(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审查1 .审查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格及验收手续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查施工单位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的资格;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 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 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
3、 使用。2 .审查专项施工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 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 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基本内容包括:(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项目经理组织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签字后,才能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2)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督实施及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1.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督实施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
4、时, 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 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 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施工单 位、总承包 单位上报。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
5、措施防止事故扩 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 善保管有关证物。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近期事故 多与建设单 位有关,今 后注意建设 单位的处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6、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 停止执业3个月
7、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 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监理单位 处罚目前已 经成为新常 态。注意一To加强个人 执业的管 理。本条很 重要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 七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 H一条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摘选)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 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 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
8、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 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卜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 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 一般事 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兀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 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
9、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 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 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事故报
10、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 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 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 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三章事故调查第
11、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 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12、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施工组织设计和危大方案】一、建筑施工组织设计管理的有关规定(1)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分阶段编制和审批。(2)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 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
13、负责人审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 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3)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 术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有总承包单位时,应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准备案。(4)规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按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 制和审批。(5)施工组织设计应实行动态管理,当发生重大变动时,应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经修改 或补充的施工组织设计应重新审批后实施。(6)项目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逐级交底;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执 行情况进行
14、检查、分析并适时调整。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 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 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
15、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 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 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 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 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三条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 家论证。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
16、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 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 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 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 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
17、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 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 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 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 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
18、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 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 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 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 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 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
19、及 责任人员。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危大方案和需要专家论证的危大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3m (含3m)的基坑(槽)的土 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 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 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 隧道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 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 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
20、kN/m2及以上,或集中 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 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二)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 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 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四、脚手架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 (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支护、降水
21、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 隧道模等,程。(增加了 “隧道模”)(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 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E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二)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 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 在lOOkN及以上
22、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 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 拆卸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四、脚手架工程移、转体等施工工艺。(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 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 分项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I 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 分项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 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 手架工程。(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二)提升
23、高度在1501n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 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 式脚手架工程。(四)高处作业吊篮。(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六)异型脚手架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 围五、拆除工程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具 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 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 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 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危险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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